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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壯、彝、苗、瑤諸族(1 / 2)

第一節南方諸族概況

一、西南各族

17世紀中葉滿族統一全國後,清軍從1646年(清順治三年)進入四川,1658年(順治十五年)進入貴州,1659年(順治十六年)進入雲南,清朝統治者最後控製了西南民族地區。清朝在進入西南民族地區的初期仍沿襲了元,明的統治方式,在西南設置了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對西南三省的少數民族同樣采用元、明舊製,對土司、土官歸附者仍授以原職,讓其繼續原有的統治,因此使西南民族地區的社會秩序很快安定下來。此後清朝對西南三省的政區建製便作了一些調整,在此基礎上又在西南民族地區進行大規模的改土歸流。改土歸流以後西南各族社會經濟有了較快的發展。有的民族已進入了封建地主經濟的發展階段,如雲南的白族,貴州、雲南的彝族,雲南內地的傣族和部分納西族,而且有的民族地主經濟還相當發展,甚至有了資本主義萌芽因素,如大理的部分白族。有的民族農奴製經濟在繼續發展,如邊疆地區的傣族、阿昌族和部分哈尼族。有的仍然處在奴隸製社會,如大小涼山的彝族。有的民族則正處在原始社會末期向階級社會過渡的階段,如怒族、獨龍族等。總的說,自17世紀以來,西南各族即現在西南地區分布的各個民族均最後形成了,並具有了各自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特點。

(一)彝族

從13世紀以來,原來被稱為烏蠻的彝族,此時大多被稱為“羅羅”(玀玀、落落),“羅羅即烏蠻……自順元、曲靖、烏蒙、烏撒、越嶲,皆此類也”。西南各地的彝族皆普遍被稱為“羅羅”。除此以外,各地還有許多不同的自稱如:車蘇(山蘇)分布在雲南的新平、墨江等地,近代以來又自稱為“撒蘇”、“阿蘇拔”、“喇魯”,漢族稱之為“鄉談”、“香堂”;摩察分布在大理、楚雄、姚安、武定等地,漢文獻稱之為“密叉”;阿者分布在雲南的澄江等地;羅委、魯屋,分布在武定等地;阿細分布在文一帶;葛倮多、孟烏、母雞,分布在文山、紅河等地;聶蘇分布在文山西部;撒摩都分布在曲靖、尋甸、文山西部。這些眾多而繁雜的稱呼反映了各地彝族政治、經濟、文化上的差異。

明末清初以來封建地主經濟在各地彝胰中發展很快,貴州、雲南、四川的部分大封建領主勢力逐漸衰落,再經過清朝雍正年間的大規模改上歸流,更加促進了地主經濟在彝族中的發展和鞏固,彝族中的大封建領主已不複存在了,隻是在少數地區的彝族地主經濟中還帶有某些領主經濟的殘餘,如貴州的大定府(今貴州省大方縣)、雲南的尋甸、宣威等地較為突出。但是由於各地彝族長期以來發展的不平衡,直到20世紀初,大涼山中心區的彝族奴隸製經濟還占著主導地位,小涼山地區的彝族奴隸製經濟也處在緩慢的發展過程中。

(二)白族

17世紀時,白族仍沿襲元、明時期的稱呼,被稱為白人、人、民家。主要聚居在大理地區,散居在臨安、曲靖、永昌、麗江等地。白族社會從13世紀以來開始出現地主經濟所有製,15世紀中葉明朝便在白族地區實行改土歸流,大部分土司、土官地區改設流官,地主經濟已基本形成。到18世紀初清朝對白族地區殘存的土司進行改土歸流後,地主經濟就在白族社會中占居主導地位。當時白族的農業、手工業和商業都有了較快的發展。農業上興修了許多水利工程,內地的先進農耕技術得到進一步的推廣,改變了過去“二牛三夫”的耕作方法,農耕方法也和內地四川地區一致起來了。土地麵積和產量都大量增加,曆史上素稱乾旱的雲南縣,一變而為“雲南熟,大理足”的富饒沃壤之鄉。手工業多達幾十種行業,如紡織、繅絲、采礦、金銀銅鐵器製造、造紙、皮革等。所織“洱海紅”布聞名全省,所造清紙馳譽全國。商業上形成了許多大集市和城鎮,大理三月街已成為雲南最大的集市,亦是內地商人進竹交易的場所,“近之則川、黔、桂、粵,遠之則楚、贛、蘇、杭,皆梯航而至”。

(三)納西族

在13世紀以來稱為“末些”、“摩娑”、“麼些”、“摩”、“摩獲”、“麼”、“摩梭”,主要分布在麗江府所屬各州縣,即今麗江、永勝、寧蒗、蘭坪、維西等縣。13世紀時納西族在生產上已經由畜牧業為主改為以農業為主了,“土多牛羊”已改為“農田萬頃”。在政治上麗江地區納西族木氏奴隸主統治集團逐漸發展成為封建領主集團,到15世紀中葉,木氏被明王朝封為麗江土知府,明朝不僅讓木氏統治麗江地區,並將木氏作為統治滇西北各族的支柱,致使木氏勢力深入到中甸、維西甚至四川的巴塘、理塘等地,成為滇、川、藏邊界具有“世官、世土、世民、世政”的權力,擁有大量土地和莊奴(農奴)。據記載木氏占有莊奴500餘戶,2344人,領主製占居主導地位。18世紀初,清朝在改土歸流的洪流中將麗江木氏土知府改為流官,促進了納西族地區領主經濟向地主經濟的發展,此後領主經濟被地主經濟所取代。

(四)傈僳族

在13世紀以前沒有文字記載,傈僳一名開始出現於14世紀的明代,但仍將其作為彝族(羅羅)的一個支係,所謂“有名栗粟者,亦羅羅之彆種也”。當時的傈僳族還過著“居山林,無室屋,不事產業,常帶藥箭弓弩,獵取禽獸,其婦則掘取草木之根以給日食”的狩獵、采集的原始生活。到15—16世紀,麗江、維西等地的傈僳族均成為納西族木氏土司的莊奴或奴隸。後來由於各種曆史原因,維西、麗江的傈僳族曾在16世紀末和19世紀初進行過兩次大規模的向西遷徙,遷到怒江地區的傈僳族逐漸形成了以家族及村落公社為單位的社會組織,過著以家族為主的“夥有共耕製”生活,社會中雖說生產資料私有製已經產生,出現了貧富的差彆,但尚無明顯的階級分化。居住在麗江、永勝,維西、雲龍等地的傈僳族則處於漢、彝、納西等族封建領主、地主的統治之下,階級分化較為明顯,已出現剝削階級和封建小領主。

(五)哈尼族

13世紀中葉哈尼族由原先的“和夷”、“和蠻”改稱為“禾泥”或“倭尼”,17世紀時又稱之為“俄泥”、“哈尼”、“阿泥”、“羅緬”、“畢約”等。主要聚居在臨安、元江路府所屬各地,一部分散居在開南(景東)、威遠(景穀)、教化三部(文山)一帶。哈尼族的社會發展很不平衡,其中臨安、元江、墨江等地發展較快,農業生產普遍耕種梯田,有個體家庭的紡織手工業,“男勤稼穡,女事紡績”。其它地區,如思茅、車裡等地生產相對落後,農業生產以婦女任之,男子力事畜牧和狩獵,或者“不種田,種棉花,采蘆,捕獵為生”。在生產關係方麵也呈現複雜狀態,在臨安(紅河)南部的思陀等地有一些小土司已發展成為小封建領主,這些小封建領主利用原有的農村公社形式進行統治和剝削。其它地區的哈尼族有的直接受流官的統治,有的保留了農村公社的組織,受村寨頭人的統治。

(六)拉祜族

拉祜一名出現於17世紀;《雲南通誌》載:“喇烏,臨安、景東有之”。“喇烏”即拉祜的同音異譯。在此之前被稱為“鍋銼蠻”、“倮黑”。主要居住在思茅、臨滄等地。

18世紀時,拉祜族社會仍然是原始落後的,“以葉構柵,無定居,略種雜糧,取山芋為食,性嗜獵”。可見采集狩獵還是社會的主要經濟來源。到19世紀初,拉祜族地區才普遍種梯田,使用犁耕,有了初期的商品交換,封建經濟因素開始興起。直至19世紀末,貧富分化才日益明顯,土司成為世襲的封建領主,轄區內的人民成為莊農,封建領主製最後形成。

(七)基諾族

有關基諾族的記載始於18世紀,被稱為“三撮毛”。基諾族大約在公元3世紀時就已居住在今西雙版納景洪縣的基諾山(攸樂山)。農業和狩獵並重,“以捕獵取野獸為食,男耕作,婦女任力”。在社會組織方麵,直到17世紀才進入父係氏族之下的父係家長製家庭公社,直到解放前基諾族社會中還可以找到這種父係家庭公社長房的遺跡。在政治上基諾族一直受到當地傣族土司的統治。

(八)景頗族

13世紀時景頗族的一部分被稱為“阿昌”,一部分被稱為野人、野蠻、結些、遮些、羯羊子,居住在伊洛瓦底江上遊以西,即唐代的尋傳地區。大約在15世紀初,景頗族形成了茶山、裡麻兩個大部落集團,1405年(明永樂三年)明朝分彆任命景頗族首領為茶山、裡麻二長官司的長官。此時以地緣為聯係的農村公社已經形成,村社首領成為世襲的“山官”。社會內部分化為三個等級:官種(貴族)、百姓和奴隸,等級之間界限嚴格。

