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竹縣出雲鎮的確前後發生了兩起礦難,總計死亡人數達到了17人!
第一次事故死亡7人,
第二次事故死亡10人。
專案組還特意注明:某些基層乾部抱有僥幸心理,第一次事故發生之後,不僅隱瞞不報,而且沒有及時封閉出事礦井,隻是做了簡單加固之後便又重新開始作業,這才導致了第二次事故的發生!
如果說第一次事故是天災,那麼第二次事故完全就是**!
因為不是那些基層乾部的騷操作,第二次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這件事情經曝光之後,引起了巨大轟動!
出雲鎮的所有礦井都被勒令停業整頓,必須通過嚴格的安全生產標準評估之後才能再度開啟。
一大批乾部受到了嚴厲處分!
市一級的乾部還好,因為是下麵的人隱瞞事情,市裡麵是真的不知情......
除了市委書記陸漢天在省委常委會上遭到了點名批評外,其他乾部並沒有受到牽連。
但縣、鄉鎮兩級與這件事有關係的乾部,幾乎全部受到了處分!
“李雲鵬同誌,你身為南竹縣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縣長,在發現事故發生之後,不僅沒有向上級及時彙報,也沒有采取相關應對措施,導致安全隱患沒有得到排除,造成第二次礦難發生!李雲鵬同誌,你對第二起安全事故負有監管失職的重大過錯……鑒於你的過錯所造成的巨大損失,決定撤銷你的南竹縣副縣長職務,職級由副處級降至副科級,後續處理請聽從組織安排!”
“白文軒同誌,你身為主管出雲鎮政府工作的鎮長………鑒於你的過錯所造成的巨大損失,決定撤銷你的出雲鎮鎮長職務,職級由正科級降至普通科員,後續處理請聽從組織安排……”
“秦元同誌,你身為協助鎮長管理政府工作的常務副鎮長………鑒於你的過錯所造成的巨大損失,決定撤銷你的出雲鎮常務副鎮長職務,職級由副科級降至普通科員,後續處理請聽從組織安排……”
“徐若曦同誌,你身為協助鎮長管理政府工作的副鎮長………鑒於你的過錯所造成的巨大損失,決定撤銷你的出雲鎮副鎮長職務,職級由副科級降至普通科員,後續處理請聽從組織安排……”
其實李雲鵬等人被認定為監管失職,還算幸運。
因為失職處罰較輕。
他們的主要罪名在於隱瞞不報,沒有主動想方設法去遮掩事故相關消息的泄露。
而主動想方設法去遮掩事故相關消息泄露的南竹縣縣長何啟鵬、出雲鎮黨委書記蔣燁等人,因為有過致力於給死者家屬巨額賠償,以及給知情人封口費,妄圖封鎖消息等行為,其過錯就不是失職了,而是更嚴重的瀆職!
失職與瀆職看似意思很接近,但嚴重程度卻有很大區彆!
失職源於不作為,由於行為人應做、能做,而不做,導致情況的失察,謀劃的失策,指揮的失機,造成危害性後果。
瀆職則是進行某些超出自己職權的行為,因行為失當而造成嚴重後果!
換句話來說。
失職是,該做的沒做。
瀆職是,不該做的做了。
雖然都造成了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失職比瀆職在法律上的量刑要輕微很多。
因此,李雲鵬等人雖然遭受到了處罰,但至少還保住了編製和公職。
但何啟鵬和蔣燁等人,不僅被雙開,並且被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