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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歐封建社會(三)(1 / 2)

第三章王冠、塗油禮與國家――封建政權

政府衰頹有兩條普通的渠道:就是

當它經曆萎縮時,或者當國家分解時。

――盧梭(法)

是的,國家解體了,權力被分割了,社會出現了所謂的普遍無政府狀態。然而西歐社會仍然存在著作為國家象征的國王及其政府,並且王權與政府的權力和職能在不斷得到加強和發展。一個即使是極其混亂無序的社會,同樣存在和發展著權力和秩序。正如11世紀沙特爾主教富爾伯特所言:假如沒有土地、人民和國王,王國就將不存在。

一、國王與王權

西歐王權發展經曆了幾個階段,各階段均特征明顯。我們擬從加洛林帝國解體前後來區分之,至於晚期中世紀的發展則基本不屬於封建社會的典型形態,故略而述之。

加洛林帝國解體前的西歐王權

神授與民選國王從何而來?國王是乾什麼的?曆史唯物主義認為隨著私有製的發展、階級的出現,國家這一機器也隨之出現,作為國家機器的執行者的國王也隨之產生。原始日爾曼部落社會的發展基本上與此相符合。當然更為具體的曆史考察也是必要的。

讓我們先來看一看8世紀愛爾蘭的一則有關國王生活的文獻:周日,飲酒;周一,處理人民之間的爭訟;周二,田獵;周三,騎馬比武;周四,賽馬;周五,審判;周六……上麵文獻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國王的騎馬比武,一是處理人民之間的爭訟。它們揭示國王的作用正是維護國家的安全保證國家的秩序,他是國家的保護者、法律的製定者和審判者。正是這兩點決定了日爾曼人有關國王的觀念:神授與選舉的同時存在,並行不悖。日爾曼人相信"王"是有神性的,是神的恩賜者,故他們能夠在世間行使統治,戰無不勝。並且這種神性是王這一家族成員都具有的,不限於某一人,所以在許多時候,這些有神性的王室家族成員都可以為王,隻要得到人民的同意。這就是神授與民選的原則。羅馬曆史學家塔西佗早在公元1世紀就提到日爾曼人的國王是按其高貴出身來推舉的。到了克洛維(481-511在位)為王的時候,他也是在全體人民大會上被選舉為國王的,但他的祖先可追溯到傳說中的半人半神的墨洛克(墨洛溫王朝也因此而得名)。當然克洛維皈依基督教也加強了他的神授特征。矮子丕平要謀取墨洛溫王朝的江山,雖然得到了"人民(其實是那些大人物)"的支持,他的家族控製墨洛溫王室,自任宮相已經幾代人了,但他們為自己未具有神性而苦惱,而不得不以土地去換取羅馬教皇對其神性的確認。然後丕平才在751年蘇瓦鬆大會上被全體人民一直推舉為王,加洛林王朝也就得以建立。所以在具有神性的王室家族中挑選國王是早期中世紀西歐各日爾曼王國的通行原則。神授與選舉在此相輔相成,沒有神授就沒有成為國王的可能,而沒有選舉也就沒有成為國王的可能。國王的登基是神的旨意,而國王的選舉正是為了履行神的旨意,使英勇善戰的國王登上王位,其赫赫的戰功與偉大的人格則證實了神的正確。

除了習俗的認可,王室家族的神性更被基督教會的認可所加強。王權神授的理論在早期中世紀的基督教神學家的著作中都有反映,他們認為國王是上帝在世間的代表,是教會的保護者。為確保這種神性為人民所承認,故在國王登基儀式上有突出的表現。教皇及大主教學習古代希伯來人國王的宗教儀式――塗油來為西歐各國國王加冕,這就是著名的塗油禮。塗油禮在7世紀西班牙西哥特王國中已經采用,8世紀加洛林王朝的締造者矮子丕子也采用之,而800年查理曼在羅馬加冕為皇帝時的塗油更為著名。塗油的一般儀式是以聖油塗撒在國王光光的前額、前胸、後背及身體的其他部位。聖油是植物油與一些香料混合而成。橄欖油是其中的重要成分,地中海周圍盛產之。塗油禮的神聖性表現在此後國王的登基都必須進行,而且隻有國王才能進行之。在封建割據時期,王權儘管衰落,各地的大公國的首腦在權勢、實力上有時超過國王,他們因此也進行一些諸如接受手杖、加冕等儀式,但他們惟獨不敢行使這種塗油禮。