16世紀以後,大量景頗人遷到今德宏境內,在傣、漢族先進生產技術的影響下,開始了犁耕農業,學會了種水田技術,並使用鐵質工具,社會經濟有了一定的發展。遷入德宏地區的景頗族由於受到漢、傣族封建經濟的影響,景頗族社會開始產生了領主經濟和地主經濟的因素,但是原有的帶原始殘餘的農村公社、奴隸製等並未完全消失,因而使景頗族社會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各個社會發展階段的成分,形成一種複雜的社會結構。

(九)阿昌族

13世紀時,阿昌族稱力“峨昌”或“萼昌”,主要分布在雲南省永昌、大理西部、騰衝、德宏等地,以隴川、盈江為最多,“阿昌,一名娥昌……戶、臘撤、隴川多此種”。15世紀中葉,明朝三征麓川後,在隴川設立戶撒、臘撒長官司,明將王驥任命其屬官賴羅義、況本為戶、臘撒長官司的長官,成為世襲的封建領主,直到清末阿昌族均處在封建領主的統治之下。

(十)獨龍族

在13世紀以後,獨龍族被稱為“俅人”或“撬”。獨龍族先後受到麗江木氏土司、康普土千總、西藏喇嘛寺(門工藏族土千總)甚至後來遷入的傈僳族的統治。到清朝中葉才從俅江下遊遷到獨龍河流域,而後便被稱為“獨龍”。獨龍族社會發展極為緩慢,農業是從清初才開始的,“俅人近知務耕種”。有一部分更原始的獨龍族甚至還“披樹葉為衣,無屋宇,居山崖上”。由於生產落後,所以原有氏族、部落的社會組織仍占主要地位,氏族和部落均有嚴格的界限,誰也不許超越,處於原始社會末期階段。

(十一)怒族

怒族一名首見於明初《百夷傳》,稱之為怒人。怒人一部分居住在江心坡,一部分居住在麗江府西部。清朝初年明確記載怒族與傈僳族、獨龍族共同居住在怒江地區。到雍正年間,怒江地區靠內怒族主動與康普、維西廳建立起貢納和交易關係。怒族中較先進的部分也有了農業和手工業,並有了剩餘產品進行交換,但階級分化並不明顯,有的還是“采黃蓮為生,茹毛飲血”,“獵禽獸以佐食”。各個氏族或村社分彆居住在一個小地區範圍內,過著“無盜,路不拾遺”的原始生活。

(十二)羌族

13世紀以來羌族自稱為日瑪、日麥、爾瑪、爾麥,是古羌人的後裔。主要居住在四川阿壩州的茂汶、汶川、理縣、黑水、鬆潘等縣和甘孜州、北川等地。

14世紀末羌族就在土司製度的統治之下,其社會已進入了封建領主製階段。

17世紀清朝雍正年間在羌族地區進行改土歸流後,羌族地主經濟便已逐漸形成,羌族社會經濟有了顯著發展,農業生產工具和農耕技術都有很大提高,交通、貿易發展也很快。茂州、汶川已成為物資交流集散的經濟中心。

(十三)普米族

普米族古稱“西番”(巴苴)。大約13世紀中葉已遷到雲南寧蒗、永勝、麗江等地居住。從元朝開始受納西族首領的管轄。元明時仍過著半農半牧的經濟生活,至清朝時,麗江、永勝等地的普米族才以農業生產為主。普米族由於長期受納西族土司的統治,深受納西族政治經濟的影響,因此到清朝末年,普米族社會已處於地主經濟的發展階段,但在一部分普米族地區還保留有領主經濟的殘餘。

(十四)傣族

傣族自13世紀以來,分彆被稱為白衣、白夷、百夷、夷、擺夷等。聚居在西雙版納、德宏、耿馬、孟連4個地區,散居於瀾滄江東西兩岸各縣。元明時在傣族地區推行土司製度,在德宏、車裡、元江等地設立了許多土司機構。清朝雍正年間對內地區域的元江、景東、鎮源等地的傣族土司實行改土歸流,派流官進行直接統治,但在邊疆傣族地區仍保留著土司統治。大約從12世紀末傣族社會開始向封建領主製過渡,14.世紀初各地傣族皆進入領主經濟發展階段,18世紀初內地區域的傣族,如景東、新平、元江等地,在改土歸流後己進入封建地主經濟的範疇。18—19世紀初,德宏傣族的領主經濟有了較快的發展,有的地區地主經濟已占較大比重,但領主政治仍然存在。直到清朝末期西雙版納傣族的封建領主經濟保留得還比較完整,領主製的許多特征都依然存在。

(十五)佤族

13—16世紀的佤族被稱為哈刺、古刺、哈杜,17世紀以來又被稱為嘎喇、哈瓦、卡瓦。主要分布在騰衝、德宏、臨滄、鎮康、耿馬、孟定、西盟等地。明朝時佤族“居山嶺,種苦養為食……然民不勤於務本,不用牛耕,惟婦人用钁鋤地”,“耕種雜糧外,捕獵為食”,已從唐宋時的狩獵采集為主的經濟生活過渡到以農業經濟為主的發展階段了。但農業生產技術還相當落後,是一種隻種旱地的刀耕火種農業。各地佤族的社會發展是不平衡的,清朝時“生卡佤”、“熟卡佤”的稱呼就是其不平衡的反映。受漢、傣族影響較多的阿佤山邊緣區和鎮康地區的佤族發展較快,到19世紀初就已進入領主經濟和地主經濟階段。而阿佤山中心地區的西盟佤族則比較落後,還處在原始農村公社解體向階級社會過渡的發展階段。

(十六)布朗族

13世紀時布朗族被稱為蒲人或蒲蠻,分布在瀾滄江以西,今保山、德宏、臨滄、思茅、西雙版納等地。明代以來居住在永昌、順寧的蒲人有了顯著的進步,已由原始的采集、狩獵進到定居的鋤耕農業,“蒲人,皆居山巔,種苦養為食”。順寧的蒲人在明代階級分化已較明顯,已出現了貴族上層,明初,蒲人阿日貢曾被任命為順寧土知府,明代中葉以後,順寧改設流官,說明順寧的蒲人已進入了地主經濟的發展階段。但是居住在瀾滄江以西的瀾滄、西雙版納等地的蒲人發展緩慢,“持木弓以禦強暴,不事農畝,入山林采草木及動物而食。食無器,以芭蕉葉借之”。到清代才先後由狩獵經濟轉入定居農業,而且還隻是刀耕火種的農業,尤其是西雙版納的布朗族(蒲人)仍處在原始農村公社的末期階段,村社是由幾個氏族組成的地緣單位,因此氏族組織依然繼續起作用,血緣的紐帶還沒有完全廢除。

(十六)德昂族

在清代以前德昂族屬於濮人、樸子蠻、蒲人的一部分,清代才從蒲人中分化出來,被稱為崩龍,“崩龍類似擺夷,……多居山巔,土司地皆有之”。主要分布在德宏境內各縣。大約在元代德昂族被迫遷入山區以後,在困難的條件下開辟了水田,種植水稻及旱地作物。同時還大量種植茶樹,對德昂族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在政治上德昂族長期受到傣族土司的統治,有的還受到景頗族山官的統治,所以在社會政治組織方麵多受傣、景頗族的影響,沒有形成自己的社會政治製度。

二、中東南各族

中、東南地區包括長江中、下遊,珠江流域全部和台灣,海南島等地。是講漢藏語係壯侗語族與苗瑤語族語言各民族(不含傣族)以及其它一些民族的主要居住地,從17世紀中葉以來,清代的滿族統治者不僅奠定了我國的現代疆域,而且在不同時期,或通過當地土官、土司,或通過流官直接統治,加強了對民族地區的控製。中、東南地區的各民族經過千百年的發展,到此時均已最後形成,分布地域大致與現代相同,他們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有了相當程度的發展。

(一)壯族、布依族

講壯侗語族壯傣語支語言的僮(壯)、仲家(布依)傣等民族、除了傣族主要居住在雲南省以外,居住在廣西和滇東南的僮族,在清代,漢稱普遍使用“僮人”的稱呼,此外還有俍(狼)人、土人、依人等不同名稱。居住在黔南、黔西南一帶的仲家,又有夷家、夷族、水戶等不同漢稱呼。他們主要從事農業,種植水稻、玉米、麥類,紅薯等。清初廣西壯族地區約有大小土府、州、縣128個,土官、土司是當地的封建領主,統治下的僮族等各民族人民是依附於土官的農奴。勢力強大的泗城軍民府岑氏土官,不僅統治著紅水河南岸包括廣西淩雲、樂業、百樂、西林、田林、鳳山、隆林等僮人地區,甚至也統治著紅水河北岸今貴州省興義的一部分及安龍、貞豐、冊享、望謨、羅甸等縣的仲家人地區。在岑氏土司宗族及黃、王等姓土目、甲目、亭目、土舍等土官統治下,泗城土官的世襲領地一部分成為印田、蔭免田、把事田、勞役田、祭祀田等,作為各級土官直接經營的私田,由附近各村農奴無償耕作,大、小土官們坐享其成;另一部分作為公田,以份地形式分給農奴耕種,不能典賣,農奴以服各種各樣的勞役、兵役或繳納租賦作為耕作份地的負擔。土官的劃地為牢的封閉統治和剝削,不利於民族地區的發展。從1727年(雍正五年)開始的大規模改土歸流以後,廣西絕大部分土官被革除,由清朝委派流官直接統治,隻剩下43個弱小土官,直到1929年(民國十八年)才先後陸續改流完畢。但流官統治並未能改變僮、仲家人民的命運,他們作為依靠幫工,租佃為活的自由農民,遭受著沉重的地租、畜租、勞役、賦稅與高利貸的多種剝削,仍然過著貧困艱辛的生活。

