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對於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事實的確立,還需要充分收集整合各種有利於案件解決的證據,這包括轉賬的實際用途、相關資金的來源及其最終流向、涉及的當事人所擁有的職務權限、所在單位財務管理製度等等,這個剛剛你說過了,有公司的審批記錄等,我們也會去完善。
我可以回答你的是,在刑事案件中,定罪證據需要足夠充分,並且符合一定的要求,具體來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定罪證據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首先,定罪量刑的事實都必須有證據證明,這意味著除了轉賬記錄外,還需要有其他證據來支持犯罪事實的存在,例如,錄音錄像、證人證言、電子數據等都是常見的證據類型。
其次,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所有用於定案的證據都必須經過法定程序的查證,確保其真實性和合法性。
最後,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在綜合所有證據後,必須能夠排除對犯罪事實的合理懷疑,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寧:“那我對承辦提交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意見是不是可以采納?我在工作時間之外,付出的工作職責之外的勞動,是不是對於口供上所謂的事實而言存在著無法排出的合理懷疑?
檢B:“證據講究的是客觀,而非個人主觀。承辦提交的這些資料在客觀上就可以認為確鑿證據。
為什麼這麼說呢?先說真實和事實,真實的發生在承辦介入時已經是過去了,至始至終親身經曆真實的就隻有你和客戶,這也是為什麼要你們雙方各自的口供去做對比,但你要明白,無論是你還是你的客戶,在承辦看來都是主觀的說法,都存在著虛假的可能性。
因為承辦本身不經曆事實,承辦隻能根據你們雙方的說法對之前發生的事實進行邏輯上的回溯,但是如果你所有的客戶都對之前發生的事情有著一致的說法,而你和他們的說法不一樣,站在局外人的角度,你覺得誰說謊的可能性更大些?是你還是客戶?
請你站在承辦的位置上考慮下,答案不言而喻吧。反過來說,如果你的說法才是真正的真實,為什麼沒有一個客戶站出來支持你?這才是無法排除的合理性懷疑吧,反過來講那就是可以排除客戶說謊的懷疑,也就是說你說謊了,進而就可以認為客戶說的就是符合事實的,也就是真實性沒有問題,你的說法隻能被認為是想要脫罪的借口。
你的說法是純主觀的,沒有任何證據的支持,但客戶的口供和你們的資金往來在邏輯上沒有任何問題,你不能老是自己主觀上覺得彆人為什麼不相信你,那是因為你拿不出讓人相信你的理由,就你現在的情況你讓任何一個陌生人來評判,都不會有人站在你這邊吧。
如果從這個角度分析,那你所謂的什麼彆人是壞人了、小人了,自己說的才是事實了也就隻是你的一麵之詞了,連邏輯上都不可能讓人信服的事情,又談何情感上的認同呢?你要麼是真的太天真了,要麼是覺的彆人都是傻子嗎?”她盯著寧致遠問道。
寧:“我承認你說的,但不是所有人都認為一件事是對的,就能證明這件事本身就是對的,這是兩碼事,就像無論一件東西的存在對人們多麼有利都不是這個東西必須要存在的理由,是一樣的道理。
真理不是因為更多的人認可才成為真理的,真理就在那裡,不論時代怎麼變遷,它都不變,這也是為什麼我們一直在孜孜不倦的追求真理,不然如若真理是不斷變化的,那我們追求的是個啥?那不就連追求的是啥都不知道了,那就迷茫了。
哥白尼的地心說,雖然不被那個時代認可,但這並不影響這個學說的真理性。我們還是要根據具體的案件看,有一方是不是有明顯的利益關係會讓他們不約而同的選擇一致的說法?
如果是這樣的,那你覺得一致的說法跟事實有關係嗎,那根本就沒關係了,隻會跟這一方的利益有關係,既然真實性嚴重存疑了,那還能做為證據嗎?”寧致遠反駁道。
檢B:“在我看來,你是陷在你自己的邏輯裡出不來了,先不論你的邏輯到底有幾分真實,對你有利的你就毫不猶豫的不由自主的編進你的邏輯裡,對你不利的你就找借口從惡的角度出發去找彆人的問題來為自己開脫。
你口口聲聲說著真實,真實這兩個字分量很重的好嗎,像你這麼不管青紅皂白的就拿來用在我看來是極不負責任的行為,你捫心自問下,你所說的這些都是百分之百的真實嗎?沒有經過自己的任何編輯嗎?
我不是不了解你所處的這個行業跟你的崗位職責,你敢說你口中所說的你職責之外的真的就那麼理所當然的是你職責之外的嗎?
