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章:便歸來,平生萬事,那堪回首!_自由與枷鎖之囚牢_免费小说阅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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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便歸來,平生萬事,那堪回首!(1 / 1)

“2321”,一位管教手上拿著好幾副手銬,站在監房門口不耐煩地喊道。“到”,寧致遠快速起身走向門口,按順序走在隊伍的後麵,之後又跟著管教經過很多房間,等管教帶出了很多嫌疑人之後,按秩序走向審訊區域,管教將嫌疑人一一帶進各自的審訊室內。

寧致遠在審訊室等待的時候,心裡在想,會是誰呢?承辦嗎,大概率不可能,現在案子已經到了檢察院的階段,隻要檢察院不退檢再補充偵查,跟承辦就暫時關係不大了。

會是檢察院嗎,有可能,畢竟檢察院的人還沒有找他談過,但前期跟律師溝通的時候也說過了,很多流程都讓律師去和檢察院溝通好了,畢竟律師是專業的,寧致遠也怕不懂說錯了話,不知道什麼該說不該說的,就跟律師說有事儘量讓檢察院直接聯係他。

會是律師嗎,這個可能性大些,因為律師基本每個月要來一趟的,這個月還沒來過,而且上次律師說等他能到檢察院閱卷了,他就能看到承辦遞交的證據了,也就知道證人都說了些什麼,然後再找寧致遠來核對,看看證據方麵有哪些漏洞,然後再根據這些確定辯護的方向。

想到這裡,寧致遠心裡還是很忐忑的,他對未來是迷茫的,這種迷茫不僅僅是因為無法預期到未來的結果,更是因為對已經發生的事、正在發生的事都沒有一個整體的了解,就是你根本不知道接下來的每一步你所麵臨的問題是什麼,就像是你被扔進了一個你從未接觸過的黑暗叢林一樣,你不僅不知道你會麵臨什麼,你更不知道裡麵都有什麼,那做準備又如何談起呢?

正在寧致遠陷入沉思之際,律師拿著檔案袋走了進來,他先是跟寧致遠寒暄了幾句,然後就切入了正題。

“我今天來呢,是已經去檢察院看閱過承辦提交的筆錄了,然後就裡麵證人的筆錄跟你做個確認,中間有什麼問題呢,我們都可以充分進行溝通。”律師說完看了寧致遠一下,寧致遠點點頭。

“具體的證人證詞我們放到最後去談,首先呢,我要先大概跟你說下你這個案子所涉及到的刑法上的內容,你肯定也比較好奇自己的這個案子有沒有類似的成功辯護的經驗等等,這些問題你都不用著急,我們慢慢聊,聊著聊著你就會有個大概的了解了,你首先要有個大概的了解,然後具體的各項細節我們再慢慢展開。”律師說完,等待著寧致遠的回答。

“是這樣的,我確實有很多的疑問,我會認真聽你跟我說的每一句話,我也很想趕快對自己的案子有個大概的輪廓,這樣才能理出一個頭緒來,畢竟之前真的是沒有經曆過,就是想要做決定也沒有憑據可依。”寧致遠很苦惱的說道。

“我能理解你的感受,這也是我今天來的主要目的,你放心,我相信通過我們今天的談話,你會豁然開朗的,你能坐上區域經理的位置,相信我說的東西你也能第一時間理解,我辦過的案子裡,跟你們這種罪名的嫌疑人溝通是很順暢的,不像一些殺人、搶劫的嫌疑人,有些問題他們理解起來比較慢,也比較難。”律師微笑著說道。

“那就讓您費心了。”寧致遠回答道。

“好的,那我就開始了。首先第一點,就是罪名的問題。我看了卷宗,從目前所有的證據來看,檢察院定罪無非也就兩種選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或者職務侵占罪,兩個罪名在量刑上差不多,總體上來說職務侵占罪要稍微輕一些。

可依我的經驗判斷,你的行為大概率會被定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我可以跟你分享下我之前辦過一個案子,也是某公司報案稱公司的一名銷售經理利用其向供應商采購的職務便利收受回扣,隨後被告人主動前往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當時第一時間是因為涉嫌職務侵占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的,但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被告人所涉行為在認定為職務侵占罪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上也經曆了一番探討,被告人代表公司與供應商洽談采購事項中另行獲取回扣的這種行為,是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還是職務侵占罪,涉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彆問題,認定的關鍵是所獲財物的性質和歸屬問題。被告人收取供應商的好處費和回扣等,不構成職務侵占罪,因為其並非將本單位財物化為自身私有,並未使得公司遭受損失。