登基儀式一般應該由選舉、宣誓、塗油、加冕等4項內容相成。選舉顯然不是所謂的民主選舉,而是神的選舉。宣誓儀式體現了國王的神性更體現了國王的民選特征,許多時候宣誓是國王與僧俗兩界貴族的口頭契約。宣誓是各國國王登基時的通例,雖然誓詞因人因事因時因地而有所改變。宣誓之後是祈禱。國王在眾教士祈禱唱頌時必須拜服在神的麵前,然後他從大總管手中接過他的絲綢禦靴,從公爵等貴族手中接過金馬刺。然後是塗油。塗油之後,其人已經成為正式的國王但他還要完成最後的加冕禮。在眾人的歡呼聲中,國王穿上他的潔白的緊身短衣,從貴族及主教手中接過寶劍、指環、權杖,最後是王冠。許多時候加冕是國王與王後一起進行的,當他們二人都戴上王冠之後,儀式基本結束,最後是宗教意義上的聖餐禮。故與塗油禮相承的加冕禮所揭示的是國王的權力與神性在人間的體現。它以所謂有神性特征的權杖、寶劍、指環及王冠等無生命的東西為象征。神授與民選的兩大傳統實際上是為上層社會所操縱的,但它們的真正根源在於日爾曼及羅馬社會中間。這種傳統也一直紮根於西歐諸王國中間,如形成於10、11世紀的《羅蘭之歌》對偉大的查理曼的讚美就有這種體現。查理曼的英武、慷慨及仁慈以及他對上帝虔誠熱愛是作者所極力稱頌的。查理曼是上帝的保護者,故上帝派天使來與他會談,上帝幫助他戰無不勝。如某次戰鬥中本應落山的太陽一直停留在空中,直到他取得勝利為止。這些都表明人們對其作為國王的神性的認同。最典型的表現國王神性的例子來自國王神奇的治愈病人的能力。早期有這樣能力的人多是聖徒或大主教、主教之徒,國王擁有這種能力自然得益於塗油加冕之功。早期國王有手到病除、治愈各種疾病之功,某人有病,國王禦手一模就能解除病人的痛苦。後來則僅限於治愈瘰鬁病、淋巴結核之類的疾病。而愚夫愚婦們竟至相信摸一摸國王的衣服就能使土地增產豐收,於是當國王經過時,常常有當地農民們仁立道旁,翹首以待,躍躍欲試,期盼能一摸國王的禦衣。是否增產了,史無記載,不得而知。

神授與選舉雖然並行不悖,但同樣充滿著鬥爭。許多時候神授與民選是脫離的,矛盾的。選舉的原則反映的是民眾的觀念思想,有自下而上的特征。國王是人民選舉的,故國王應該對人民負責,他的命運也應該由人民所決定,尤其是新王的確定應該由人民來選舉決定,而不能傳子傳孫。而所謂的神授的理論觀念一方麵得益於日爾曼人的神性傳統,一方麵得益於教會的神學理論,於是王位應該自上而下的繼承,由上帝決定,故繼承製得到發展。在加洛林解體前事實上是神授與民選較量又並行的時期,基本原則是家族的集體繼承,國王個人則由選舉產生。並且繼承占主導,選舉隻是形式。所謂選舉也是幾位有實力的僧俗大貴族妥協的結果。最為典型的是當被選舉者實力相當時,人們往往避免選舉,於是出現所謂共治的奇怪現象。如查理曼與其兄弟卡洛曼的共治,二人關係一直很僵,幾乎發生戰爭,後因卡洛曼暴卒才得以避免。虔誠者路易死後,國家則在幾個兒子的不能共治下而崩潰。因此,如英國學者烏爾曼恩所言,神授與選舉的傳統在不斷發展變化,先是民選占主導,後來讓位於繼承的原則(即神授原則),再後來(即我們所說的封建時期)又是民選的原則為主導,並且這種上行理論逐漸取代下行理論而在原始歐洲與新歐洲之間架起了橋梁。

王權與統治國王的力量從何而來?從理論上來看,上帝賜給他以神性,人民授予他以權力,故國王有強大的力量。但實際運行中的情形則仍然是實力的問題。國王的力量來自他的實力,這種實力是多種因素作用的結果,如經濟基礎、社會關係、法律保證及意識形態等方麵。

