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當戶對這種事情,與婚姻總是分不開。很多人說這是陳舊觀念,可是這種陳舊觀念並不是沒有社會根源的。配得上與配不上,這種觀點一直是結婚時首先要考慮的。
這種匹配,不隻是說是個人自己的事情。事實上,在近親屬範圍內也是有這種觀念的。越是親近的人,這種觀念就越強烈。
“我們對田大偉沒有什麼成見。隻是,他與我們的母親結婚,對於我們每一個子女來說都是一個重要的關係轉變。雖然說,田大偉保證他不會拖累我們。可是這種承諾並沒有什麼意義。”潘興說道。
三人中他的學曆最高,看東西也看得最透。這個暑假,他覺得他需要解釋一下三人的基本立場。
“田大偉與我們的母親結婚,不論我們是否願意,我們也要對他承擔責任。儘管事先有約定,我們不承擔田大偉的一切責任。而且在法律上來說,我們與田大偉也沒有建立任何撫養關係,不形成法律上的繼子女關係。也不需要在法律上承擔任何責任。”
潘興的這兩句話透著非常強的專業性。繼子女是法律上的一個術語,是指丈夫與前妻或妻子與前夫所生的子女。在當今社會,這種關係還是較為普遍的。
離異家庭,不僅意味著夫妻重組,子女也會隨同父母與繼父繼母重新組成家庭。這種家庭關係之下,會形成一種法律上承認的父母子女法律關係。不過,繼子女的形成,需要建立在繼父繼母對繼子女進行撫養的事實基礎上。
也就是說,親生父母看的是血緣關係,繼父繼母則是看是否養育。田大偉與許豔結婚,在法律上兩個人是夫妻關係。可是潘家兄妹已經成人獨立生活,不可能再形成撫養關係。所以田大偉在法律上不能與潘家兄妹形成繼父與繼子繼女的關係。不能形成法律上承認親子關係,也就不會產生贍養的法律義務。可是這一切都是法律上的規定而已。
“不論法律上如何規定,也不論如何事先說明。在觀念上,田大偉就是我們的繼父。如果他有什麼事情,我們不管不顧,在外界看來,我們是需要承擔道義上的責任的。”潘興把問題點明了。
法律上可能不形成繼子女關係,觀念上說,在彆人的眼中田大偉就是他們的繼父。如果田大偉有什麼事情,他們真的不管不顧,彆人會怎麼看他們。所以事先的約定在潘興看來,意義是不大的。
“而且,我們也需要看到田大偉與我們家在很多方麵觀念是存在嚴重差異的。”潘興說道。
“田大偉這個人,我們也是了解過。他的一生非常辛苦,這一點我們也是同情的。可是,他真的與我們的母親有共同語言嗎。現在他們相處得不錯,是因為母親現在環境惡劣,在危難的時刻對於伸出援手的人,不論是誰都是會有好感的。可是這種好感,是否能夠上升到婚姻的程度。”
“我承認,在母親去養老院的事情上,我們三個人存在誤判。我們沒有考慮到母親的真正需要,沒有想到過養老院對她的保障到底能夠到什麼程度。說到底,母親晚年的生活,是需要我們來承擔責任的。”
“如果因為我們的錯誤,讓母親與田大偉結婚,那才是我們所不願意看到的。這不是一個正常的婚姻關係的形成過程,這是一半感恩,一半依靠。真正的婚姻是建立在愛情的基礎上的。在感恩和依靠的基礎上,形成的婚姻,並不是因為內心情感的需要,而是回報及依靠。”潘興的話說完,整個人也放鬆了。這些話他一直在心中憋著。終於他有機會說出來了。
在潘尖的眼裡,許豔是不可能與田大偉這樣的人有什麼共同語言的。要是脫離了養老院這個特殊的環境,田大偉恐怕跟許豔還靠近的機會都沒有。造成現狀的一切原因,在於三兄妹的過錯。他們沒有處理許豔的養老問題,這是他們的責任。不能因為他們的過錯,而讓許豔與田大偉結婚。否則那將是他們錯誤之上再一次錯誤。
孟佳皺著眉頭看著鄭平與潘家兄妹。鄭平發言時,她覺得鄭平有道理。潘家兄妹發言時,她又覺得潘家兄妹有道理。一直以來,孟佳覺得讓許豔和田大偉結婚是一個簡單的事情。既然兩個老人願意結婚,那就讓他們結婚好了。子女還是不要乾涉比較好。
現在的爭論,讓孟佳也不知道誰對誰錯。原來結婚是一件這麼複雜的事情。看起來當初自己結婚,還真是草率了。要是也多考慮考慮,可能現在就不會離婚了,孟佳心裡感歎道。
“你們的心情,我能理解。”鄭平說道。
“可是你們無法改變現狀。社會的殘酷在於,有些事情我們知道不完美,卻無法改變。許豔的養老問題解決得不完美。你們都是許豔的子女,想讓她有一個更好的晚年。你們很孝順,也努力了。但是有些問題不是你們所能解決的。既然解決不了,我們為什麼不能在現有的條件下,找到一個最好的解決方案呢?”鄭平說道。
“如果你說的是彆的事情,那我是完全讚成。可是,現在需要解決我們母親的養老問題。她現在在養老院生活得不快樂。而我們不可能因為她不快樂,就讓這種狀態繼續下去。或者說通過田大偉來照顧她,來解決這個問題。這個問題終歸是需要解決的,否則我們沒有辦法通過自己那一關。”潘興說道。
“好吧。我承認你說得有一些道理。那麼,你們打算怎麼解決許豔的養老問題呢?”鄭平問道。(www.101nove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