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2章 庭審開始_大國科技之超級複製_免费小说阅读网 

第342章 庭審開始(2 / 2)

說罷,法官的目光看向原告席位,等待對方的回答。地中海沈康平略帶一些緊張的回答道:“以上信息屬實”

法官點點頭,然後繼續核實被告身份,“被告:林孟鬆,年出生,男,漢族,現就職於瑞芯晶圓廠,請問以上信息是否屬實?”

坐在被告席上的林孟鬆,一臉從容的回答道:“屬實”

“那好,原告沈康平訴被告林孟鬆違法競業禁止協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今天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本案由審判員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由書記員xxx擔任法庭記錄。

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以下訴訟權利:有就案件事實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申請執行的權利;原告有放棄、變更或補充訴訟請求和理由的權利;被告有承認、反駁原告訴訟請求和提起反訴的權利;有隨時提出和解請求的權利;有向證人、鑒定人提出發問,要求對證據和鑒定提出說明的權利;經本庭準許,有查閱和複製庭審材料及法律文書的權利。認為法庭的記錄有差錯,有申請補正的權利。以上訴訟權利,你們聽清楚了嗎?”

“聽清楚了!”原告被告,以及他們的辯護律師,皆是開口回答道。

一番庭審的常規流程之後,很快進入到了法庭調查環節,沈康平從公文包中,拿出一份文件,說道:“被告林孟鬆,在台積電工作期間,因為接觸到公司多種專利技術和商業機密,為防止技術外泄,曾經和公司簽署過一份競業禁止協議。在這份協議中,明文規定,若是當事人從台積電離職,今後不能從事芯片生產相關工作。但是林孟鬆卻加入了瑞芯晶圓廠,並擔任總工程師一職,此舉明顯違背了競業禁止協議相關條款。這份文件就是林孟鬆當年簽訂的那份競業禁止協議原本,現當做證據,提交給法庭。”

有工作人員從沈康平手中拿走文件,交到了三名法官手裡。主審法官拿到文件之後,招呼著另兩位法官,一起研究了一下這份文件,而後又將文件展示給被告林孟鬆查看了一番,這才開口詢問道:“被告林孟鬆,原告提交的這份競業禁止協議,是你當年簽署的原本嗎?”

林孟鬆一目十行的將文件大體瀏覽了一遍,說道:“這份競業禁止協議是真的,各項條款都一致,最後的落款也是我本人的。不過原告所說的話不儘不實,協議上確實有規定從台積電離職後,不得加入其它晶圓代工廠,但是這個條款是有期限的,這個限製期限是四年。而我入職瑞芯晶圓廠,擔任總工程師,是在去年,此時早已過了四年的期限,不存在違約的情況。”

“不對,你在撒謊,根據我們從四星公司那裡了解到的信息,被告離開棒國,前往華夏德誠市,加盟瑞芯晶圓廠,是前年八月份發生的事情,而不是在去年。當時正好是被告從台積電離職的第四年,尚未度過四年協議規定的年限。”這個時候,原告的辯護律師站了起來,對林孟鬆狂追猛打。

林孟鬆的辯護律師段誌行也不甘示弱,站起來回應道:“誰說來到德誠市,就一定是為了工作的,我們林總來到德誠市旅遊不行嗎!”

“那怎麼可能,德誠市如此小的一個內陸城市,有沒有山也沒有水的,有什麼可旅遊的。我們有證據表明,林孟鬆是受到香港盛世投資公司的CO莫裡斯的邀請,來到德誠市工作的。而盛世投資公司,正是瑞芯晶圓廠的兩個投資方之一,而起是控住大股東。當時瑞芯晶圓廠初建,正是缺少芯片生產人才的時候,而林孟鬆恰好是芯片生產領域的頂級人才,莫裡斯趕在這個時間段,邀請林孟鬆來到德誠市,是什麼意思,就不用我說了吧。”

這位辯護律師,說完這番話,還出示了一張莫裡斯和林孟鬆在一間棒國的咖啡廳裡相對而坐,親切交談的照片。也不知這張照片是誰拍攝的,角度把握的相當好,將交談雙方的側臉拍攝的非常的清楚,照片上的亞裔男子,是林孟鬆沒跑了。

看到這張照片,段誌行不由皺起了眉頭,他萬萬沒想到,對方連兩年前的老照片都能夠找到,當真是下足了功夫。先前的話說的太滿了一些,一時不知該如何反駁對方。段誌行還在思考,林孟鬆卻在此時說話了,“前年八月份,我來到德誠市之後,確實加入了一家工廠,不過並不是瑞芯晶圓廠,而是瑞達電子廠。瑞達晶圓廠是德誠市本地一家從事手機生產組裝的代工廠,其業務範圍,和芯片生產無任何關係,所以我加入瑞達電子廠工作,並不算違反競業禁止協議。這一點,瑞達科技的喬瑞達喬總,可以為我作證。”

“喬瑞達來了嗎,請儘快出庭作證。”聽完原告和被告的相關陳述,主審法官案情已經對案情有了基本的了解。現在雙方爭論的焦點,就是被告林孟鬆到底是何時入職的瑞芯晶圓廠,是去年的年初,還是前年八月份。這其中喬瑞達的證詞,就相當的關鍵了。

“來啦,來啦”喬瑞達從旁聽席站起身,施施然的走到前排證人席位前站定。

一位法官開口詢問道:“喬瑞達,在前年八月份的時候,你們瑞達電子廠,有邀請林孟鬆入職嗎?”

出庭作證,這還是頭一遭,喬瑞達表現的還算鎮定,“邀請林孟鬆加入瑞達電子廠,確有其事,具體是前年幾月份我有些記不清了,畢竟那已經是兩年前的事情了。不過我這次出庭,帶來了當年林工和瑞達電子廠簽署的臨時用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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