(二)侗族、水族、仫佬族、毛南族

講壯傣語族侗水語支語言的有洞苗(侗)、水家苗(水)、姆佬人(仫佬)和茅灘(灘,音難,毛南)人等。他們的族稱,也都在清代史籍中先後出現,標誌著作為現代民族的侗、水、仫佬、毛南等民族最遲在17世紀已經形成。主要居住在黔東南和廣西北部地區的洞苗、侗(狪)家苗、洞人,是古代僚人的一部分,與宋代的“仡伶”有一定的淵源關係。據研究,認為“仡伶”名稱相切,與侗族自稱“乾(gaeml)相近。可能是以漢語雙音記載古代侗人自稱的結果。《宋史》西南溪洞諸蠻下曾載:虞溪、靖州等地有仡伶(犵狫)人居住。他們有楊、吳等姓氏,民間善於一二百人的合唱,未婚男子以金雞羽飾發,其習俗、姓氏等也是與洞苗、侗家苗相同的。從明代開始有“峒人”、“洞蠻”的名稱,其居住地區,多為帶“峒”、“洞”、“硐”的地名。清代除了有“洞苗”、“侗家苗”、“洞人”等名稱外,還認為他們與“伶”(狑)人相同,一些地方誌所紀錄的清代伶人語言,其詞彙的發音和詞意均與現代侗族語言基本相同。往上溯源,侗、苗與僮、仲家一樣,亦是古代百越的一部分。

貴州省荔波縣及其附近的“水家苗”,其族稱最早見於明代,王守仁的《月潭寺公館記》中已有“”的名稱。明末鄺露:《赤雅》(1635年)卷上“人”條稱“——亦僚類”。表明其先人亦為僚的一部分。“水”為水族自稱“雖”的音譯,其先民曾居住邕江流域的“岜雖山”一帶。唐代開元年間,曾置撫水州,下轄京水、撫水、多逢、古勞四縣,其地在廣西省環江與貴州省荔波等地。從撫水州顧名思義,水族的名稱可以一直上溯到唐代(公元8世紀左右)。水族的先人,與駱越的關係十分密切。但從民間傳說、族譜記載以及曆史文獻中關於其先人曾“調北征南”、“調北填南”的情況來看,水族也可能融合了一部分從中原遷來的漢人在內。長期以來,水族發展了自己的文字,基本上用於鬼師的占卜等書,因其部分字體類似漢文反寫,所以水文又有“反書”之稱。其總字數不很多,字體大抵有象形字,類似古代甲骨文、金文和漢字等幾種。例如:(月);(刀);(鳥);(甲);·(寅);·(卯);(丁);(艮);(子)等等。它既反映了水族有著自己曆史悠久的傳統文化,又反映了他們與漢文化之間的密切關係。

主要集中居住在廣西羅城東門、四把、黃金一帶及附近宜山等縣的姆佬人,也是古代僚人的一部分。因羅城縣的一部分舊稱天河縣,故又有“天河僚”之稱,他們與宋、元、明時散布在今廣西壯族自治區的東北部的伶人也有著密切的關係。清李宗昉《黔記》卷三載有“木佬苗”(狇狫苗)之名,他們散居於貴州省“清平、都勻等地”各府縣,有王、黎、金、文等姓。“木佬苗”的居地、姓氏、習俗,均與羅城縣姆佬人不同,所以“木佬”是否為“姆佬”族稱的同音異寫,還需要作進一步的研究。清代前期,羅城縣被劃為44堡,堡設堡目,目下領兵,實行堡兵製度。附近天河縣姆佬人地區則設堡目1人,轄堡兵32名。其後將堡目改為千總、把總,進行更直接的統治。當時的姆佬(伶)人,種山捕獸、采藥、負薪易粟食,生活十分窮困。

廣西省環江縣上南、中南、下南(俗稱“三南”)等地的茅灘人,其名稱在宋代記載中已經出現。周去非:《嶺外代答》卷一“宜州兼廣西路兵馬都監”條載:“有南丹州安化三州一鎮,又有撫水、五峒、龍河、茅灘、荔波等蠻”。《宋史·蠻夷傳》亦有“茆灘”蠻的名稱。《元史》“思州軍民安撫司”所轄有“茆灘等團”,“新添葛蠻撫司”有“茅灘……等處”。明、清時期“茆灘”名稱也史不絕書。它不僅是族體的名稱,也用作地名或行政區域單位的名稱,這反映了“茅灘”名稱的流傳久遠。在18世紀中葉以來的《譚家世譜》,墳墓碑記中開始出現“毛難、土苗地方”、“毛難甲”,“來毛難安處”的記載,此乃毛難族名稱的正式出現,據占毛難族人口80%以上的譚姓家譜載,始祖譚三孝在明嘉靖(16世紀中葉)年間從湖南省常德府武陵縣輾轉遷來毛難土苗地方,與當地人通婚,繁衍生息,發展成毛難族。由此可見,毛難族的來源,主要是當地僚人士著外,也不排除融合了外來的成分在內。清光緒年間,毛難族地區屬思恩縣的右團管轄。光緒年間,單獨設毛難甲、屬思恩府鎮寧鄉。“甲”又分上、中、下三“額”:額有“團總”;以下又分若乾“牌”,“牌頭”一般管轄10戶左右。當時毛難族主要從事農業。特產“花頂蓋”,“竹笠極細密”,在清代即已十分著名,反映了毛難族人民高超的手工藝水平。

(三)黎族

聚居於海南島五指山、黎母山及其附近的黎族,自17世紀以來,生產有了一定的發展,不少地區耕種水田、一年兩熟,農具技術與外界無異,還種有多種雜糧。但發展是不平衡的,在中心地區,“不識耕種法、亦無外間農具”,還保留有原始共耕合畝組織,由父子兄弟的父係血緣家庭組成共同勞動、共同分配的原始耕作團體。當時社會以養牛多寡區分貧富,富者擁有牛達數百頭,他們用十數頭牛為代價交換一麵銅鑼,以珍藏銅鑼的多少作為擁有財富的象征。有的黎峒,人煙稠密,崖州的官坊、頭塘,抱由諸峒有居民,或千餘家、或七、八百家,說明有些黎族地區已相當繁盛。

講苗瑤語族語言的苗、瑤、佘等族的名稱,在12世紀即已出現,到17世紀時,這三個民族的居住地區已大致與現代的民族分布相接近,基本上形成佘族偏東南,瑤族居中,苗族靠西北的形勢。清代記載出現多種多樣苗,瑤的名稱,苗族有花苗、紅苗、白苗、青苗、黑苗、高坡苗、黑樓苗等名稱。田山疆《黔書》有“三十種苗圖說”、八案理苗同知陳治有“八十二種苗圖說”,李宗昉所著《黔記》所列苗名亦有近50種。其中有的是苗族的支係名稱,有的卻是其它民族被誤歸入苗族之中的,如侗家苗,水家苗,仡佬苗等等。在李來章《連陽八排風土記》、周存義《平瑤述略》以及各地方誌等中也出現有八排瑤、過山瑤、平地瑤、盤古瑤、大板瑤、箭杆瑤、頂板瑤等等名稱,均反映了清代已出現苗、瑤族內部比較複雜的情況。對廣東、福建的兩省舍族,則往往出現舍、瑤名稱並用的現象,也說明了佘、瑤民族之間密切的血緣關係。這一時期的苗、瑤、佘族,除了少數居住平地以外,絕大部分都居住山區,以種梯田或刀耕火種為生,有的還過著遊耕的生活。苗、瑤族群眾逐漸向西南遷徒,有的跨出國界,到了越南、老撾、泰國等國的山區,成為跨境民族。

(四)土家族

居住在湘、鄂、川、黔各省交界山區的土人、土丁,其名稱在《宋史》中即已出現,其後又有“土蠻”的族稱。他們自稱“畢茲卡”,元代的《招捕總錄》八番順元諸蠻條中就有“必際”的族名。清末同治《利川縣誌》卷一:“蓋以馬、向、覃、田、孫、冉、陳、黃八姓土家,故名八鄉”,是土家族名稱最早見於史的。據潘光旦的研究,認為土家族先人是古代巴人的一部分,出於秦漢時期的凜君蠻,清初有各級土官、土司30多個,其中大多數是土家族,土家族人民與苗族等人民都處於封建領主統治下,過著窮困的農奴生活。雍正年間大規模改土歸流以後,封建地主經濟雖有了發展,但擺脫了人身依附關係的個體農民,仍要負擔多種多樣的賦稅差役。

(五)仡佬族

從宋代朱輔《溪蠻叢笑》出現仡佬族名稱以來,他們散布地域較廣,相當於今湖南省西部,貴州省各地均有他們的足跡。早在唐代,仡佬也有寫作“葛僚”、“仡僚”、“佶僚”的。基本上都是一些同音異寫的族稱。明嘉靖《貴州圖經》稱“仡佬、古稱僚”,可見其先人亦是古代僚人的一部分。清代記載還出現多種仡佬名稱,如剪發仡佬、打牙仡佬、紅仡佬、花仡佬、水仡佬、鍋圈仡佬、披袍仡佬等等。他們的鑿齒(打牙)等習俗,保存了古代僚人的一些特征。清代仡佬族主要從事農業,還有植茶、紡織、打鐵等多種副業,所生產的鐵笛布,筒裙,鑄造犁鏵及製作鳥槍均聞名於當地。由於與各民族長期交叉雜居,所以自清代以來,不少仡佬族均為當地的漢族或其它少數民族所同化。