“職務侵占罪表現為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營、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采用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將本單位財物化為自身私有的行為,而本案中公司交付給供應商的貨款,屬於供應商所有,並非本單位財物。再者,被告人並未實施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使得公司遭受損失,所以最終該被告人收取回扣的行為被認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我也分析了這個案件在罪名認定過程中法院的裁決理念,因為在經濟往來中違反規定收受回扣歸個人所有,本質上是一種職權與利益的交易行為,像案例中的被告人作為高級商品經理,是經辦人和主要負責人,其具有選擇向哪些供應商采購的職權,其利用職權要求供應商收取貨款後按照一定比例返還,為自己謀取本職工作以外的利益,對單位沒有造成任何經濟上的損失,所以隻能認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你的這個案子,跟這個很像,所以,罪名基本就確定了,這個可以不用再花時間去考慮。”律師說道。

“好的,我明白了。那這個罪名的量刑目前是怎麼樣的?”寧致遠問道。

“簡單來講,就是根據最終認定的金額來,有兩檔,如果受賄金額數額較大(100萬以下),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受賄金額數額巨大(通常指100萬元以上),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以並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產或全部財產。”律師說道。

“就是20萬一年嘍相當於,也就是說,如果爭取有判緩刑的機會的話,金額就不能超過60萬,對嗎,因為我聽彆人說超過三年就沒有機會判緩刑了,是這樣嗎?”寧致遠問道。

“理論上可以這麼講,你要是想判緩刑,有兩種可能,第一,金額不超過60萬;第二,如果金額超過了60萬,法律規定了對於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有自首情節的,可以根據其自首的具體情節和法律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律師說道。

“讓我思考一下。”寧致遠說道。

“我已經幫你分析過了,也是我想要跟你聊的第二點,我詳細跟你說下這其中的道理,你自己在心裡對標下,已經發生的不可能再回去的事情,你就不要再糾結了,要坦然麵對當下所處的情景,這個要你自己心裡清楚,我也要提醒你一點,所有的想法我們後麵都要有證據支撐的,不是想想的,所以,我們也儘量少做無用功,希望你能聽明白我的意思。”律師不緊不慢的說道。

“我能明白,您請說”,寧致遠回答道。

“好,第二點就是關於受賄款的問題,首先我跟你說下什麼時候退回受賄款能判無罪,像你的這類案件,一般情況下,隻要公司不報案,公安機關就不會主動立案,不立案或者撒案都不會渉嫌到刑事犯罪,這是最好的情況。

要麼就是如果有非法收受賄賂的情況,在公司發現之前主動說明情況,並且將全部違法所得如數退出,可以爭取公司不去報案;或者如果了解到公司正在準備材料去報案,這時也可以主動承認,並退出違法所得,阻止公司去報案,當然這裡的阻卻需要正規合法,不能采用違法的方法。

再要麼就是如果公司已經報案,但是隻是受案階段,並沒有正式立案,那麼這時也可以主動找公司,退賠並協商讓公司主動撤案。最後就是如果公司一旦報案了,且公安機關已經立案,那麼再要撤案就非常困難了,或者說幾乎不可能了,往往就要走到法院判決階段了。

你的這個情況,我在外也跟你哥和公司及客戶都打過交道了,坦白來講,就是最後的這種情況了,前麵的種種情況已經沒有了時間窗口,不可能發生了,所以,也就這麼定了,你也不要想了,事已至此,糾結過去的選擇已然沒有了任何意義。”律師說道。

“我明白。”寧致遠搖搖頭,不無遺憾的說道。

“好的,那麼第三呢,因為你家裡人一直谘詢我說你的這種情況有沒有可能認定為自首情節,因為你是願意退出全部違法所得的,也是在和公司慢慢溝通的,畢竟你也不知道公司已經報案了,對吧,能有可能認定為自首的話就有機會從輕處罰,且後續也有了判處緩刑的機會。

“關於這點,從我辦過的案件來看,能被認定為自首的條件是很苛刻的,要符合很多條件,當然也不是不可能。在我曾經辦過的案子裡,就有一個可以跟你簡單說說的,被告人是已經向所在單位領導明確表示要投案後,確已準備去投案且是在投案途中,就被偵查機關帶走協助調查,是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被司法機關詢問時就主動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之後偵查機關才予以立案,而且這些事實都是有調查筆錄、立案決定書、傳喚通知書、拘留決定書及訊問筆錄可以證實的。

“這就說明,偵查機關在被告人坦白交待犯罪事實之前,是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實被告人有犯罪事實的,這點在後期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不構成投案自首並出具了反駁意見後來又被法院駁回了,起了核心的作用。

法院認為首先被告人並沒有外逃的動機,如其想外逃就決不會再次回家了,也不會就這樣明目張膽的外出且出門不帶行李和大筆現金的;其次公訴機關沒有證據證實被告人主動交待自己的罪行之前已掌握被告人的任何罪行,因為公訴機關所提供的有罪證據材料均是在被告人主動交待自己的罪行後調查收集的,就連行賄人的供述筆錄也是被告人主動承認犯罪事實後才提取的;

