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不想動腦子隻想著球賽,一個從頭到尾都在搞階層歧視,一個需要被推翻所有合理證據,而最後那個則有私心想要審判,其實是私刑的一種。電影的精彩之所在在於雖然拍了12個人物,但是你不需要知道誰是誰,你也不需要知道立場,你隻需要聽對白,對白裡涵蓋了所有的立場和人物性格刻畫,這是影像藝術的最大魅力。另外,我仍然認為程序正義可能會在一段時間內帶來不正義的結果,但最終一定會通向更高層次的結果正義,或許也是一種否定之否定。”
“異常生動的群戲,12個人高度個性化,諸多細節遙相呼應,密閉空間內調度靈活,台詞機鋒無比,法庭辯論與個人**交彙,**迭起與相對回落之節奏把握得爐火純青,看這樣的電影真是享受!”
“陪審製度從某種程度上實現了皿煮和精英的共存,他建立在這樣一個很康德的基礎之上,就是人類具有理性,所以可以被啟蒙,可以根據事實判斷。但是這個例子卻不適合推廣,因為作為陪審的客觀決定的是他人的利益,而在公共事務中卻是對利益的衝突進行決策。
但是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陪審團製度,對於陪審團成員的構成,有著非常高的道德和理性的要求,然而現實當中,像電影裡麵出現的那形形色色不同身份職業的陪審員,才是真實。
不管怎麼說,一等一的好片,劇情張力表演。”
“從開始的隨意表態,到激烈討論觀點衝突再到結局反轉,每個角色的存在都被肯定,其觀點的轉變都合情合理。”
“其意義不在於“無罪”的結果,而在於整個辯論過程,那是關於人類和世界的哲學大命題,借助12陪審團之辯,對個人和集體,個人和社會,真相和懷疑,等級和尊嚴,意見和理解,理性和情緒,堅持和盲從,法律和良心,激情和冷靜,大膽假設和小心求證等命題,進行交流和探討,那是火花四濺的碰撞,直指人心。”
而影評人對這部電影也是推崇不已。
“在個人看來,這部影片最大的成功之處在於,影片並非揭示某種結果,更沒有所謂的正義和非正義。
“有罪”或者“無罪”,對於被告有著巨大的截然不同的影響,但是對於整部電影來說,其實並非正義或者非正義。
甚至於電影從頭到尾都沒有要告訴我們,他到底有沒有罪,事實的真相又到底是什麼?
一個下午,12個人關在一間房內,他們最主要的道具是那一張方形桌子,至最後,全部人離開,桌子的全貌緩緩展現,幾個小時的爭論後隻剩餘幾張紙與碎屑,曾有過的人的憤怒的吼叫與平靜的論述不再重放。
即便所有觀影的人都從一開始便了解他們辯論後的結局,影片也能夠不失去任何一秒鐘的魅力,簡單的布局下,12個人在表達各自思想進而流露出人生百態。
十二怒漢實際上是一種冷靜的平和的態度,少數兩個人總在聲音高昂話語粗魯,而更多人會睜大清醒的雙眼平靜地一步步表述,每個人的想法都自成一體,即使它們相撞擊後的磨擦尤為劇烈,但最終會有人道歉,也有人諒解。
兩類人群相對立的理念並非不平凡的內容,事實上隨處可見這樣的紛爭,隻是在個人看來,因為電影的需要,所以電影裡麵最終還是通過鏡頭,通過語言讓一派的言論戴上了正義的頭冠。
少數服從多數是爭論過程中的主旨,有理不在聲高是明了的態度,固執己見的人十分可貴但也十分頑固不化,堅持是亙古不變的成功的法則。
多少人願意為一個素昧平生的人而堅持,即使事關這個人的生死,並且自己要擔負著被指責為嘩眾取寵、標榜另類等惡名的狀況。
多少人不會被多數人的詛咒聲而使自信心褪色,進而迅速地降下旗幟,作一名默默無聞的跟風者。
而又有多少人仿佛牆頭草般,看到將自己征服的信旨能夠見風使舵,義無反顧地將拉攏自己一同舉著偽善的旗幟呐喊的人拋於腦後。
正確與否並不是關鍵,關鍵在於有沒有儘全力表達,我從影片中看到的觀點是,12個人的表達機會均等,從始至終堅持表達完整自己對某件事的質疑,才是勇敢的語言者。
語言在這一刻令人相信為比人的手足更能夠使人獨立的東西,而酣暢淋漓的語言環境,影片劇本是絕佳的功臣。
最後,始終彼此信賴的兩個最初被彆人所鄙夷的男人友好地握手,由此得知,如果能夠聽見不同的聲音,請耐心傾聽並且專注地交流,無論事情本身是什麼,都會是一件樂事。
而這裡值得一提的是,導演李易是港島導演,他顯然對陪審團製度並不陌生,而這部電影,看似展現出來的是一種皿煮的陪審團製度的優越,可是實際上,細節上卻是在深刻地挖掘了陪審團製度的不足之處。
因為八號陪審員,在那些案件之中會經常出現嗎?
此影片意義不僅僅在於判決那個孩子無罪,而在於整個陪審團討論懷疑的過程,持懷疑態度的一個人逐步說服剩下的11個人,在這個過程中,生命與責任的強烈碰撞,法律與現實的劇烈衝擊,在這種製度麵前,沒有人能夠獨善其身,有的就是對責任的承擔,對這項使命的肩負。
然而又有多少人能真正地肩負起這樣的使命?
影片裡麵,8號想要追求的是對被告的相對公正的判決,然而事實是,一開始除了八號,沒有人在意這一點。
影片多次提到了律師,筆者懷疑,這是一個隱喻,隱喻在陪審團製度下,律師的關鍵性,《十二怒漢》裡麵的被告與其說是貧民階層,倒不如說是平民階層,他們遇到關於法律的問題的時候,並沒有足夠的經濟條件去聘請實力足夠的律師,所以隻能被指定律師,被動地接受。
這同樣的是在隱喻著,所謂的皿煮,所謂的公平公正,根本意義上,這種製度對於平民而言,依然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否則的話,想來陪審團,也不需要那麼多的時間進行爭吵,進行討論!
試問如果有一個比較強力的律師為他辯護,那麼那些證據之中的疑點,或許早就被律師在法庭上一一反駁了。也許也就不至於還需要陪審團們再去重新“審理”案件!
這就是所謂的皿煮的優越性,嗬嗬,不愧是你,狗導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