(六)高山族

清代台灣的番人,亦稱土番,土番又有“生番”和“熟番”之分,前者居住於山區叢林之中,均利用弓箭、鏢槍圍獵,除采集狩獵外,還從事廣種薄收農業。有的“生番”已有土官統治,土官對百姓的農產品要收取十分之二的稅,獵獲物要得一後蹄,婚嫁聘禮也要取走一半;後者熟番,即平埔番,居住平原,以農業為主,狩獵已退居次要地位,生產情況大抵與當地漢族相近。熟番不僅有貧富分化,而且封建經濟占統治地位。台灣番人以“社”為社會生活的單位,據當時統計,共有番社464個,其中“生番”326個(包括“歸化番”237社和“野番”89社)。熟番128社,生番社占番社總數的70%以上。可見山區番人占大多數。番人隨著居住地區的不同,又有“東番”、“西番”、“傀儡番”(指住在傀儡山的27個番社)、“卑南覓番”(指居住卑南的56個番社)、“水沙連番”(指居住水沙連的24個番社)、“瑯番”(指居住瑯的18個番社)等等。

清初台灣為荷蘭人所占領。1661年(順治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鄭成功率將士25000名,自金門料羅灣出發,進軍台灣。次年二月一日荷蘭殖民者投降,收複了被荷蘭侵占達38年的台灣。鄭氏祖孫三代在台灣屯田墾荒,發展農業。提倡種植甘蔗、苧麻,興辦製糖、曬鹽等工商業,教土番用牛耕田,使用鐵質農具,改變他們落後的農業麵貌。在土番人中傳布文化,凡入鄉塾讀書的,可以減免賦稅。1683年(康熙二十二年)清朝福建水師提督施琅率軍入台,鄭克工率眾歸順。次年清朝置台灣府,隸福建省台灣廈門道,府治在今台南。1727年(雍正五年)改分巡台廈道為分巡台灣道,增設澎湖廳;1787年(乾隆五十二年)又改為分巡台灣兵備道。1885年(光緒十一年)決定台灣建省,以劉銘傳為巡撫。劉到任後,修築炮台,加強海防,十分重視對番人的工作,主張對番社要恩威並舉,以撫為主,規定番社地界各歸各業,不許彆人侵占。番地子弟要入學讀書,學習漢文,台語。並在番地推行保甲、設社長為首領,與地方官吏共管番地。日本侵略者很早以來便覬覦台灣寶島,他們初到台灣時,因見這裡氣候景色宜人,與日本播川海濱之地高砂相似,故又稱台灣為“高砂”,稱當地番人為高砂族,但日常仍稱之為“蕃”人。1874年(同治十三年),日本設立“台灣番地事務局”以大藏大臣大限重信任事務長官。次年四月十七日通過《馬關條約》,侵占了台灣、澎湖,進行了長達50年的殖民統治。他們在台灣總督府設立“蕃務本署”,製定“討蕃五年計劃”,武力鎮壓達120多次。直到抗日戰爭勝利後,台灣才重回祖國懷抱。祖國大陸人民稱台灣番人為高山族,與清代出現的“高山番”名稱有一定的淵源關係。番人內部支係較多,有“泰雅爾”、“賽夏”、“布農”、“排灣”、“阿美”、“曹”、“卑南”、“魯凱”、“雅美”等不同稱呼。他們的語言、服飾、習俗各有差彆,因此有人認為他們是多源的;在不同時期,從不同地區漂流而來。但其中主要有從大陸百越遷去的一支,表明台灣自古以來與祖國大陸的密切關係。

主要居住廣西南部防城縣尾、巫頭、山心三個小島上的越族,在16世紀初開始從越南塗山等地陸續遷來居住。越族祖先也是古代駱越的後人。長期以來,他們在這些島嶼上主要從事淺海捕撈的漁業,曬鹽兼營小麵積的農業。漁業生產工具落後,主要依靠定置性漁具——魚箔和在海上漂流的竹排撒網捕魚,所以漁業收獲有季節性和不穩定性。

1888年(光緒十四年),清朝置防城縣,並於越族聚居的山心、巫頭、尾島及其附近地區,立江平巡檢司,歸防城縣所轄。越族人民與漢族人民一起,不僅共同開發了這一大片南方邊疆,而且在19世紀80年代,這裡的越族與漢族青年一起,踴躍參加劉永福的黑旗軍,轉戰各地,打擊法國侵略者,為守衛祖國的南大門,共同抗禦了帝國主義的侵略做出了自己的貢獻。直到1958年春,越族才正式改稱為京族。

由此可見,中、東南地區的各兄弟民族至遲在清代已大體上分布在現代居住的地區內,他們既有自己獨特的傳統文化,又與其它民族互相交流影響。儘管長期在封建統治階級的挑唆下,存在著一定的民族隔閡。但民族間的友好交往,互相學習,共同戰鬥,是民族關係的主流。除了上述各民族以外,清代中東南地區還存在著一些其它的民族集團,如兜、蔡家、龍家、偒僙、倈人、東家、繞家、人、蠻人、六額子、白額子、蜑人等等。其中有的是同一民族的一支係;有的在發展中已與當地的民族融合;有的卻一直保留著自己的獨特性格。

第二節土司製度的崩潰和改土歸流

一、土司製度的腐朽衰落

土司製度既是一種政治統治製度,又是一種經濟剝削製度,它是在適應奴隸製和農奴製分散統治的基礎上形成發展起來的。作為一種政治製度,在它的初期和中期曾有過進步性,在推動南方各民族社會經濟發展中起過一定的作用。但是土司製度到了後期,隨著各民族社會經濟的發展,其落後性和腐朽性開始暴露出來,特彆是到17世紀末其腐朽落後性越來越暴露無遺,成為南方各族社會發展的障礙,最後走上了崩潰滅亡的道路。

土司製度發展到15世紀末16世紀初,由於各地土司長期在一地自恃雄長,世有其土,世有其民,世有其政,在各自的轄區內獨斷專橫,成為稱霸一方的統治者,權利欲不斷膨脹,生活上日漸驕奢,因而對境內的土民在政治上實行殘暴壓迫,經濟上采取殘酷掠奪,強暴恣橫,為所欲為,充分暴露出土司製度的腐朽性和反動性,表現在以下幾方麵:

(一)肆虐土民。土司利用對土民的人身依附關係,暴虐淫縱,作威作福。“土司殺人,不請旨,親死不丁憂”。明代雲南永北人劉彬曾寫道:“彼之官世官也,彼之民世民也。田戶子女為其所欲,苦樂安危,唯其所主。草菅人命若兒戲,莫敢有谘嗟歎息於其側者。以其世官世民,不得於父,必得於子孫,且數信蓗。故死則死耳,莫敢與較者,嗟此夷民何辜而罹此慘”。藍鼎元對貴州土司的殘暴淫虐有過深刻的揭露:“苗民受土司茶毒更極,可憐無官民禮,而有萬世奴仆之勢,子女財帛,總非本人所自有……土民一人犯罪,土司縛而殺之,其被殺者之族,尚當斂銀以奉土司六十兩、四十兩不等,最少亦二十四兩,名曰玷刀銀。”有的地方曾改土歸流,但“土司輦賂關稅,又複改還土屬,丁壯舉家屠戮,妻、子沒賣為奴,其他土部不得不吞聲飲泣、忍受摧殘”。土司還將土民當牲畜看待,動輒將土民買賣、轉讓或贈送。李心衡說四川土司“其有規避徭役,不遵土司飭遣者,例最嚴酷,籍沒其家,將其人並家屬分賣各部落為奴”。又如唐崖土司覃鼎夫人田氏在遊玩峨嵋山時,將隨身帶去的百餘名婢女,若家奴一樣,沿途擇配,隨意送人。土司生活糜爛,宴會有女歌舞,“官舍下鄉,令民間婦女歌舞侑觴”,雲南百夷(傣族)土司“上下僭奢,雖微職亦係銀花金銀帶”,土司“每出入,象馬仆從滿途”。土司如有嫁娶,土民則3年不敢婚姻。“其虐使土民,非常法所有……生女有姿色,本官輒入,不聽嫁,不敢嫁人也”。甚至有的土民結婚土司還要享受初夜權。土司還私設公堂,嚴刑摧殘土民更是司空慣見,“有事控於本官,本官或判不公,負冤者惟私向老土官墓上痛哭,雖有流官轄土司,不敢上訴也”。其刑法重罪者皆斬,其餘刑法有宮刑、斷指、割耳,即土司所謂的“蓋奸者宮,盜者斬,慢客及失期會者割耳,竊物者斷指”。土民往往冤屈受此酷刑,且無處申訴,或有上訴者,土司必派人中途追殺之,因此土民隻好忍氣吞聲,受其踐踏。

(二)超經濟強製剝削

土司對土民的剝削,即超經濟的強製掠奪到明末清初已經發展到極為嚴重的地步,土司肆意苛索土民亦為常事。土司往往借口向中央王朝繳納錢糧(差發銀)漁肉土民,如烏撒土司按規定隻向王朝激納錢糧不足300餘兩,而土司取於土民者卻百倍,“一年一小派,三年一大派,小派計錢,大派計兩”。土民所輸丁糧較漢民的多出10倍。1725年(雍正三年)雲貴總督高其倬奏:雲南姚安土府土知府於1708年(康熙四十七年)以進京費用為名,派索馬銀5000兩,土民拿不出,土司便令土目持械強迫土民寫賣契,以充馬銀。土司還在各村設立土巡檢,名義是經管地方,實際是暗察各土民、財產、子女,“任意取攜,派累百端”。土司利用身為轄區內最高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劃分為莊田和份地(勞役田),強迫領種份地的土民(農奴)無償為上司耕種莊田,同時土民還要為土司提供各種雜役。如廣西土民要為土司提供禁卒、仵作、吹鼓手、畫匠、裱匠、柴薪、馬草、針線、管水溝、管廁所等雜役。雲南車裡土司向土民索取的雜役有106種,諸如為土司抬轎、劃船、打旗、養象、養馬、做飯、挑水,甚至要為土司家死人哭喪和為土司削大便棍都被列為應服勞役。土司還利用特權肆意苛索土民,如貴州冊亨的岑、陸、依、王、周五姓土目對土民的苛索達10餘種之多。土目過生日,婚喪嫁娶,生子滿三朝,蓋房子,甚至土目的兒子上學、應試等一切費用,從金銀、油鹽柴米到雞、鴨、豬、酒,全部由土民提供。廣西土官、土目向本地土民額外苛收的物品有棉花、苧麻、黃豆、藍靛、辣椒、雞、鴨、鳥、野獸等,苛派雜役之多,有如牛毛。

