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事大家都知道羅宏軒是掛靠的,都知道教育部門沒給錢,但一邊通過行政訴訟來搞事,另一邊則用公司法注銷後債權歸屬來應對。
雙方又談了一些細節,隨後結束視頻谘詢。
接下來便是具體簽合同了,二審是要請這位嶽律師出庭的,行政機關請律師出庭也正常,很常見的情況,很多案子都能見到。
因為工作人員畢竟不是專業律師,有時候就是沒辦法應對。有了係統性的做法,教育部門和複議機關便開始行動了起來。
當初能接到工程的肯定不是普通人,雖然公司注銷十年了,但這位叫高燁偉的老板依舊在呂山市,也依舊在做工程。
最開始聽到說要做這個的時候高燁偉確實有點不太樂意。
畢竟當初羅宏軒掛靠在他的公司,錢沒拿到,但人家每年的掛靠費用都是正常交的。
但在知道說可能接到新工程後便很快同意了。
良心什麼的又不能當飯吃,這年頭做工程的基本上下麵都跟著一群人吃飯,所以該接還是得接。
法律風險什麼的他並不擔心,那位嶽律師說的很清楚,對方根本沒有任何理由起訴,就算起訴了,也拿不出證據來。
可以告公司,但是卻告不了他這個大股東。
就這樣,時間慢慢過去,很快便到了宣判的日子。
鐵路運輸法院內,周雲帶著羅宏軒坐在了原告的位置上,被告位置上還是謝主任三人。
隻不過和之前的憂慮不同,現在的三人看起來很輕鬆。
審判長宣讀了一審判決,撤銷了不予公開答複書和複議答複書,責令在判決書生效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對該信息公開重新做出答複。
很多人應該都注意到了,法院判決這些行政訴訟,一般都是撤銷原來的行政行為,然後責令重新做出。
那有人就會好奇,我再給做個不予公開答複不行嗎?
答案肯定是不行的,《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基於相同事實和理由重複作出相似的行政行為。
但是,規定是規定,現實中其實有很多這類型的拉鋸戰。
因為行政行為屬於行政機關的權力,法院不能越俎代庖,代替做出行政行為,所以法院隻能是以違法為由撤銷舊的行政行為,再讓重新做出。
但有的行政機關就不服,你讓我重新做是吧,我原模原樣再來一份。
不服是吧,有本事你再去告,我還會這麼做。
以前很多這種情況,就是拉鋸,一邊做了一邊撤銷,有的長達多年。
現在變少了,是因為行政訴訟敗訴後很麻煩,還是以某散裝十三太保省為例。
省府自己製定的規定,把這些出庭應訴以及行政應訴能力建設等等的內容全部納入依法行政考核範圍。
這樣就解決了,你看你可以去和法院拉鋸,但是,每一次的行政訴訟敗訴都會納入考核,看你能承受住幾次。
言歸正傳,出判決了,周雲身邊的羅宏軒很興奮,嘴裡一個勁地說道:“周律師,我們是不是能起訴要錢了?”
周雲笑了笑道:“現在還不行,看對麵這情況是要上訴的。”
對,謝主任在宣判之後便帶著材料來到了審判長麵前道:“我們要上訴,我們有新的證據!”
審判長帶著狐疑接過材料看了看,頓時愣住了,這幫人還真拿出了新證據!
不過對他來說無所謂,正常二審改判要計入考核,但有新證據的情況下沒事。
遞了材料,段若穀三人來到了周雲麵前笑道:“周律師,我們可是上訴了,而且請了一位知名律師,拿出了新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