你作為一個區域經理,本身就肩負著為公司在合適的商圈去尋找合適位置的責任,這是你應儘的工作職責,有了這個綱領,那也就意味著對商圈有著清楚而正確的了解是包含在你的工作職責中的,那麼我想請問你一下,你在節假日去商圈考察難道不是你調研和了解商圈的一部分嗎?
你不可能在對一個商圈一點都不了解或者說了解不夠全麵的前提下就去評估客戶自己找的位置吧,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就是你瀆職了。
從理論上講所有的商圈你都要比客戶更了解,更熟悉,這樣你才能給出合理的建議,而給出客戶合理的建議就是你工作職責重要的一部分,那你憑什麼說你在節假日去商圈考察是你工作職責之外的事?你是對你的崗位職責和工作內容有誤解吧。
還有你說的你打電話給房東,難道你不應該通過這個方式了解商圈內的開店成本嗎?無論這個位置是不是你本人找的,你都要打電話了解下吧,另外,你的工作內容就隻有幫客戶評估已經找好的位置嗎?就沒有說你要主動去發展合適的位置主動推薦給客戶?
我看過你的崗位職責,這裡麵也包含了這些工作吧,那你憑什麼這麼口口聲聲、言之鑿鑿的說這些都不是你的工作內容?
我不想一一列舉了,我的意思你應該明白,我沒有說你說的都不是事實,但我認為絕不是百分百的事實,這還是我個人主觀的看法。
辦案講證據,退一萬步說,就算你說的就是百分之百的事實,我主觀上可以同情你的遭遇,但如果你拿不出客觀的證據,結果不會有任何改變。”她認真的說道。
寧:“你說的沒錯,但我估計你這隻是單純的對我的工作職責進行理論上的邏輯分析,當然這是你們的職業慣性,我理解。你的分析在邏輯上沒有任何問題,是相當完美的,可是放在實際的工作過程中,卻有著很大的現實性你沒有考慮到。
我跟你負責任的講,首先,這份工作我做了七年,你覺得如果我是想著在工作中怎麼瀆職或者我會對我的工作不負責任的話,公司能容忍我這樣的工作態度七年嗎?
相反,我在這七年的時間裡一路在晉升,在逐步負責更重要的崗位,這還不足以反過來印證我的工作態度和能力是受到公司巨大的認可的?
按你們的意思,像這樣的結論也一定要從彆人的嘴裡說出來才能算作客觀證據,才能算作是事實,從我自己嘴裡說出來就是純主觀的,沒有可信度,不能算作證據,這多少有點可笑了吧?
我理解你們辦案的流程和標準,但是世界上沒有一成不變的事情吧,總有些個特例的吧,就像我的工作態度一樣,邏輯上就可以印證的話,就沒必要再去用彆人的口供去印證了吧,如果你們連這點都還要按部就班的話那你們對於客觀證據的取得和定性就純屬刻舟求劍了好吧。
我們之所以需要邏輯,就是為了避免再用行為去印證結果而浪費時間,比如你看著我放進一個袋子裡五個雞蛋,又看著我拿出來兩個,那裡麵還有幾個?我們不用再去翻開袋子看了,我們用邏輯上想想就知道還剩三個對吧,這就是邏輯的作用呀,我認為邏輯是用來讓我們節省精力、更省力的去知道事情的結果的,就跟你們會說節省司法資源一樣,不也是通過七個客戶的一致口供來斷定剩下的五個客戶也一定會是相同的說法,所以就不用再去找他們了?一樣的道理呀。
如果按這個邏輯類比一下,那我接下來的說法也就沒必要再找什麼彆人的口供了來印證了,本身就可以當作客觀的證據了,因為在本質上它跟客觀的證據有著相同的說服力,我們注重的本身就是證據的說服力而不是形式吧,對吧。
我承認你說的我給客戶合理建議的前提是對商圈有著更加熟悉的了解,我本人也是這麼做的,我所說的工作之外的事情,是我在節假日等工作時間已經對一個商圈了如指掌了以後,然後單純的是為了尋找合適的門店而一次又一次的再往商圈裡跑,我的工作職責是我對一個商圈了如指掌了以後推薦給客戶哪些位置可以來讓他們自己去花時間精力尋找就好了,到此為止,所有這些工作我都是保質保量完成的,我是問心無愧的。
那後來我花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都是在晚上下了班以後,不影響我本職工作的時候,我去已經了如指掌的商圈去尋找合適的門店,這肯定是不需要我自己去做的事情了,也不是我的工作內容之內的了事情了,是純屬客戶自己的事情,這是我要說清楚的,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