(三)土司之間和土司內部仇殺侵擾

各個土司之間往往因為爭奪土地、人口、財產,繹常混戰仇殺,“一世結仇,幾世不休”,破壞了生產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1534年(明嘉靖十三年)容美土司田世爵指令土目田文祖、張琦、周萬雄率兵出境,殺死巴餘縣應捕劉聰、火甲羅延瑞、吳鮮九數人,擄民百餘家。1657—1662年(清順治十四年至康熙元年)四川雜穀土司桑吉朋、阿日土司巴必太與瓦寺土司曲翊之間爭鬥,互相之間劫堡斷橋,殺戮漢、羌人民,擄掠男女為奴,致使地方聲息不通。明末清初,百戶土司與卯洞土司力爭奪人口土地爭戰不息,達數十年。

1724年(清雍正二年)容美、桑植上司率士兵搶掠保靖民財,焚掠村莊60餘處,搶走男女千餘人。

1726年(雍正四年)“桑植土司向國棟恃強負固,與容美、永順、茅岡各土司尋釁仇殺,貪暴不仁,民不堪命”。容美土司向九霄每當外出,“民皆閉戶,雞犬無聲”。土司內部因爭襲之事而互相爭鬥亦累累發生。廣西恩城州上司岑欽在明弘治年間先與他的叔父田州上司岑溥相仇殺,後又殺了岑應父子,不久岑欽父子又被岑應之弟接所殺,相互爭襲仇殺多年。這種仇殺紛爭,使人民遭殃,嚴重破壞了生產。

土司製度的這些腐朽落後性,已經成為嚴重阻礙生產力發展的侄桔,引起上司統治區內廣大人民群眾的不滿和憤怒,因而各族人民對土司的統治進行了強烈的反抗,土司製度在各族人民不斷反抗鬥爭衝擊下已經搖搖欲墜了。

二、改土歸流的曆史背景

土司製度是封建王朝在某些發展不平衡的少數民族地區實行的一種民族政策,是在適應這些地區奴隸製和封建農奴製發展過程中建立起來的。封建中央王朝建立土司製度隻不過是一種權宜之計,其最終目的是先將這些少數民族地區穩定下來,然後創造條件,實行改土歸流,最後徹底廢除土司製度。隨著土司製度的發展,它的腐朽性、落後性、不適應性逐漸暴露出來,越來越不適應南方各民族社會的發展了,改土歸流的條件日趨成熟。

改土歸流是在兩大曆史背景之下進行的:

(一)土司的存在已逐漸成為統一多民族國家進一步發展和鞏固的障礙自16世紀以來,各地土司的割據、抗拒朝命,使中央王朝越來越難以製禦,這就直接影響到中央封建王朝在南方各少數民族地區統治的深入和穩定,更成為統一多民族國家行政區劃統一、完整的障礙。最初的土司統治製度是在封建中央王朝無力進行直接統治的少數民族地區采取的一種特殊的地方政權形式,其本身就具有較多的地方割據性質,隨著土司製度的發展這種割據性越發突出了。土司們“各長其長,各世其世”,“彼之官其官也,彼之民其民也”。世代領有其土其民其軍,擁有政治、經濟、軍事大權,設有自己的一套完整統治機構。如雲南車裡宣慰使司的統治機構,宣慰使(土司,傣語稱為召片領)有似皇帝,宣慰司署有如中央王朝的國務機構,設有大小官員30餘人,司署議事庭的4個官員(4大卡貞)猶如中央王朝的宰相。宣慰使的嫡親兄弟猶如親王,分封到各猛為土司(召猛)的猶如諸候,宣慰使派到各地的波郎則是欽差大臣,各猛以下的隴、火西、村的叭、鮓、先頭人則是各級地方官員,這儼然是一個獨立的封建小朝廷。“雖受王朝爵號,實自王其地”。各土司往往占有數十、數百上千裡地方,並擁兵自恃。土司便以此為資本,邀功請賞,擴大割據勢力,專事劫殺。鄂爾泰在奏疏中說:廣西“思陵州土司鄧橫,強暴恣橫,積惡多年……聚集凶徒,專事劫殺”。四川西陽土司擅自設5營、副將5人、守備5人、千總20人、把總40人,衙門大旗書寫“崇文振武”4個大字,地分12裡,恣意征派。土司抗拒朝命的事也時有發生。四川烏蒙土府“自康熙五十三年(1714)土官祿鼎乾不法,欽差、督撫會審畢節,以流官交質始出,益無忌憚”。湖北容美土司田旻如自造官室,自造武器,抵抗清軍,違抗朝命。土司為亂之事更是史不絕書。然而由於這些土司的違法行為有世襲的特權,又無革職削地之罰,更使這些上司有恃無恐為所欲為,是為封建朝廷所不容。因此土司的這種封閉性、割據性不僅成為統一多民族國家實行統一行政區劃的極大障礙,而且還嚴重地阻礙了各族經濟文化的交流和發展,很不利於國家的統一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可見廢除割據一地的土司統治已勢在必行。

(二)經濟基礎的變化促使上層建築隨之引起變革

明清以來,土司製度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封建領主經濟發生了變化,土司在本民族中的影響也在逐步消減。明代中葉以後,大量漢族地主、官吏、兵差和商人深入到土司統治區及其周圍地主經濟的強大影響,也衝擊著土司內部的經濟結構和政治製度,使土司內部的經濟結構日益發生變化,於是封建地主經濟在土司地區應運而生,迅速改變了土司地區的經濟基礎。

漢官和商人進入土司統治區後,使得土司統治區的商品經濟開始興起。最先興起的商品生產是礦業的開采,如廣西淩雲、河池、南丹等土司區的銻、銀、錫、銅、土砂(煉水銀的原料)都得到開發,漢商到此設立專門的商號來收買,運輸到外地。甚至廣西的土特產八角、田七等亦有商號經營,轉銷外地,使一部分農副產品也逐步商品化。商品經濟的發展,衝擊了土司內部的封建領主經濟。首先是土地關係的變化。明清以來曾在土司地區屯田,屯民將多餘的屯田分給土民耕種,收取屯糧以供軍需。後來還準許土民自由屯墾,每4畝納銀1兩即可。在貴州還規定軍屯以外的“餘田”,由官府招募人民佃耕,或由漢族地主承領再轉佃他人。這些佃田皆可自由買賣,政府發給田契,在廣西大新縣原8個土司區發現了大量的清乾隆年間的官發田契約執照。土地的私有和自由買賣,這就從根本上改變了過去土司壟斷其轄區內全部土地的狀況,導致土地兼並的劇烈。各地土司“往往以有糧田詭稱無糧,賣與紳衿商民”。土官亦將土地出賣,南丹土司莫氏就將400畝產田典賣與鄧姓人家,使大量土地流入漢族地主之手。乾隆年間,天柱縣關、李、龍、楊4戶大地主占地很多,僅龍姓1戶所占土地竟跨越3縣,遍及30多個村寨,年收租糧3萬餘石。安龍、羅甸、望謨等地收祖穀上千石的大地主也為數不少。在土司地區各民族內部,也出現了田連阡陌的大地主,湘西乾州廳的重阿寨苗族地主吳廷海、吳學仁占有的田地,遍布其家周圍數十裡;永緩廳紫兒寨苗族地主石季山占有土地達500餘畝之多。說明地主經濟已在土司區內逐步形成。土司占有土地的外流,這就是土司政治主權與土地所有製分離的開始,從而從根本上動搖了土司統治的基礎;其次是地租形態的變化。封建地主土地所有製的形成和發展,衝擊了領主製下的剝削關係,隨著土司地區人口的增長,耕地麵積的增加,生產力的提高,農民私田的增多,加上新興地主勢力的發展,於是原有的勞役地租形式已不能適應了,促使地租形態發生變化。各地土司不斷將過去的勞役地租改為實物或貨幣地租。有的土司開始將土地出租給農民“按穀分花”,即收取實物地租,如廣西龍州一帶,“凡租耕田,田主不出穀種,不納官糧,概歸佃戶負擔,得穀仍是均分”;淩雲縣境土司的莊田多采用征收實物的辦法;大新縣境的土司還規定可以用錢來贖買“夫役”,用實物來代替力役,甚至有的土司超經濟剝削的苛派也逐步改用實物地租來代替;再次是人身依附關係的變化。由於勞役地租逐漸向實物地租過渡,過去那種嚴格的人身依附關係不斷鬆弛,農民開始從繁重的徭役、兵役、勞役地租的剝削下解脫出來,農民可以稍許自由地支配和經營自己的土地,轉化為稍有點自由的農民,促進了生產的發展,這就為改土歸流創造了社會經濟基礎。