第一,王權統治的經濟基礎。

西歐諸王國主要依靠由國王控製的中心地區來進行統治。每一個王國都有一個中心地區,它為國王所直接控製,那裡有國王的大片領地及森林等。而周邊地區對王國的貢獻相對較少,隻有些來自各地區的奉獻而已。如倫巴第王國的中心是今意大利波河流域,英國西薩克森國王控製的是其先人自5、6世紀以來從布列吞人手中獲取的索美塞特地區。8、9世紀的奧斯特拉西亞王國控製的是奧惟多周圍的腹地。法國加洛林王朝控製的是今默茲和摩澤爾河流域的土地。這些地產是王家力量最為持久的基礎與保障。王家的軍隊能從這裡得到糧餉、裝備,國王及其家庭能在此生活、工作與休息。它是王國事實上的首都。如倫巴第的帕威阿、奧斯特拉西亞的奧惟多以及查理曼時期的阿肯都是。同時,國王直接控製的領地是在不斷變化的,或者因為婚姻或者因為戰爭,國王的直接控製領土可以不斷擴大,這也就擴大了王國的統治基礎。國王的力量來自其經濟實力但不僅限於直接控製的土地。那些動產也是他進行統治的基礎。如金、銀及其他貴重器皿。在加洛林時期,搶劫與貢獻是皇家收入的兩大主要形式。查理曼的傳記作家艾因哈德記載,790年一次勝利搶劫使亞伐人的滿車的財寶儘為法蘭克王國所有,使王國一下子由乞兒變成了富翁。而未被查理曼征服的比勒方棠人必須稱臣納貢,且貢獻很重。像這樣的搶劫與納貢之事很多,以至查理曼的宮廷中貴重物品非常之多。

與羅馬時期相比,墨洛溫和加洛林時期的法蘭克經濟是一種自然的農業經濟。當時,古拉丁文詞彙"購買"已不複可見,而代之以"物物交換"這樣的詞語。而且在墨洛溫時期流通的黃金到8世紀的加洛林時期已經不再以交換手段出現於公眾麵前,隻有像查理曼的宮廷中才存有一些。至於那些金銀匠、製玻璃匠等高級手工業者,或者來自意大利或者來自拜占廷,說明帝國境內的手工業發展極為落後。雖然查理曼帝國與東西方許多地區都存在貿易,如與西班牙、愛爾蘭、萊茵河流域等,但都很有限。國王及王國的實力也就同樣有限,它直接控製的地域有限,而對間接控製的那些地區則由於各種條件的限製很難發揮作用與影響。許多地區國王一生都沒有訪問過。而與地方貴族鬥爭的結果,或者壯大國王的領地與力量,或者相反。

第二,王權統治的社會關係力量。

早期中世紀西歐諸王國的統治力量在某種意義上是一種集體的合力。親屬關係對王國的運行有著重要的作用。親屬關係的存在可以加強政治上的連結,但也有可能破壞王國的統治。如克洛維為謀求家族的王位而采取各種手段將其有競爭力的兄弟、子侄殺死。查理曼則把那些反對者或者殺死或者刺瞎眼睛,或者砍斷肢體,或者強迫他們剪去頭發,進修道院做僧侶。可見權力會毒害人們之間的親情。

婦女在早期中世紀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一直為人們所忽視,其實她們是國家與國家之間,家族與家族之間,家族內部之間重要的聯係紐帶。婚姻是戰略,婦女是籌碼。婚姻的任何變化都會引起國際形勢的巨大變化。在查理曼早年的國際關係中,倫巴第王家的婦女發揮了關鍵作用。倫巴第王德西德留斯將其3個女兒分彆嫁給了倫巴第公爵、巴伐利亞公爵和查理曼。第四個女兒則成為某修道院的院長。當查理曼拋棄其倫巴第的妻子後,引起她的諸位姐妹的憎恨,所以查理曼並沒有實現其以婚姻控製倫巴第的企圖,他在那裡遭到頑強的抵抗。巴伐利亞也是經過長時間的征戰才於788年被征服的。但是,查理曼與阿勒曼尼王的女兒結婚則使他對阿勒曼尼的統治合法化。因此,加洛林諸王多為自己及其諸子們從諸貴族世家中尋找妻子,日爾曼人路易的3個兒子分彆與巴伐利亞、薩克森和阿勒曼尼的3個女繼承人結婚。而禿頭查理則為其兩個兒子自紐斯特裡亞和阿奎丹尋找新娘。王後在管理王室家庭日常事物等方麵起著重要的作用。相夫教子,管理侍從人員、管理王室地產等都是王後的職責所在。王後對國王及國家政治的影響也不容忽視。從理論上國王應該隻有一位王後,但實際上可能會不一樣。當時國王同時擁有幾位妻子不算什麼,人們也並不奇怪。能夠頭戴王冠的王後隻是一位,國王休妻之事常有,卻也常常引起許多問題。加洛林國王羅退爾二世控告其妻子有通奸行為,而決定離婚,另娶其情婦為妻。這件事最後使整個歐洲都被卷入,羅退爾本人及其第二個妻子都被教皇處以開除出教的絕罰。所以這樁離婚事件不僅是一樁醜聞,更是一個災難。

