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就隻能說,你還是太年輕,想法簡單,自以為是。
難道製定法律的那些人都沒有你的腦袋瓜子聰明?
彆人辛辛苦苦地弄出各種法律條款,是吃飽了撐著?
絕大多數沒有係統學習過法律的人,從來不管什麼罪刑相適應原則,他們的刑罰觀隻呈現為兩種極端傾向,要麼無罪,要麼死刑。
有罪的人,就必須得弄死,這樣就不會有人犯法,天下太平。
對此,我隻能說,做你的春秋大夢!
假如上班遲到就拉去槍斃,是不是以後就沒有人敢遲到了?
並不會,沒有人敢去工作倒是真的,彆人遲到是扣錢,你這裡遲到是要命。
假如一次交通違規直接判處死刑,那是不是以後所有人都會遵守交通規則?
也不會,沒人開車了,都寧願走路,汽車製造業全麵崩盤,交警全部下崗。
諸如此類的例子,不勝枚舉。
試想一下,生活在一個隨時隨地都可能掉腦袋的世界裡,真的會感到幸福嗎?
一個濫用死刑的國家,漠視生命,真的能夠做到秩序穩定,不會被推翻統治?
如果騙點錢就要被砍頭,那麼不如乾脆造反,說不定搏一搏,還能改寫曆史。
意大利的法學家貝卡利亞,曾經提出一個著名的論斷“刑罰的威懾力不在於其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
這句話怎麼理解?
簡單來說,刑罰的目的,不是為了給予對方最殘酷的懲罰,而是通過不可避免,來抹除犯罪人的僥幸心理。
刑罰應該有個限度,有多大的罪,就受多大的刑,如果超過限度,那就是暴政。
一個國家的刑法,若隨意將死刑加入某個罪名的處罰當中,那麼罪犯衝破死刑的界限也更加容易,極可能會引起多種犯罪行為。
就比如詐騙,逮住就被判死刑的話,那麼沒被逮住的犯罪者就將變得肆無忌憚,進一步去乾更多犯法的事情,對社會造成更多的危害。
伸頭是一刀,縮頭也是一刀,反正都要死,不如風風火火乾幾票,彆說是騙錢,殺人都可以。
殺一個不虧,殺兩個是賺,連殺七八個,雖死無遺憾。
所以說,一味施加重刑是站不住腳的,隻會適得其反。
從古至今,都講一個道理,那就是“殺人償命,欠債還錢”。
你拿走什麼,就償還什麼,不拿不償。
而絕大多數的詐騙犯都罪不致死,因為他騙的是錢,不是命。
如果靠著欺騙的手段奪走他人之性命,那就不屬於詐騙,是謀殺。
夜星宇就想得很簡單,像鄒耀這種人,死罪可免,活罪難逃,以毒攻毒才是最佳手段。
當然,他還抱著坐山觀虎鬥的看戲心思,反正是狗咬狗,無論鄒耀與鄭雪莉誰被騙得更慘,他都樂於接受。
渣男鬥渣女,想想都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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