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等王庭撰和熊廷弼發問,高務實繼續道“所謂權、責,無非所命所轄也。舉個例子,如果前線打得不好,隻要此時蓮塘已保供應不匱、飛白已使綱紀不紊,那麼戰事不順之責,我便唯劉省吾是問。至於你們二位的功勞,該有的一點也不會少,不受劉省吾影響。
換過來,如果劉省吾前線需要的物資,蓮塘你不能足額供應,最後吃了敗仗,那麼首罪便是蓮塘你了,劉省吾反倒是次罪;而如果軍紀不整,發生了一些違我軍令之事,則無論戰勝戰敗,飛白你都難辭其咎。”
熊廷弼本來想等王庭撰先表態,但王庭撰似乎陷入了思考,一時未曾言語。
他擔心冷了場,元輔麵上須不好看,因此便先開口道“廷弼此去,已然做了馬革裹屍的準備,既然死都不怕,自然也不怕殺人。今日元輔既然說得這般明白,那廷弼也敢立下軍令狀若此戰軍紀敗壞,作奸犯科者我先斬之,而後請元輔斬我!”
這番話熊廷弼說得斬釘截鐵,高務實一拍桌子,大聲讚道“好,有擔當!不過你此行要遵照的軍法卻與尋常不同,本閣部待會兒派人把我以往帶兵時的軍令交給你一份,你照那個辦理就好。”
高務實自有一套軍令,這件事熊廷弼是知道的。不僅知道,甚至幾乎都記得——因為高務實的軍令不僅並不複雜,甚至說起來還不如朝廷的軍法嚴苛。
大明的軍法說起來是極其嚴厲的,一眼望去各種“斬”、“斬”、“斬”。舉個例子,將領在台上訓話,下麵的士兵彆說交頭接耳了,轉頭往後看一眼,那都是“按例當斬”。
問題是,你這軍法嚴厲成這個樣子,它真的還具備較高的可執行性嗎?顯然不具備。也許開國初期大致上能做到,可是稍稍等個十年二十年,這種製度一定會淪為一紙空文,到最後誰也不放在心上了。
因為,壓根沒人能按照這種製度帶兵——誰知道哪天晚上睡覺就被手下士卒砍了腦袋去。非常
高務實的治軍之策就“寬仁”極了,需要論斬的罪名非常少,攏共也沒幾條。相反,很多按照原本軍法來看屬於重罪的項目,到了高務實這裡要麼變成了“禁閉某(各不相同)日”,要麼變成了“罰銀某(多少不等)兩”,甚至有打掃本部(最高到連級)廁所一月之類。
看起來,這懲罰相當輕,甚至讓外行覺得兒戲,然而事實上卻恰恰相反,高務實軍中的違紀行為一貫格外的少。
道理其實很簡單,過去說要問斬的幾乎都很難真個執行,大家早就習慣了不當回事。高務實軍中大多違紀隻是禁閉、罰款,看起來沒什麼大不了。
可是,禁閉在戰時是很難執行的,因此一般也會轉為罰款,而罰款這玩意執行起來很簡單,卻真的很要命——你一點小毛病犯了,動不動罰款一兩銀子,來上幾次這個月直接白乾,那可太要命了——老子這真是賣命錢啊,哪裡遭得住這般不當事!
而當你習慣了“高閣老軍中不得違令”的從軍宗旨,原先不當回事的一些小毛病在幾次罰款之後都被你自己提心吊膽的改正過來,那麼久而久之就自然形成了良好的行為習慣。三人成眾,當所有人都是如此,那麼一支軍隊的風氣就為之大變,從此煥然一新了。
所以高務實的態度一直都是明確的法令不必過苛,執法卻須常嚴。
軍法存在的意義,是為了讓軍隊能夠令行禁止,能夠有一套適應戰爭的行為作風,而不是為了殺掉自己的士兵。相反,動不動就殺掉自己的士兵,隻會讓軍官和士兵之間形成隔閡,乃至不可彌補的裂痕。
如此久而久之,一旦出了什麼情況導致軍官無力彈壓,士兵們聚合起來鬨嘩變豈不是理所當然?而這又反過來繼續加深了雙方的矛盾,導致相互警惕,毫無信任可言。
就在此時,王庭撰忽然開口了“此次西征按照元輔所言,我將坐鎮甘州,而劉省吾遠在西域。雙方相距千裡,自然不便由我遙製,此乃題中應有之義,我並無異議。”
高務實悄然鬆了口氣,卻不料王庭撰繼續道“不過,我對元輔認定的三件要事忽然有了些明悟,想說出來請元輔聽聽,看有沒有猜錯。”
這話讓高務實來了些興趣,笑道“蓮塘請講,我知無不言。”
“第一件事,清理欠餉。此事歸根結底隻有一個目的穩定甘肅民心軍心,讓當地百姓和當地衛軍心甘情願支持出兵。
第二件事,整理武備。此事是在當地民心軍心已有保障的前提下,明確己方實力,從而決定後續補給,確保前線戰力。
第三件事,確定權責。此事是為了明晰三大員各自差事,確保三大員權不相侵、責不相坐(連坐),杜絕互相推諉、互相汙蔑等事,合力一處為西征。”
高務實聽得頗為欣喜,正要說話,王庭撰卻繼續總結道“換言之,首先安民定軍,然後蓄勢待發,最後文武同心,大軍出征——不知元輔以為下官所見得中幾成?”
“十成!”高務實撫掌大笑,道“蓮塘見及於此,此戰我無慮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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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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