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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手的律師被徹底打懵了,一時找不到辯解的方法,隻能緊摳法律,說沒有類似的條款,應該認可遺囑。
妃英理律師當庭表示,蘇芳紅子作為一個慈善家,遺產理所當然的應該交給慈善基金。
隻有自私自利的殺人犯蘇芳紅子,才會想把遺產交給藍川冬矢。
要知道,藍川冬矢是一個著名歌手,並不缺錢。
蘇芳紅子除非對他心存愧疚,否則無論如何不會把遺產給他。
對方律師大叫,“反對,反對,這是臆測,是誣蔑。”
裁判官認可,“原告律師,請注意言辭。”
妃英理律師老老實實的致歉,“不好意思,這些話太過於順理成章,一不在意就脫口而出了。”
不過這話語裡,依然給人挖坑下套。
什麼叫順理成章?
不就是說蘇芳紅子會遺產交給藍川冬矢,隻有愧疚這一個理由嗎?
否則,還有什麼理由?
不過這個坑埋在道歉的話語中,很多人都沒有在第一時間裡反應過來。
對方律師也是慢了一拍才反應過來,這才急急忙忙再次提出抗議。
“裁判官,原告律師的言辭中有誘導的話。”
“我說完了。”妃英理律師搶先行動,自己坐下了。
眾人品過來,一時議論紛紛
裁判官敲槌子讓大家安靜,隨後詢問被告律師有什麼要說的。
被告律師再次重申,遺囑的程序的合法的,所以遺囑是合法的。
之後休庭合議,再次上庭,裁判官詢問被告,能不能拿出證明,證明不是蘇芳紅子不是精神分裂症。
被告表示,他無能為力,隻有裁判挺的文件,才能讓蘇芳紅子的心理醫生,公開蘇芳紅子的所有就診記錄。
妃英理律師推了推眼鏡,“那是蘇芳紅子女士的絕對隱私。”
“沒有蘇芳紅子女士本人的同意,她的心理醫生有權拒絕展示。”
“上次藍川冬矢先生與毛利小五郎等人的名譽事件中,蘇芳紅子女士的心理醫生,就是隻拿出了蘇芳紅子女士的就診時間記錄。”
“那種程度,已經是極限了。”
“他要是敢拿未經蘇芳紅子女士本人的同意,就展示她的就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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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僅僅嚴重違背了職業道德,會被剝奪職業資格,還會麵臨起訴。”
“所以,你們不可能拿到蘇芳紅子女士的就診內容記錄。”
“當然了,我說的這隻是理論,你們還有彆的辦法。”
“比如運氣好的話,當彆人偷走就診內容記錄以後,扔到垃圾桶裡麵,而你們正好撿到了。”
“然後上交給警方途中,拍照留戀,正好拍到了蘇芳紅子女士的就診內容中,心理醫生給蘇芳紅子女士病情作的總結。”
“總結上有明確指出,蘇芳紅子女士患的是什麼種類的精神疾病。”
“這種運氣,我也無話可說,隻能報警讓警方抓那個小偷問問,是不是跟你們串通的。”
對方無話可說,該說的話都被妃英理說完了,說儘了,說絕了。
裁判官見此,也就宣布開庭,然後宣布判決。
鑒於蘇芳紅子女士存在第二人格,而蘇芳紅子女士的第一人格是慈善家,而第二人格卻是一個殺人嫌犯。
divid="gc1"css="gntent1"scripttype="text/javascript"try{ggauto();}catch(ex){}/script兩個人格的情況嚴重向背,所以可以認為兩個人格的行事向背。
蘇芳紅子女士第二人格立下的遺囑,不能代表蘇芳紅子女士第一人格立下的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