在王國政治生活中另一重要角色是國王的諸子,他們是王國中極富變動的因素,是一支不可預測的力量。有時他們可能是王國的穩定力量,有時則可能是一種破壞力量。潛在的對王位及土地財富的欲望常使他們做出驚人之舉。幾乎沒有國王能夠避免這種來自最親近者的反抗。查理曼與其兄弟卡洛曼的關係一直很糟,卡洛曼死後其妻及二子逃亡帕威阿,這被認為是導致查理曼對倫巴第進行征服的主要原因。禿頭查理的兒子卡洛曼的反叛最為危險,他在貴族們的支持下舉起旗幟反抗其父親,結果因貴族們的拋棄而被俘,最後被弄睛眼睛。這樣的內訌常常使王國陷於分崩離析之中。英格蘭的諾森布裡亞和麥西亞就是這樣內亂的犧牲品,丹麥和墨洛溫王朝也同樣如此。最後加洛林王朝也是如此下場。導致這樣內亂的一個根本原因是日爾曼人的共有與共享的觀念。土地財產都可以在諸子中間分割,國家也同樣可以。當丕平死後,查理曼與其兄弟卡洛曼得以繼承王位的一個先決條件就是他們平分全部國土。後來虔誠者路易還沒有死就將土地分給3個兒子,引起他們之間的內戰。但是成功的管理與安排也能夠避免這樣的內亂所造成的惡果。如西薩克森諸王是在國王生前就公開宣布得到認可的安排,而且貶低那些國王的妻子,隻要她們有可能再生產出對王位產生威脅的後代。提名也是一種方法,它否定了其他遺子對權力的要求。那些沒有被提名者自然無權進行權力的角逐,但他們能夠安全地生活。如查理曼先給其長子丕平以提名的權力,790年又解除了這種繼承權,在丕平792年的反叛被鎮壓之後,丕平被送進了修道院。查理曼就是以這種將諸子不斷送進修道院的方法來使他們退出王權的競爭。影響國王及王室政治的還有外戚,他們因為婚姻進入宮廷,此外還有貴族家庭的子弟進入宮廷,他們成為國王的待從。對所有國王來說,最大的危險來自貴族們的陰謀反抗。英王阿爾弗烈德大帝的法律特彆強調指出:"任何陰謀謀害國王生命的人,他應以自身的生命作為賠償。"因此,在王權發展中,社會關係猶如雙刃劍,既能夠穩定和加強王國的力量,又可能破壞甚至瓦解國家。

第三,王權統治的行政管理力量。

國家的良好運行依靠行政係統的相對健全。但早期中世紀國家的統治相對弱小,這不是指觀念上而是指實際上的統冶。查理曼每征服一地,自然將其視為自己的領土,他也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心理,但實際上每一個國王所統治的直接地域是極其有限的。據雲,一愛爾蘭國王的袖珍王國隻有約方圓50公裡,這樣他才能走訪每一個村落,處理他們的個人糾紛。對地方的控製就需要依靠各地的大貴族,如公爵、伯爵等。英國早在9世紀就已經有了郡的行政區劃,郡的統治主要由一個軍事首領"埃爾德曼"和一個郡長"舍裡夫"共同構成。國王依靠他們來統治國家。像軍事首領、郡長和伯爵這樣的人物是國王統治的代理人,是國王與其人民之間的重要中間人。他們的任務有三:其一,維持地方上的社會秩序如開辦地方法庭、公正地處理地方事務,懲治罪犯等;其二,照看該地方上的王室地產;其三,當國王作戰時,招集人手為國王幫忙。當然還有其他任務,如向王室貢獻財富,接待王室成員的拜訪等。他們與王室的關係是在長期的曆史發展中形成的,如被征服之後的臣服,王室成員被派往某地任首領,形成"下國"等。但這種關係是不穩固的,中間人常常不聽召喚,不忠不孝之事時常發生。為了鞏固國王對全國的統治,加洛林帝國時期開始將他們這些中間人變成國王的直接封臣。國王希望通過與他們締結封君封臣關係來維持他們對國王的忠誠。加洛林以此方法的確在一段時間中維持了國家的統治,至少在查理曼生前國家保持了相對的統一與強盛。但是它也埋下了國家分裂的禍根、起初,伯爵被派往各地任職的時間為一年。不久他們就出錢購買繼續任職的權力。早在克洛維的孫子的時代,就有這樣一個事例。奧塞爾城的伯爵派其子攜帶銀錢給貢特蘭,企圖繼續他的職位。這個兒子也曾為自己出過錢,並取得了他父親的位置。所以伯爵爵位慢慢可以繼承了,他們在地方上的統治儼然是一個獨立的王國。一些文獻中提到加洛林國王隻能統治奧惟多,而伯爵們統治他們自己的領地。國王要想遷移或調動他們幾乎是不可能的。即便在英國國王對郡長及軍事首領的控製也不能說是成功的,阿爾弗烈德大帝曾下令讓軍事長官們學文化,說不學會讀書就將失去其職位,但實際上絕大多數人目不識丁,卻仍在其位。

