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彆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彆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彆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在這四個截然不同的法條下,得到的結果都是目標人物死亡。
在深思熟慮之後,李正心中的思緒越發清晰,他在心中默念著:“楊大奎和他的妻子,還有他的兩個孩子,這正好符合三人以上,六人以下的條件。他們一家因為一起交通肇事當場全部死亡,而肇事司機在事故發生後沒有逃逸,而是主動報警並撥打了120。”這想法在李正腦海中形成了清晰的畫麵,使他對整起事件的性質和法律後果有了更加明確的認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儘管李正對法律條文了如指掌,他目光中的殺氣卻顯得異常強烈,凝如實質,透露出他內心深處的憤怒,這種情緒似乎讓李正有了些許對法律的漠視。
確實,李正此刻的情緒波動非常強烈,這種強烈的情緒似乎讓他暫時忘卻了法律的約束和限製;這種強烈的情緒很可能讓他陷入危險的境地,甚至可能讓他做出衝動的決定。
但李正最後一絲殘存的理智讓他意識到,作為一個理智的成年人,他需要控製自己的情緒,用冷靜和理智來指導自己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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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山有話說:“滴滴答滴答,普法小課堂開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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