divid="tet_c"“為違法行為提供的,不超過應有職能或義務的幫助,不屬於共同犯!”
幾乎是在店長那話出口的瞬間,卡特就領會到了他的思路。
準確地說,是卡特想到了曾經某法外狂徒張三老師講過的一個桉例:
張三是個外賣小哥,他經常給某處坤兒窩的小姐們送外賣。那麼,張三對坤兒們的違法賣春行為,提供了幫助嗎?
肯定提供了呀!
不吃飽飯,坤兒們哪有力氣去賣嘛~
但送外賣,本身就是張三作為外賣員的職責啊!不能說他就是因為給坤兒們送了個外賣,就判定張三屬於共犯吧?!
這種幫助,就是指沒有超過張三作為外賣小哥,本身的職能範圍。
如果張三某天送外賣時,在坤兒們所在的小區外麵,看到了蹲伏的警察警車,於是借送外賣的便利,給坤兒們通風報信...
這種幫助,超越了外賣小哥該有職責和義務,一旦這麼做了,肯定算共犯!
同樣的道理,回歸到眼下的局麵中看...
風俗店的職責是什麼?在不提供直接那啥行為的情況下,組織服務人員向異性客人提供有一定身體接觸的服務!
這是完全符合日本法律法規的!
如果說,把風俗娘和客人那啥的違法行為看成一個整體桉例。那麼,風俗店,毫無疑問就是組織者,或者說渠道方...
沒有它風俗店的幫助,風俗娘如何認識客人?如何穩定且持續地獲得客人?
可偏偏,介紹風俗娘和客人相識,這本就是風俗店的職責呀。它並沒有為更進一步的違法賣春行為提供超越其職能義務的幫助!
同理,酒店方,提供了場所...可酒店本身就是提供一個私密休息場所的地方啊!
給雙方提供一個用於做羞羞的事情的場所,這也沒有超越酒店本身的職責!
即便被抓到,酒店同樣不能說是共犯!
最後搭配上日本《風俗防止法》裡,不懲處風俗娘和遊客這一點...
臥了個槽?!
卡特瞬間就有點不知道該怎麼說好了...
這麼一圈繞下來,幾乎可以堂而皇之地鑽著這日本法律的漏洞進進出出了...
“日本是大陸法係嘛?”
品味著這理論上完全可行的操作思路,卡特打算明天就找律師谘詢一下具體問題。
“哈?客人,你說得這個...我不懂啊!”
“沒事沒事,應該是大陸法係...”
聯想到下午在日本法務省參觀時,看到的簡略介紹,卡特越來越感覺此事有搞頭!
根據法務省展覽館裡的介紹,日本在近代化過程中,最早的法律幾乎是照搬的德國法律。而德國的法律又是一個比較典型的大陸法係代表...
此時,耶魯那奇特的教育理念,帶來的好處就體現了出來!
縱然不是主修法學的學生,但在耶魯這個地方...有這樣的條件和生意需要...
不說要把自己培養成專業律師,好歹也不能是個法盲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