嚴格說來,早期國王周圍沒有現代意義上的國家官僚係統,王室成員就是國家的官員。我們所看到的許多官員隻是國王及其家庭的侍從人員;隻消聽一聽他們的名字就可以知道。如英國盎格魯薩克森時期有"司膳",負責供應王的飲食;"司宮"負責監管王之寢室、衣櫥及王的財寶的收藏;"司廄"負責管理馬匹及王之巡行,是一個弼馬瘟;"神甫"則是宮廷為王祈禱者;"總管"負責整個王廷的供應;"司警"既照管王的馬匹也負責國王的軍事行動。其他有森林看守者、養獵鷹者、狩獵者、看門人。他們所負責的諸多事物就是國王及其宮廷的事物,很少能從中看出他們的國家官吏的特征。但他們也在逐漸演變為國家的官吏,他們的政府性質越到後來越明顯。他們在王廷中處理各種事物,重要性日益顯著。

早期中世紀國家的管理仍然保留有日爾曼人原始民主的遺風,國王的統治不是獨裁專製。"人民"有權利和義務為國王貢獻力量,於是在英國有所謂的"賢人會議"。賢人會議真正開始於7世紀,8、9世紀的文獻中經常提到它。會議由國王負責招集,一般是在重大的節日如複活節、降靈節、聖誕節。一般一年一次,也有例外。賢人會議的人數不定,30多人最為常見,但931年11月的一次英國賢人會議人數達100,有坎特伯雷和約克兩大主教,有兩位來宮廷觀光的法國王子(自然是賢人了!),17位主教,5位修道院院長、15位軍事首領及59位顧問。看來國家的賢人已經網羅殆儘了。賢人會議處理諸如發布宗教條例、製定法律、討論稅收、審判案件等重大事情,作用甚是不小。大陸上的加洛林法國及其他王國也有類似的集會。794年查理曼在法蘭克福的大會議的議事日程表包括,清算792年的叛亂事宜、甄彆忠誠者與非忠誠者、處理饑荒事務、穩定物價、懲治投機者等等。加洛林帝國大會議的規模更大,如843年5月的凡爾登會議參加者逾千人。有時人數太多,房屋不夠居住,就搭起帳篷,夏天的集會更是如此。帝國統治者們在這裡處理國內遺留下來的各種問題,討論和製定國家的一些重要方針政策,所以可稱為公開的集體辦公會議。由於它的規模可大可小,時間可長可短,地點也隨時改變,故對於處理國內問題有相當的靈活性。但是,也正是由於它的召開不定期不經常,致使各種事情積壓,難以得到迅速的處理,也就影響到國家的安寧。如792年丕平的叛亂直到794年的大會議才得以處理。

從上文的分析介紹中可以看出早期西歐諸王國王權的發展表現出如下一些共同的特征:首先,王權是神授與選舉的結合。其次,王權是在多種力量作用下進行統治的,這就決定了王權的原始性質與王權的不成熟。最後,王權是弱小的。

10-13世紀西歐各國王權的發展

如果說加洛林帝國解體前西歐諸王國的王權發展還有些共同特征的話,那麼解體後的西歐王權發展已經不能進行普遍意義上的概括了。在此我們從法、英、德等國的發展來描述和分析之。