上述變化說明,隨著各土司地區社會政治經濟的不斷發展,土司地區的社會經濟已逐漸與內地的經濟相一致,土司製度的繼續存在已經防礙了統一多民族國家中央王朝的統治,而且在社會經濟基礎發生變生的情況下,土司製度這個上層建築就越來越不能適應新的變化的需要了。在這樣的曆史背景之下,廢除土司製度已成為一種曆史的必然了。

三、改土歸流的經過

改土歸流不是偶然發生的事件,是有其曆史背景和政治經濟原因的。首先是封建地主經濟的產生和發展,這就要求改變落後的封建領主製發展和確立封建地主製;其次是封建中央王朝也想要通過改土歸流以便對邊遠地區和土司統治地區實行直接的統治;再次是封建中央王朝經過幾個世紀與土司的鬥爭,實際上已取得了對不少土司的支配地位,並通過派遣“佐貳”、掌握承審權和對土司的各種限製,已將土司的權力大大削弱,為改土歸流掃除了一定的障礙。此外再加上明清封建中央王朝的勢力已經強大到足以對付那些不接受改土歸流土司的反抗,因此明清王朝便利用土司地區人民群眾反抗土司統治的機會,逐步實行有計劃的改土歸流。

改土歸流是明清中央王朝的既定方針,它的實施是有目的、有計劃、分步驟進行的。鄂爾泰在1726(清雍正四年)的奏疏中就對四川、貴州、雲南、廣西的改土歸流提出了具體的原則和計劃。鄂爾泰說:“雲、貴大患無如苗、蠻。欲安民必製夷、欲製夷必改土歸流”。指出改土歸流必須進行,然後提出了對4省改土歸流的計劃:將原屬四川的東川、烏蒙、鎮雄改隸雲南,相機改流設三府一鎮;廣西的土府、州、縣、峒、寨分隸南寧、太平、思恩、慶遠4府,並將牂牁江以北的普安州劃歸貴州,牂牁江以南的西隆州劃歸廣西,增州設營;雲南以瀾滄江為界,江內(瀾滄江以東)的鎮源、威遠、元江、新平、普洱、茶山等地改設流官,江外(瀾滄江以西)暫不改流,即“江外宜土不直流,江內宜流不宜土”的改流原則;貴州苗疆300o餘裡,1300餘寨的改土歸流,首先要開通黔桂道路,然後派兵深入“徧加剿撫”而後設立流官政權。關於改土歸流的原則和方法,鄂爾泰在其奏疏中也說得很清楚:“改流之法:計擒為上,兵剿次之;令其自首為上,勒獻次之”。就是“剿撫兼施”,“恩威並用”的政策。

明清王朝的改土歸流是在各種機會和借口下進行的:(1)當地各民族起來反抗,被鎮壓後借機改流,如貴州的治古、答意二長官司、施秉蠻夷長官司均是因當地苗族人民反抗被鎮壓後而,改流的;(2)土司犯罪或叛亂被鎮壓後改流,如貴州金達蠻夷長官司土官何倫父子犯死罪而被改流,還有雲南武定土司鳳氏、順寧土司猛廷瑞叛亂被鎮壓後均設流官(3)土司宗族爭襲時被改流,如雲南鶴慶土府因土司高氏宗族爭奪土官職位“伏誅”後改設流官知府;廣西的左州、利州也都是因族人爭襲而改流的;(4)土司侵掠鄰境被鎮壓後改流,如廣西養利州、永康州土司侵掠鄰境,“總兵官趙輔等擒誅之,因改流”;(5)以不係世襲為由改流,如貴州大萬山長官司申世隆死後,其繼承人因“不係世襲”而被改流;(6)土司絕嗣後無人承襲而改流,如貴州永從蠻夷長官司李瑛死後絕嗣,無承襲者而被改流;廣西上石西州、土田州皆因土司死後絕嗣改流;(7)土民請求改流,如酉陽、保靖、桑植、容美等土司地區人民“迫切呼號,蠻皆改土”而被改流;(8)土司自請改流,如貴州金築安撫司土舍金大章乞改流,遂改金築安撫司為廣順州;(9)以新建州縣或劃州並縣為由而改流,如廣西的忻城、程縣、鎮安、西林、西隆州等地流官的設置皆以劃州並縣為由而實現的。總之明清王朝是利用一切機會,隻要條件許可即實行改土歸流。

(一)明朝改土歸流的經過

明代的改土歸流是明朝中葉前後才開始的,在一些具備改土歸流條件的地區進行,一般改流的規模較小。

在貴州地區的改土歸流是從1413年(永樂十一年)開始,廢思南、思州二宣慰司,並鄰境之地設思州、思南、鎮遠、銅仁、石阡、黎平、烏羅、新化八個流官府;1415年(永樂十三年)因普安安撫司“土酋慈長謀為不軌”,改設普安州,歸流官管轄。1431年(宣德六年)因永從蠻夷長官司土司死後絕嗣,無承襲者而被改為永從縣。1444年(正統九年)因施秉蠻夷長官司地區苗族反抗被鎮壓後,改設施秉縣。正統年間流官勢力已深入控製了安順、普定,這些地區實際上已經改流。1497年(弘治十年)由於金容金達蠻夷長官司土官“何倫父子罪死”,改設流官。

1612年(萬曆四十年)金築安撫司土舍金大章請求改流,改金築安撫司為廣順流官州。1628年(崇禎元年)在貴州宣慰司的宋氏洪邊十二馬頭(水東地區)地區設開州(今貴州省開陽)流官州,水西地區安氏勢力已經衰落,流官實際已控製了貴州宣慰司土司地區。

明朝在四川的改土歸流是從弘治年間開始的。

1495年(弘治八年)馬湖“土知府安鼇有罪伏誅”,遂改馬湖土府為流官知府,但知府駐地以外的泥溪、沐川、平夷、蠻夷4長官司仍然是土司的勢力範圍。1573年(萬曆元年)明軍剿平山都掌地區的水都、山都後,改該戌縣為興文流官縣。

1600年(萬曆二十八年)明朝在鎮壓了播州宣慰使楊應龍的反叛後,“分播地為二:屬蜀者曰遵義府,屬黔者為平越府”,原屬播州宣慰司的2安撫司、6長官司亦同時全改設流官。

1623年(天啟三年)由於永寧土司奢氏長期侵奪鄰境,並發動叛亂,明朝在鎮壓了奢崇明的叛亂後,將永寧宣撫司改土歸流。

明朝在雲南的改土歸流是從正統年間開始的。1443年(正統八年)鶴慶土府土官高氏長期“屢逞凶惡,屠殺士庶”,並不斷發生爭奪土司職位的仇殺,於是明朝便宣布高氏領地內“戶下人口收籍當差,止令流官管事”,改鶴慶土府為流官知府。

1477年(成化十三年)由於尋甸土府土司統治勢力的衰落,土官為保其統治而發動叛亂,加上土司家族長期為爭奪土司職位而仇殺,導致土官統治的滅亡,明朝借機將尋甸土府改為流官知府。1481年(成化十七年)因廣西土知府昂貴有罪革職,改為流官知府。

年(嘉靖二十二年)元江土司那氏族人爭奪土司職位,被明軍鎮壓而在元江第一次設流官知府。

1567年(隆慶元年)在平定武定土知府鳳繼祖的叛亂後,改為流官知府,但又象征性地保留了土司的地位。

1597年(萬曆二十五年)順寧土知府猛廷瑞與其兄爭奪土司職位,被誣告為反叛朝廷,“官兵悉剿除之”,改為流官知府,並改大侯土州為雲州流官州,隸屬順寧府。

明代在廣西改流較早,從洪武年間就開始了。據統計整個明朝在廣西地區改土歸流共16處。1368年(洪武元年)將忻成土司改為流官知縣;1505年(弘治十八年)上思州黃姓土司“叛服無常”,被明軍討平後改設流官知州;嘉靖年間因思恩土府土官岑濬屢出兵侵掠鄰境,明朝出兵征討,殺了岑濬,改設流官知府。

明朝的改土歸流主要在貴州、四川、雲南、廣西4省進行,其它地區的改流並不突出。明代的改土歸流總的說是不徹底的,並曾遭到土司的強烈反抗,因而出現了許多反複,在許多改設流官的府、州、縣中,流官政權很不鞏固,有的土司地區設流官後,因為各種原因而出現了複流為土的現象。這是因為明代土司製度還處在全盛時期,一方麵土司製度對明王朝的統治還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另一方麵土司勢力還比較強大,可以利用群眾的力量起來反抗改流。同時明代改流的土司地區,大部分處於地主經濟興起的時期,還未能徹底戰勝領主經濟,就是說土司統治的社會基礎還沒有受到根本的破壞,明王朝也沒有力量對改流地區進行完全的控製,決定了明代改土歸流的不徹底性和反複性,改土歸流就隻有在條件完全成熟的清朝才能徹底進行。

(二)清朝改土歸流的經過

改土歸流貫通於整個清朝統治的全過程,大體可以分為3個階段:

1.初期階段。初期階段是從清初到1725年(雍正三年)。清朝初期,清軍進入南方土司地區時即對有條件改流的土司趁軍事勝利改流。1659年(順治十六年)吳三桂在鎮壓了雲南元江傣族土知府那嵩的抗清活動後,將元江改設流官知府。1664年(康熙三年)貴州水西宣慰使安坤起而抗清,被討平後,吳三桂奏分其地為4府:以大方城為大定府,以利城為平遠府,以烏撒為威寧府,以水西為黔西府,水西地區第一次改流。1665年(康熙四年)雲南新興州(今雲南省玉溪)土司王耀祖和寧州土官祿昌賢聯絡嶍峨、石屏、蒙自、陸良、彌渡、維摩、王弄山、教化等大小土官共起反抗,被吳三桂鎮壓後,廢除了這些地區的土官,改新興、寧州為流官知府,在教化、王弄山、維摩等原土司地區設立開化府,委派流官管理。1723年(雍正元年)將雲南麗江土府改流。1724年、1725年又將雲南威遠、姚安等地改為流官知府。在廣西,清朝於1663年(康熙二年)將鎮安土府改置流官通判;1719年(康熙五十八年)廢思明土司黃氏,改設流官。這是清朝改土歸流的初期階段。

