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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申訴質詢(1 / 1)

劉緯僅略施小計,就把四大家族逼入了絕境,出手穩、準、狠,可謂直擊要害!

這場博弈,雖然表麵看來,劉緯贏得波瀾不驚,穩操勝券,可實際上也挺懸的,要是沒有此番下西洋所帶回來的黃金,劉緯想讓國企和官辦企業重啟民生產業模塊,談何容易?沒有啟動資金呐!

另外,四大家族也是自掘墳墓,主動“幫”了劉緯一個大忙,要不是他們罷市,導致股票和期貨市場暴跌,投資者紛紛轉手搶購黃金,劉緯也無法把那麼多黃金立即變現,沒有活錢,也白搭!

總之,劉緯有如神助,輕而易舉便把四大家族收拾得體無完膚,更令人感到尷尬和無語的是,他們最後的希望,居然隻能寄托在自己曾經極力反對的《反壟斷法》身上了!

換言之,這部被他們形容為“惡法”的法律,到最後,居然還成了四大家族的救命稻草,可真是黑色幽默,造化弄人!

那麼,劉緯以國企和官辦企業,忽然搶占市場的舉動,到底有沒有違犯《反壟斷法》呢?一場爭論,在所難免!

四大家族不肯就此罷休,轉手就向上級主管部門,也就是戶部工商司,提出舉報和仲裁,請求嚴厲查辦!

可結果呢,戶部工商司經過調查以後,認為此舉並不違法,駁回了四大家族的仲裁申請!

可能有人會說,四大家族簡直就是蠢貨,國企和官辦企業,本來與內閣政府就是一夥的,你向他們舉報,能向著你才怪!

這話倒也沒錯!但在這件事上,戶部工商司也不敢不依法辦事,並沒有明顯的傾向性,畢竟他們處理不當,可就涉嫌瀆職犯罪了,哪敢偏心?

四大家族呢,也並不愚蠢,因為按照法理,有異議必須先向上級主管部門提起仲裁要求或申訴,等到出了結果以後,不服,可以再向其他有關部門,提起抗訴!

這才是正常的流程,無規矩不成方圓嘛,要是屁大點事,都能越級上告,甚至直接跑去告禦狀,豈不亂套了嗎?隻有按照流程來,依法辦事才行!

果然,戶部工商司的仲裁結果一出,四大家族就向內閣提起了抗訴,內閣駁回了他們的訴求,維持仲裁結果,四大家族接著便向督察院和議會同時提交了質詢案!

我們說過,督察院是負責糾察不法,議會是負責監督行政!

四大家族同時向兩個部院提出質詢案,就說明,他們一方麵要求議會針對戶部工商司的仲裁結果,進行質詢;另一方麵,他們要求督察院對戶部和內閣的官員,是否涉嫌瀆職壞法,以權謀私,進行刑事質詢和調查!

這就意味著,四大家族欲圖一箭雙雕,既想顛覆戶部工商司的仲裁結果,也把矛頭直接指向了荀彧的內閣政府,即便他們的作為,最終判定並不違法,議會也有可能提出彈劾案罷免丞相,要求內閣政府集體辭職!

換言之,四大家族既是衝著事去的,也是衝著人去的,不僅要挽回局麵,還要順便把荀彧這老家夥趕下台,全盤否定本屆內閣政府的執政成效!

當然,他們明麵上是衝荀彧去的,暗地裡還不是衝著劉緯去的?四大家族心如明鏡,知道自己撼動不了劉緯的地位,但能搞垮荀彧,就等於打了劉緯的臉,甚至可能否定了劉緯一直以來,所推行的民主製度!

但是,四大家族就沒想想,你要否定的民主製度,恰恰正是你現在能上躥下跳,欲圖力挽狂瀾的基礎和條件,倘若沒有這種製度,恢複了君主獨裁,劉緯一句話就能把你們剝得乾乾淨淨,還能容你們如此鬨翻天?

有的人啊,就是如此!他們隻能看到事物不利於自己的一麵,卻看不到有利於自己的一麵,隻要不順心意就是全盤否定,卻沒有意識到,你現在所依靠的,就是那些你曾經看著不順眼的,否則,你連否定的機會都沒有!

漢國現在的民主權力,是劉緯帶來的,四大家族呢,享受著民主政治的權力,卻極力去否定劉緯,否定民主,豈不是逐末忘本,吃水忘源?

那麼,督察院和議會,對於四大家族提起的質詢案,是何態度?

禦史大夫張鬆,對此十分重視,立即派人著手調查,不出意外,結論是以荀彧為首的內閣政府,以及戶部工商司相關人員,並無違法瀆職之情,更無徇私枉法之舉,最終駁回上訴,不予立案!

督察院一出手,可就是涉及到刑律,講究的就是證據過硬!現在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荀彧他們有違法犯罪之嫌,當然不予立案,至於他們的仲裁結果,是否正確,就不是督察院能管的範圍了,需要議會監督!

如今,議會的立法權在眾議院,監督權在參議院,因此,四大家族也是直接向參議院提起了質詢案,要求他們否定和撤銷內閣政府的仲裁結果!

一旦參議院表決通過了這個質詢案,戶部工商司的仲裁結果,就會被視為無效,那麼他們就必須重新調查取證,重新仲裁!

倘若結果還是和之前一樣,就等於政府不顧議會的反對,執意為之,那麼議會便會履行監督權,對內閣政府是否稱職,提出質詢,如果最終結論,認為荀彧等人不是合格的執政者,便會提出罷免案,彈劾內閣政府,趕他們下台!

也就是說,這件事是一步步逐漸升級的,可不是一個小小的仲裁結果遭到質疑,內閣政府就要被議會全盤否定,踉蹌下台!

那麼現在,四大家族的最後希望,便寄托在參議院認為這個仲裁結果是否合理合法,所依據的,就是剛剛頒布實施的《反壟斷法》,既然有法可依,依法辦事就好,又有什麼可爭論的呢?

參議院爭論的焦點有四!其一,經營者主體,是否合法;其二,開業酬賓,是否屬於合法理由;其三,低價銷售商品,是否可以界定為傾銷行為;其四,內閣政府是否有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製競爭的嫌疑!

一時間,參議院內部,也發生了嚴重分歧,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爭論不休,吵了個麵紅耳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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