法國王權10-13世紀是法國王權發展的關鍵時期。這是一個由弱到強的發展時期。

法國加佩王朝早期的弱小,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第一,由於加佩王朝是選舉產生的,故始終存在著王位繼承穩定性的問題、早期加佩諸王所努力的是如何使王位留在加佩家族之內,如何贏得那些選舉他們為王的國內"最好"的僧俗貴族的支持。一是僥天之幸,加佩王室幾百年男性子嗣綿延不絕;一是自休?加佩開始,就實行兩王共治的統治與繼承方式。當休?加佩於987年被選舉為法國國王時,他所要做的就是如何使王位能夠在其家族中世襲。法國大貴族的選舉並不是想讓王位在加佩家族中世代相傳,再說加洛林家族的後裔仍然存在。因此在很長一段時間,法國實行的是提名製度,即國王生前就提名自己的某一位兒子為王,在得到大貴族們的認可後,就對其進行加冕。故二王共治、父子共治的情形在法國持續了很長一段時間。在老王駕崩、新王登基時又有一次加冕宣誓儀式。這是早期加佩王朝為鞏固其統治贏得貴族們的支持所采取的重要步驟。這種奇特的共治,事實上仍是選舉與神授原則結合的產物,它也是王權力量弱小的產物。它反映的是國王在很多時候必須聽命於國內"最好"的人――大貴族及高級教士們。休?加佩一即位就提名其子羅伯特為王以分享王位,雖然遭到一些人尤其是教會高級人士的反對,但還是在同年聖誕節於奧爾良大教堂為其加冕而成為國王。此後羅伯特又提名其第二個兒子為王,並在蘭斯加冕。它是一個奇怪的現象,當時人也對這種"父親還活著時就讓其子成為國王"的做法感到不解。並且,它也引起了許多的矛盾。有時候補國王的提名是由大主教與大貴族們來操縱的,但許多人不願意乾預此類事情,顯然它是一種政治賭博,一旦做出決定就必然得罪其他有權利繼任國王的候選人。富爾伯特主教來到法國王廷提名羅伯特的二兒子亨利為王,這就引起國王的女兒康斯坦斯的憎恨,以至富爾伯特在亨利即位時都不敢來到現場。然而,這種共治在很長時間內保證了王位的穩定繼承,總算使王位在加佩家族中延續數百年(9871328).並最終發展出長子繼承製。直到菲力普?奧古斯都(1180--1223在位)時,他確信自己的力量很強大了才對這種提名選舉國王敢於不屑一顧。這一形式所反映的正是所謂的選舉原則,它是各種力量對比較量之後的必然結果,國正在這一過程中既是主動者又是被動者。如當時人所言;"王國從來沒有以世襲的權利做出它的選擇。沒有傑出的智力、過人的謹慎以及高貴的體格,沒有虔誠的信仰和偉大的心靈的公正,就不能登上王位"。

第二,王室經濟實力弱小和國王對國家控製的軟弱。與加洛林時期相同,加佩王朝諸王也是靠自己的收入生活。但其直接控製的領地相對較小。987年法國的政治地圖很能說明這一點。加佩王朝直接控製的領地在今法國東北部,西部和南部以塞納河為界、東部以默茲河為界、北部到施爾得特海岸,即今法國巴黎以北的一片地區。當時人要到"法蘭西"去,就是指這一地區。法國國王就靠這一片土地生活,與當時的大公國相比,甚少優勢可言。這種情況在後來不但沒有好轉甚至更加惡化。法王菲力普?奧古斯都時期王權已經有所發展,但其直接控製的領地卻越來越小,隻有巴黎周圍被稱為法蘭西島的一塊不大的地區。加之地產的管理不善及當時技術條件有限,國王的實力之弱小是今天的人們難以想象的。一個國王沒有較為穩定的都城,巴黎在當時很落後,遠遠沒有奧爾良、蘭斯等地方重要和繁榮。國王仍然過著所謂的巡遊生活,帶著他們不算小的王室(所謂王室的官員也就是國家的官員)作就食的巡遊,以利用其領地上的各種資源。為了吃到波爾多的酒、巴黎的葡萄,國王們不得不進行從宮殿到宮殿、從修道院到修道院、從莊園到莊園的旅行。在每一處領地上享受來自地方上的招待,吃喝殆儘,立即換一處地方。至於王室官員多是乾些勤雜勞役之徒,他們治理國家的能力可想而知。而賢人集會這樣的議事辦事機構又不常設,其作用也就很小了。國王對國家的控製也自然相應弱小。

