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拆遷,也就是禁止房地產開發公司參與進拆遷活動中。
但規定是規定,開發商參與強拆的事也不是一天兩天了。
很簡單的道理,地塊開發商已經買了,但是隻要一天不拆遷,那一天就不能開工,都是白花花的銀子啊。
那種情況下,如果要起訴,就得先找這個公司了。
大山縣要合法強拆,所以才把孫偉濤弄成了妨害公務罪。
雖然是城管的臨時工,但臨時工在這個時候代表的就是相關部門。
同樣,你如果把正在輔助執法的輔警給打了,那同樣是襲警罪,這都是一個道理。
那麼是不是意味著你應該起訴城管大隊呢?
當然不是了,人家城管部門隻是配合工作的,你可以理解為那個背後的房屋征收部門把現場拆遷的這個活委托給城管部門來執行。
如果去告城管部門,那依舊是駁回。
當時現場肯定不止城管一家,其他那些部門也會有人在,甚至公安機關都可能在場。
而這些單位都不能成為被告。
至於真實的被告,周雲已經在查了,什麼東西可以作為直接證據,讓對方無法否認呢,那就是當初法院做出的裁定書。
法院的裁定書上麵一定會有一個申請單位,這是必定的!
因為法院你可以把它看做是一個陀螺,陀螺自己是不會轉的,必須得有人上去抽一鞭子才會轉。
它不可能平白無故就自己下一個裁定。
而這個申請強製執行的單位,才是真正的做出行政行為的被告!
這東西並不好查,主要是已經過去兩年了,周雲也不確定當地法院是不是把那些公告給刪了。
像是這類型的裁定,一般都是要在官網進行公告的。
一路回到酒店,周雲再次開始查了起來,當然他同樣是兩手準備,如果這邊實在查不到,就讓孫建設那邊拿著身份證去當地法院申請調取。
這種相關人員是可以申請調取的。
萬幸的是,到了晚上的時候周雲查到了,法院這邊沒有刪。
裁定書上寫的很清楚,提起申請的是大山縣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
這又是一個很有意思的,一般各地都會根據具體情況設立一些專門的辦公室,比如這個,我們都叫它“拆遷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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