2.高氵朝階段。

1726年(雍正四年)鄂爾泰任巡撫雲南兼雲貴總督事後,向清政府提出了全麵改土歸流的計劃,開始了大規模的改土歸流活動,改流進入高氵朝時期。在這一階段清政府根據不同地區、不同情況和土司的不同表現,采取了區彆對待的不同策略進行改土歸流:(1)邊遠地區與內地的區彆,認為在內地的土司可改流,雖在邊遠地區但實際和內地一樣的也可改流,邊遠地區則暫時保留土司統治,即先改內地條件成熟的地區,後改邊遠地區;(2)在雲南改流是以瀾滄江東西為分界線,瀾滄江以東必須改流,瀾滄江以西的土司暫予保留;(3)奉法與不法的區彆,清朝對罪大惡極違抗朝命的土司首先改流,對守法的能撫綏其民的與流官州縣循良相同的土司則不改流,隻使其向化。

清朝在改土歸流的高氵朝時期按照剿撫相兼兵威並舉和3種不同區彆的策略,采用以下幾種方式改流:

武力改流。清政府認為世代擁有土地、人民、武裝的土司,要他們“去封號、徼兵械、納土稱臣,解甲歸田,帖然受命改流,是不可能的事。故鄂爾泰受命之日,即移兵攻貴州廣順州之長寨,終於古州,首尾用兵凡五六載”清朝首先對東川、烏蒙、鎮雄3地用兵,最後改置烏蒙、烏撒、鎮雄、東川4流官知府。繼後,對雲南鎮源、威遠、恩樂、車裡、茶山、孟養等處用兵,將這些地區改設流官。1726年(雍正四年)二月鄂爾泰出兵攻貴州廣順州長寨,長寨是滇、黔兩省苗、彝雜處之地中勢力最強大的土司,故鄂爾泰在貴州改流之始首先對長寨用兵,前後用兵3年,設流官統治地區計有1298寨,5978戶,男婦35982口,地方600公裡。1727年(雍正五年)閏三月出兵謬衝,謬衝是黔、楚之交界處花苗中最強大者,鄂爾泰攻下謬衝之地後,將其地一部分歸黔省黎平府,另一部分歸廣西懷遠縣管轄。從1728年至1730年(雍正六年至八年)對貴州八寨、丹江、九股、清水江、八萬古州等地用兵,爾後將這些地區改置流官。1728年(雍正六年)清朝出兵攻下廣西八達寨改歸西隆州管轄。1731年(雍正九年)清軍又攻下廣西鄧橫寨,將其地改流。以土司“貪劣”、“不法”而改流。這種情況以廣西改流為最突出,如廣西的泗城土知府岑映宸、思城州土知州趙康祚、小鎮安土巡檢岑繩武、下龍司土巡檢趙墉等人均以貪暴專橫不奉法而被廢除,改置流官。

土司主動請求改流。這種情況多發生在湖北、湖南兩省土司中,原因是這些地區土司大都接近於內地,受到漢族地主經濟的影響較多,而清朝在雍正年間西南地區的大規模改土歸流對湖北、湖南的土司震動很大,在形勢所迫之下,大部分土司皆主動要求改流。1728年(雍正六年)永順“宣慰使彭肇槐納土,請歸江西祖籍”,遂改永順司為永順府。1727年(雍正五年)南渭州土知州彭宗和上溪州土知州張漢儒即納土,施溶州土知州田永豐亦納土,錯若峒、麥著峒、田家峒、驢遲峒等長官司土官皆納土,請求改流,清朝將以上各地歸入永順縣。同年,白岩峒長官司土官亦納土,將其地劃歸龍山縣。

以土司因互相仇殺,互爭不息而改流。湖南桑植土司向國棟,長年與容美、永順、茅岡各土司仇殺,民不堪命,於1726年將其地改為桑植流官縣,屬永順府,廣西上林長官司長官等人互相仇殺,被改設流官。

到1731年(雍正九年)改土歸流高氵朝結束,基本上完成了清政府予期改流任務,大部分土司地區皆改為流官統治,先後招撫討平貴州苗瑤寨2000餘,繳納廣西土司敕印和軍器2000餘件,雲南瀾滄江以東普遍設立流官知府,湖北、湖南大部分土司“納土”,故史稱“自四年至九年(雍正四年至九年)蠻悉改流,苗亦歸化,間有叛逆,旋即平定”。

3.改流的末期階段。清朝改土歸流的末期階段,是從1732年(雍正十年)經乾隆最後到清朝末年的宣統年間。這一階段是在原改流的基礎上,對尚未改流的土司繼續不斷的改流。在雲南對瀾滄江以西沿邊土司不斷改流。猛緬長官司於1746年(乾隆十一年)改設流官通判。猛猛土巡檢於公元1764年(乾隆二十九年)改設流官歸順寧府;四川、湖北、湖南在1731年(雍正九年)後改流的土司最多。四川酉陽地區土司從1734年至1736年全部改流;石柱土司區於1760年(乾隆二十五年)改流;川西的改流一直延續到清末,1775年(乾隆四十年)平定大、小金川開始改流,直到1911年(宣統三年)才最後完成大、小金川的改流;1909年(宣統元年)川督趙爾豐將德格、春科、高日、靈蔥等地土司改流;1910年(宣統二年)將巴塘、甘孜等地的土司印信收繳,改設流官,四川改流到此全部結束。在湖北,1735年(雍正十三年)唐崖長官司覃梓桂、龍潭安撫司田貴龍“納土”,將二地並入鹹豐流官縣;同年被改流的還有西萍長官司、施南宣撫司、忠路安撫司、沙溪安撫司、建南長官司等土司地區;此外東鄉安撫司、忠建宣撫司、忠孝安撫司、忠峒安撫司、高羅安撫司、木冊長官司、散毛宣撫司、大旺安撫司、卯峒長官司、漫水宣撫司、容美宣慰司等都先後在1733年至1735年改置流官。在湖南,1735年(雍正十三年)上峒長官司、下峒長官司、茅岡長官司皆“納土”改流;繼後石門天平所、慈利麻寮所相繼請求改設流官。湖北、湖南改流全部完成,“合境無土司名目”。

經過清朝3個階段的改土歸流,到1911年(宣統三年)民政部所奏各地改土歸流的情況可作為清朝改土歸流的總結,其奏雲:湖北的施南,湖南的永順,四川的寧遠,廣西的泗城,雲南的東川,貴州的古州、威寧等府州廳縣先後建置流官,漸成內地。乾隆以後征服大、小金川改流官。近幾年(宣統前後)雲南富州、鎮康,四川巴塘等處先乒奏請改土歸流,而廣西一省改流尤多,所有土州縣土司皆停襲,及撤任調省。四川尚有瞻對、察木多等處沒有改流。除湖北、湖南已全部改流官外,廣西土州縣、貴州長官司等,名雖土官,實已漸同郡縣。從整體看,大部分土司皆被改流,隻在雲南、四川偏遠之處還有部分土司未改流。

尚未改流的部分土司,到民國時期,民國政府繼續實行改土歸流。在廣西,民國初年改流的有太平土州、都安、隆山、思樂、鳳山等土司;李宗仁、黃紹竑、白崇禧統治廣西後,又繼續改流,到1929年(民國十八年)廣西改流全部結束。民國時在雲南沿邊地區繼續改流,設縣或設治局,1913年在西雙版納設“行政總局”,1925年又將“行政總局”改為“思普殖邊總辦公署”,在西雙版納地區設立車裡、佛海、五福、鎮越、象明、普文、盧山7個縣。1913年在德宏地區設行政區,次年又設潞西、瑞麗、盈江、梁河、隴川、蓮山6個設治局,將原土司置於流官縣或設治局的管轄之下。同時又在雙江、瀾滄設縣,在滄源、耿馬置設治局,雲南改流全部結束。

4.改流對土司的善後處理

清朝的改土歸流分為兩個步驟,即一為改設流官,一為對被廢土司的善後安置,“一依流官之例,倘罪應斥革,即以流官代之……然後選用循良,善加撫恤”。清朝對改流土司的善後安置極為重視,鄂爾泰雲:“今大局甫定,諸務須籌,安輯調停更非易事,若不用猛力,斷難圖成;若不具恒心,終難善後”。因此鄂爾泰建議清朝要下大力來做被革職土司的善後事宜,其目的在“要使已歸者(改流者)無舊主之思,未歸者(未改流者)生欣羨之意”。清政府對被革土司隻有少部分罪惡極大者施以重刑,對絕大部分被革土司根據不同情況采用懷柔寬大處理,以便籠絡人心,安定地方。

對以罪革職者之土司的安置。《清史稿·刑法誌二》載:“改土歸流之土司犯,將家口實行遷徙,然各有定地,亦不限千裡也。”對被遷徙的土司又視所罪之輕重區彆對待,“有犯斬絞重罪者,其家口應遷於遠省安插;犯軍流者,土司於家口應遷於近省安插”。使其離開原居住地,目的是不讓改流的土司東山再起,又複生事。所遷土司有一部分在本省安置,大部分遷入內地省分,如江蘇、安徽、浙江、江西、河南、陝西等省。僅安徽1省就安置了廣西、貴州改流土司21名。對被遷土司在生活上予以照顧,規定“每十人撥給官房五間,官地五十畝”。清世宗胤禛曾敕諭各地方官吏對被遷土司給以關照,以示“皇恩浩蕩”,使其感恩戴德,消除思鄉之情。清朝的這一措施割斷了土司與原居地的聯係,對安定改土歸流地區的社會秩序起了一定的作用。