第三,在封君封臣關係下,法國是一個封建國家。國王不能控製其手下眾多的封臣,後者發展出獨立的各種權利。加洛林王朝的統治者首創封君封臣製是為了加強國家對地方的控製,但與他們的初衷相反,各地封臣在發展中坐大,反而構成了對國家權力的威脅。加佩王朝的封君封臣製發展,先是在各地形成了幾個大的公國、伯國。下麵一份菲力普?奧古斯都時期的法國政治地圖能夠反映此種封建割據、諸侯國林立的情形。[地圖(124kb]

從圖中可以看出12世紀末、13世紀初法國計有公國伯國十幾個。有諾曼底公國、奎因公國、勃艮第公國、布列塔尼伯國、安茹伯國、圖盧茲伯國、香檳伯國、佛蘭德爾伯國、布魯瓦伯國等,此外英國作為封臣在法國也占領有大量的土地。這些公國伯國是事實上的王國。各公爵伯爵有著獨立的各種行政、司法、經濟權利,不受法國國王的控製。他們常常與弱小的法國國王發生矛盾,不聽國王的指使與召喚,儘管國王是事實上的最高領主。菲力普一世(10601108在位)因其王權弱小受到自19世紀以來的曆史學家的嚴厲批評。當菲力普在奧爾良即位加冕時,後來成為英國國王的威廉一世不願以諾曼底公爵的身份向菲力普宣誓效忠。其他如阿奎丹公爵、勃艮第公爵也照此辦理,拒不效忠。所以,人們認為1060年代是法國封建製度確立的時代,也是王家力量和影響已經衰落的時代。國王的權限僅如其封臣隻能在其領地上行使,政令不出數百裡。國王的領地也因不斷的分封而減少,並且國王的領地多是分散於各個地區的,這又使各地封臣的蠶食相當方便了。更有甚者,在國王與其封臣的關係中,不僅存在封臣力量強大難以控製的現象,而且存在國王成為自己的封臣的封臣的尷尬局麵。當國王從其封臣處領有了某處土地時就會出現這種情形。法國王權的弱小,更進一步地表現為國家對地方控製的削弱。11、12世紀地方堡主力量的興起是其代表,他們是各公國、伯國力量分散於各地方個人之手的結果。在地方上,以城堡為中心形成一定規模的利益集團。城堡的主人在地方武士的支持下以暴力為基礎加強了對地方上人民的統治,這就是所謂的領主權。它說明封君封臣關係已經從最頂層的統治者發展到最基層的鄉村。它標誌著國家對人民統治已經完全讓位於地方領主,是中央權力的真正分割,是王權的真正衰落。法國城堡的數量雖沒有較為全麵的統計,但沙朗特地區現存的150多座建立城堡的小土崗可以說明其數量之多。堡主一方麵負責地方上的安全,如保護居民及旅行者、懲治犯罪(如搶劫、謀殺、偷盜、通奸之類的事)。這是他贏得尊敬和名聲所係,故一般不敢怠慢。而從國家角度來看,這類責任本應屬於國家行政範疇。可見,國家權力的旁落。另一方麵,堡主是地方上的領主,甚至是地方的"國王"。對人民尤其是農民能行使各種特權,如征調農民到城堡及領地上服勞役。據記載昂古雷姆伯爵征調700名男勞動力在僅僅3天的時間內就完成了一個城堡的建築任務。堡主還能夠向農民征收各種苛捐雜稅,這些名目繁多的征稅起先以暴力(即權力)為後盾,漸漸成為習俗,得到一個"壞習俗"之名。人們隻知有堡主而不知有公爵伯爵和國王。

法國王權的加強表現在與這種封建離心傾向的鬥爭,它逐漸使封君封臣製成為最終建立強大王權的基礎。首先努力確立對諸公國的權威。它要解決的問題有二,其一是如何使王位選舉的原則變為繼承的原則。其二如何處理國王與皇帝的關係。對第一個問題的解決是緩慢而逐漸的,它是從提名共治發展到繼承的。第二個問題同樣在逐漸發展中得到解決。加洛林解體後,東部德國與西部法國的統治者基本上是獨立平等的,但隨著德國統治者有了"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頭銜,他們就力圖淩駕於法國國王之上,許多貴族對法國國王的神性與權威也產生了懷疑。為此,當時有許多法國王權的擁護者從羅馬法引證材料,以"國王就是他自己的王國上的皇帝"為基準,來說明國王與皇帝是平等的。而"使君王高興之物就有法的力量"的看法則使人們對國王的權威有了法的依據。此外,加佩王朝努力追溯自己的血緣,強調自己家族與加洛林家族的淵源,以此來給自己的王位套上神聖的光環。