最後,關於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未在第一時間供認以及有思想鬥爭就說明其沒有自首意向的這一說法,法院當時也沒有采納,法院認為這種說法沒有法律依據,且與調查筆錄所記錄的事實不符,不能成立。

因為法律並沒有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投案後多少時間內供認才為自首的時限規定,本案也不能排除偵查機關在被告人供認後沒有及時錄製筆錄的合理懷疑,公訴機關也沒有證據證實在對嫌疑人進行調查詢問時已掌握被告人的罪行,根據疑點有利被告人原則,當對自首能否存在疑問時且公訴機關不能進行一步提供證據說明的情形下,應當認定自首成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及第(二)項“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據此,應當認定被告人有自首情節。”律師說完看向寧致遠。

“我明白了,根據你說的要認定為自首的關鍵,拿來對標下我現在的情況是,首先,承辦在抓我的時候就已經拿到了公司提供的部分犯罪事實;第二點,從公司找我談話到我被抓,中間有大量的時間我可以去自首的,但沒有,且我在被抓以後,承辦也並不認為我是在如實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的。所有的這些我都沒有辦法找到證據,所以,自首這一塊也就不用再浪費精力了對嗎。”寧致遠帶著一些不確定的語氣問道。

“我是這麼覺得的,但你知道嗎?你家裡人也在自己不斷的去了解你這個案件的具體案例啦、可以有的辯護方向啦,等等,他們在外麵渠道多,不像你在裡麵接觸不到,信件裡也不能提及跟你案件有關的內容,不然你肯定收不到的,對吧。

這次我過來,你家裡人說,因為眾所周知的原因,受賄罪一般是在詭秘的、局外人無法知曉的情形下進行的,而且由於利益相關,犯罪人往往訂立攻守同盟或堅不吐實,致使案件在偵破、審理上存在一定的難度,甚至由於無法獲取必要的充分證據而不得不撤銷立案,不了了之,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這類犯罪的自首均適用特彆寬大處理的原則,這對有效地懲治和預防這類犯罪有積極的意義,真正體現坦白從寬的政策,這也是我國立法上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統一的生動體現。

你家裡人覺得既然宏觀上對於你的這類罪名在司法認定自首的情況上都放寬了條件,就一定拜托我在跟你溝通後根據實際情況看,有沒有可能找個切入點嘗試下。”律師說道。

“讓我想一下。對了,我寫給公司的諒解書,公司那邊有什麼消息嗎?”寧致遠沉思了一會問道。

“自從你被抓之後,公司領導就不再接你家裡人的電話了,你寫的諒解書你家裡人是提前發了短信將這件事說清楚的,公司領導也沒回複信息,你家裡人去找公司領導想當麵把諒解書給他們,但是找不到人,最後是掃描發送了電子郵件,總之到現在公司沒有任何回複,不隻是諒解書了,是一切事情都沒有過溝通的機會,我想這是人家的態度,已經很明確了,在我看來。”律師說道。

“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大概明白了公司的意思。公司既然已經把我送進來了,就不可能讓我這麼快出去了,不然如果我拿著手上的資源去了競品公司,那不是個很大的麻煩嗎?估計這還隻是其中原因之一,甚至都不是主要原因。

這樣想的話,公司在明處,肯定也會預想到我後麵可能的各種出路,自首這個選項肯定已經毫不猶豫的斬斷了,沒辦法,這個遊戲規則是人家定的,我們都是後知後覺,這點自知之明我還是有的,所以,沒有抵抗的必要了,從理性的角度分析也沒有成功的可能,就算了吧。”寧致遠說道。

“好的,說實話,我跟你是一樣的態度,我代理過很多類似的案件,說實話,像你公司這種把自己員工送進來之後,就一概什麼都不聯係的,還真的是第一個。其中的緣由我無法猜測,但你自己要好好想想。

從某種角度上講,我認為其中有一種可能,那就是你的這個事件後期公司肯定還有其它的用途,樹立起這樣的拒絕任何溝通的決絕態度,也是為了讓這個其它用途更好發揮作用的關鍵一環,因為隻有這樣才能使之具有巨大的殺傷力和說服力,不然的話,如果僅僅是你自己的這個案件,這種事情,就算是公司真的把你送進來,也不會如此不管不顧的,我的猜測就點到為止,剩下的你自己考慮考慮。”律師認真的分析道。

“好的,我明白您的意思,關於背後的原因,我可能也已經猜的**不離十,棄子如斷臂,決絕而獨立。”寧致遠默默的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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