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在中國,“親親相隱”在漢代就正式入律,唐宋元明清沿用並有更加細致明確的規定。如有告發父祖罪行的,則會被列入十惡不赦之例,即便大赦天下時也不能得到赦免。
事實上不惟儒家,西方社會也普遍認為,法律首先必須符合天然倫理和人性,違背天然人性的法律,不能代表社會正義。美、法、德、日、韓等國的現行刑事訴訟法也都明確規定近親屬有拒絕作證的權利。容許特定近親不舉證、不作證的法律。
反之,如果提倡“親親相證”,就會極大地破壞親親之愛和人倫秩序,致使人與人之間充斥著猜忌和隱痛,家庭關係不再融洽,社會和諧無從保障,從而動搖維護社會穩定的倫理道德基礎。
有過這樣的案例弟弟為了籌集哥哥上大學的費用而偷竊了室友4萬元。在警方的威逼動員下,哥哥在痛苦煎熬了24小時後終於將弟弟騙到自己的住處,埋伏在那裡的警察將其抓獲。哥哥的大義滅親之舉幫助警察破了案,但卻使弟弟幾乎崩潰尋死,而哥哥的行為也受到了社會的強烈譴責,自己同樣痛苦不堪,情緒崩潰。難道這就是維護了公正,從而維護了社會和諧嗎?
退一步說,親親互隱對一個具體案例可能是不公平的,可能會增加法律成本,但是親親互隱又對所有人有效,也就是說每個人都可以應用這一法律來保護親情而增加司法成本,這反過來也是公平的。所以,說“親親互隱”有悖社會公平,是對孔子“父子互隱”思想的誤解。
最後一個問題,父子互隱和大義滅親到底誰更符合現代精神?首先要指出的是,如果“父子互隱”是孔子的創造,那麼“大義滅親”也是孔子的創造。
《春秋左傳》中稱讚殺死自己兒子的石碏“石碏純臣也,惡州籲,而厚與焉。大義滅親,其是之謂乎?”這段曆史故事大致是說春秋時衛國的賢臣石碏,在其兒子石厚跟著叛臣州籲謀反時,被其父把州籲和石厚騙到陳國,抓了起來,並將兩人殺死。《春秋》裡麵評價石蠟是為了國家利益“大義滅親”。
《春秋》這部儒家史書相傳是孔子所修訂,所以孟子說,“孔子著春秋而亂臣賊子懼。”那麼同是孔子,攘羊則讚同“隱”,叛國則讚同“不隱”,並褒讚石碏忠於國家而“大義滅親”,二者是不是矛盾呢?哪一種更符合現代精神呢?
其實二者不但不矛盾,而且恰恰體現了孔子視具體情況而識大體、辨是非的倫理正義法製觀。
父子互隱,是偷羊這樣的小事,這裡就要講基本倫理;兒子謀反是叛國行為,這時候親情就要讓位於大義。
換句話說,比較符合人性的法律應該在小事上體現人倫,大事上體現正義。比如近年來,我國司法根據中國傳統文化精髓和西方司法實踐,重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強製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製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要注意的是,以上是指刑事案件,牽涉到國家安危的重大案件並不在此例。你看,這就是法製的進步。
說這麼多,其實就是想說明,“親親”原則在中國曆史中有著不可動搖的社會基礎,而把“孔言”與“朱注”當做進士必考的大明朝,這一原就更加不可撼動了。
在這種情況下,沈一貫牽涉到刺殺高務實父母,本質上是一種直接觸犯儒家核心述求的“悖逆”之舉。因此,作為被害者的高務實,可以用“父母之仇,不共戴天”的理由來發動反擊,這一反擊無論如何過分,都不會被社會輿論認為過分,而是會被認為合情合理,毫無爭議。
高務實為什麼要把嫌犯的認罪狀送給沈一貫?其實就是告訴後者你不要認為你背後有整個江南財閥,從而可以拉上整個心學覆蓋地區的廣大士林為你背書而有恃無恐。我現在就明白無誤地告訴你,就憑這一紙薄薄的罪狀,我就能讓全天下人閉嘴,沒有任何人敢站出來為你站台!
不僅沒有人膽敢為你站台,而且所有與你有所勾連的人都必須馬上站出來,立刻與你完全劃清界限,否則連他們也都得被你拖累,多年建立的地位和名聲將在瞬間變得穢不可聞!
這,就叫絕殺。
這是讀書人對讀書人特有的絕殺,光明正大卻如泰山壓頂一般不可阻擋。
越想越怕的沈閣老,終於從麵色鐵青逐漸變化到麵如死灰,哆哆嗦嗦地想端起茶杯飲一口香茗壓壓驚,但手卻完全不聽指令,將上好的雨前龍井灑滿了桌案,浸濕了那薄薄的認罪狀。
吃了一驚的沈閣老連忙把這張重如泰山的罪狀撚起來,但轉念一想卻又釋然了——人在高務實手裡,似這般罪狀高務實要多少有多少,自己在慌張個什麼呢?
他忽然發了狠,用力將這張已經打濕的罪狀撕扯了個稀巴爛,口中發出低沉的嘶吼“你光壓我有什麼用!江南世家被你得罪完了你知道嗎,是他們要你死,你知道嗎!”
沈閣老的宰相氣度在這一刻終於完全消失,發狂似地猛然將整個書案掀翻,就好像那書案就是高務實,甚至就是在背後逼迫自己立刻與高務實開戰的江南財閥一般。
書房內的動靜太大了,門外立刻響起腳步聲,然後有人問道“閣老?出了什麼事了?”
沈一貫氣衝上頭,大吼道“滾!老夫還沒死!都給老夫滾!有多遠滾多遠!”
房門外立刻寂靜無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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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如無意外,明天就要去鄉下了,前天鄉下還莫名其妙斷電了一天,可能是因為雪情?反正今天我也沒來得及問恢複了沒。希望不會影響更新吧……應該不至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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