對恭順王司的安置。對自願請求改流或自動交出土司印信者,清朝政府一般均給以優厚待遇。在鄂爾泰的奏疏中即明確規定對於投獻者“但收其田賦,稽其戶口,仍量以養贍,授以職銜冠帶終身,以示鼓勵”。湖北、湖南改流土司大都得到如此待遇,不少改流土司被授予千總、把總。永順宣慰使彭肇槐還得到清政府賞銀1萬兩,被授予參將職。這樣的安置不僅安定了已經改流地區的社會秩序,而且還吸引了未改流地區土司主動請求改流。

對改流地區的統治措施。清政府對已改流地區采取各種措施加強統治:在政治上和軍事上,采取設流官、戍兵、建城、編戶籍、立保甲的辦法。清朝選派了能力強同時又較廉潔的官吏任改流地區的官員,以便緩和與當地人民的矛盾。軍事上在各地增設營汛,派兵戍衛以加強控製,同時又設保甲製度,稽查戶口。經濟上實施丈量土地,編丁納賦。文化教育上,提倡立學校,設教職,勸各民族的子弟入學,並規定各民族參加科舉的定額。這些政策的實施促進了改流地區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

四、改流的目的和影響

改土歸流的目的,從表現來看好像是明清政府為了解除土司對各民族人民的殘酷壓迫和剝削,然而改流的真正目的並不在此,其真正目的在於:“剪除夷官,清查田土,以增賦稅,以靖地方”。很明顯,改流的目的有三:(1)在政治上廢除土司的統治,打破土司分散割據的局麵;(2)經濟上在土司地區實行科田納糧,變土司對土民的剝削為中央王朝直接進行糧賦的剝削,以增加經濟收入;(3)軍事上解除土司的武裝和收繳土司的武器,以防止地方人民的反抗,加強對地方的直接軍事控製。最終目的就是要對土司統治的各民族地區實行直接的統治。

從改土歸流的目的來分析,改流就是在政治上除去土司的世襲製,在經濟上取消奴隸製和封建領主製的殘餘,這就是說改土歸流是土司統治地區各民族政治、經濟製度上的一種變革,對各民族地區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有著較大影響,歸納起來其影響有4個方麵:

第一,有利於統一多民族國家的鞏固和發展。改土歸流消除了各地土司分散割據的封閉局麵,各土司地區完全納入了中央王朝的直接管轄之下,交通道路的暢通,加強了各民族地區人民之間的來往,湖北來鳳縣“自改土後,披荊斬棘,行李往來,遂為三省之要衢,四衝之捷徑”。湖北施南地區則是“商賈多江西,湖南之人”,“川、鄂、湘交界各族人民互通有無,密切交往,湖廣、四川、江西、陝西、江、浙、閩、粵的商人和官吏皆來湖北,有的還定居下來,形成了一個多民族彙合的地區”。土司被廢除後,清政府可以對原土司統治下的人民進行戶籍清查,登記編冊,轉到清政府的直接控製之下,並將原土司的莊奴釋放為自由農民,如雲南麗江土府改流後釋放了原木氏土司的莊奴2000餘人;湖廣容美土司改流後,追釋了原被掠保靖良民500餘人。原來的那種依附關係不存在了,成為清政府的直接編民,這對緩和社會矛盾,促進生產的發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也就有利於多民族統一國家的發展和鞏固。

第二,革除了一些舊製陋規。改土歸流過程中清政府對土司地區一些舊製陋規作了一些改革。首先是革除土司的苛派和特權剝削,諸如“火坑錢”、“鋤頭錢”、“煙戶錢”、“年歲錢”、“鞋腳錢”、“修衙門錢”、“破收銀”等一律予以革除。僅泗城府、西隆州就革除土司各種苛派銀1517兩,雲南麗江府改流後革除各種苛派銀2萬餘兩。然後稅收由清政府統一管理,按畝進行征收,並在一段時間內“科糧從輕”,減輕了人民的負擔,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有了提高。革除一些土司長期統治造成的流弊,對於改流前土司自定的刑律、私設的公堂一律廢除,還禁止土目擅管地方,禁止仇殺、掠搶人畜和勒索搶掠商人財物等。這些措施有利於地方的安定和發展生產、繁榮商業。革除了某些民族的陋俗,如禁革“骨種之習”。和同族婚姻,還“禁止端公邪術”、“禁乘喪訛詐”、“禁輕生”等。這些措施雖難以被當地各民族所接受,但都有利於各民族的繁榮和發展。

第三,促進了原土司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由於土司的廢除,使奴隸製和封建領主製得以徹底瓦解,土民從土司的束縛下解放出來,獲得了較多的自由,再加上清政府在改流過程中比較重視恢複和發展生產,土民的生產積極性就高漲起來,結果使改流地區的社會經濟有了新的發展。改流後,清政府允許土地自由買賣,鼓勵開荒和招農開墾,使大量有主土地得以耕種,大量無主土地得以開墾,耕地麵積大幅度增長。雲南麗江上府改流後的1725年(雍正三年)隻有耕地790餘頃,到1727年(雍正五年)新開墾了耕田471餘頃,1729年(雍正七年)又新開墾55餘頃,總耕地麵積增至1318餘頃,比明末清初時增加了3倍。鄂西大片荒地也被開墾,1754—1774年(乾隆十九年至三十九年),施南府墾出荒地55396畝。改流後,原土司地區的水利建設也有較大的發展,清政府根據各地的不同情況,對以往常造成災害的江河湖泊進行了治理,並修建許多新的水利工程。以雲南省為最多,僅在雍正年間昭通地區就興修水利工程10處,灌溉麵積達2萬餘畝。據乾隆《雲南通誌》卷十三水利條記載,雍正年間雲南省疏河、開渠、築堤、建閘等各項水利工程達70項之多。水利工程的興建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改流後,還將內地的先進生產技術和農具輸入到改流地區。鄂西地區“向來刀耕火種,不用灰糞”,因此鶴峰第一任流官知州即教民“積糞和灰”,“多收草糞”,引進鐵犁、鐵耙、鐵鐮等,使“高低田地,皆用牛耕”。其它省改流地區這種引進先進技術和農具的現象亦很普遍。改流後亦使手工業和商業有了較快的發展。對改流地區清政府鼓勵從事多種經營,鄂西地區改流後“女勤於織,戶有機聲”,木匠、銅匠、裁縫各業俱有;施南府“百工多係本地居民……有精於藝者,或居肆置物”。雲南東川的礦業也有發展,“礦產稅年收萬金”。集市貿易更為繁榮,改流後水陸交通的開通,“水道可以安穩行舟,往來商賈稱便……苗、彝土特產,借以源源輸出,外地商品,如鹽、米、布帛諸物亦得以大量輸入”。湖北鶴峰州“舟楫之往來,連絡不絕,商賈之貨殖,各種俱全;人事之繁華,已至其極”。改流地區商業的繁榮可見一斑。總之,改土歸流促進了原土司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

第四,促進了土司地區文化教育的發展。改流前土司往往以“恐土民向學有知,不便於彼之苛政,不許讀書”,“向來土官不容夷人應考,恐其入學,與之抗衡”。改流後清政府下令廢除“禁部中夷人不許讀書”的舊規,提倡在各改流地區廣設學校,凡有條件辦學的地方,均設立學校和教職,還規定取士名額。湖北鶴峰流官知州提出設立義館,令民間子弟上學,7歲以上兒童必須上學,父母不得阻止。為了擴大民間子女入學機會,在施南府設了府學。各縣大都設了縣學、鄉學,實行科舉考試。清政府為了籠絡人心,還在一些州縣專設苗童名額。據不完全統計,雍正改流後建立的學校;在貴州有府州4個,在雲南有府州6個縣2個,在廣西有府州5個縣1個,在湖南有府州1個縣4個,在四川有府州2個縣1個。學校的建立,使許多民族的子弟有機會上學,“文教事興,人皆向學。不獨世家巨室,禮士賓賢,各有家塾,即寒素子弟,亦以誦讀為重”。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改流地區各民族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有著深遠的影響。

綜合上述,可以對改土歸流的影響作如下的評價:改流是土司統治地區各民族經濟和政治製度的一次大變革。就經濟變革來講,改流以後,一些地區的封建地主經濟取得了主導的地位,一些地區的封建地主經濟則由此而發展起來。再就政治改革而言,土司統治時期,各民族中還分彆存在著封建領主、奴隸主的地方政權,中央王朝隻能通過各民族中的領主、奴隸主實行間接的統治,改流後領主、奴隸主政權皆被廢除,而代之以流官政權實行直接的統治,從而加強了中央集權的統治,使各民族地區的基層政權與內地漢族完全趨於一致,各民族地區與漢族地區政治上的統一向前發展了,鞏固了中央王朝對各民族地區的統治,也使多民族統一國家得到進一步的鞏固。其結果是促進了改流地區各民族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這是改土歸流的進步性,應該加以肯定。但是改土歸流又是建立在有利於大民族封建中央統治階級對各民族人民進行剝削的前提下進行的,所以中央王朝中統治階級的剝削代替了各民族中土司的剝削,以流官代替土官的統治,各民族人民不可能擺脫階級壓迫和剝削,甚至造成有些地區土流雙重壓迫和剝削,民族歧視和民族壓迫依然存在,使改土歸流的進步性受到非常大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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