其次,在封君封臣關係上努力確立國王的最高封君的地位。國家的觀念及實體依然存在,國家的代表與象征即是國王。不管封君封臣製的離心傾向有多大,從理論和原則出發,它都是為了加強國王的權威,它企圖以個人關係的紐帶來維係這種權威。對國王的忠誠是封建製度的基石,也是統治的法律基礎。儘管時世變遷、世態炎涼,忠誠的觀念依然存在於從小民到貴族的心中。史學家斯垂爾認為儘管西歐各國封建小國林立,但大的統一的國家觀念並未消失,上自公國伯國之主,下至小民百姓都不認為封建小國是正常現象,也不認為地方公國是最好的行政單位,他們仍然相信和向往王國及帝國。而作為王國和帝國代表的國王及皇帝自然就成為人們尊崇的對象,這就確保了國王在封建等級金字塔中的最高地位。而這種最高領主的地位事實上成了國王權力恢複和強大的最有力的武器。憑借此武器國王可以自由地重新組織安排其國境內的各種領地,以加強王權。即使是為曆史學家所批評的菲力普一世也有這樣的行為。當時阿奎丹的威廉甚至安茹伯爵(他雖然曾一度被納入以教皇為首的反加佩陣營)都對國王保持忠心。雖然,安茹伯爵的妻子離開了他,而去嫁給國王菲力普,也無法改變他的忠誠。他將幼子送到王室撫養,其子在宮廷長大,並在其長兄死後(1106)從國王處接受了爵位。當時國王菲力普及其妻子受到安茹伯爵的隆重的禮儀歡迎。此後加佩諸王都有過同樣的努力。如被稱為第一個"法蘭西國王"而非"法蘭克國王"的路易六世(1108~1137在位)時期被認為是加佩王朝王權興起之時。他在一份文件中要求國內大主教、主教、地方諸侯共同為王國的穩定做出努力。他擬召開傳統的國內眾貴族的大集會。此時已經出現了"君王()"代替"國王(king)"的情形,它表明國家已經成為一個抽象之物,國王的力量已經轉變為無時間限製和永遠不變之物。當法國國王自稱"法蘭西之王"時,標誌著法蘭西作為一個政治實體的來臨。因此,封建製度在某種意義上為法國王權的興起準備了武器。

再次,法國王權的興起得到了教會的支持。教會視國王為上帝所選之人,是受上帝恩賜的人。國王是教會和教民的保護者。在封建割據時代,教會作為封建領土必須靠自己的力量來保護教堂和教民,國王則是幫助他維持這一秩序的力量。教會大主教主持的國王塗油加冕儀式更是加強了國王的神性,使其王權權威為人們所承認。因此,加佩諸王都努力搞好與教會的關係,以贏得教會的支持。國王即位宣誓時都以教會的保護者、上帝的恩賜者的身份出現。

最後,也是最為重要的一點,法國王權的成功依賴於物質力量的強大。如前所述,早期加佩領地非常小,在與諸公國、伯國的較量中難以占優勢,而隻能維持一種脆弱的平衡。但是從菲力普二世(11801223在位,被稱為奧古斯都)時起,事情有了變化。諸侯與國王之間的平衡被打破,國王越來越強大,諸侯則不斷受到削弱。其中首先被削弱和犧牲的是安茹王朝在法國的領地。在英王亨利二世(11541189在位)時,英國在法國擁有的領土有安茹、緬因、都內、諾曼底、阿奎丹、圭勒、加斯科尼、普瓦提埃、波爾多等公爵領地和伯爵領地。亨利二世成了法國中部和西部的主人。這樣龐大的領地不能不引起法國國王的覬覦。菲力普即位之後的一係列行動,如搞好與教會的關係、參加十字軍、沒收猶太人的財產等行為使他贏得了榮耀和財富,也贏得了來自僧俗兩界的忠心。於是他開始進行擴大王室領地,擴大王權的戰鬥。在與英王理查一世及無地王約翰的鬥爭中,菲力普雖然有過一些失敗,但他的封君身份使他處於相當的優勢,並最終擊垮了安茹帝國。到1204年他已經將英國人從諾曼底、緬因、安茹、都內等地驅逐出去。而1214年的布文戰役,約翰戰敗,英國在大陸的領土喪失殆儘。到13世紀中葉,英國隻在承認法國國王為其直接領主的條件下擁有圭勒和加斯科尼兩處伯爵領地。可以這樣說,到13、14世紀法國國王已經可以享受其所擁有的巨大物質財富了,王權已經成為不可抗拒的力量。此後,即使是在封君封臣關係下,王權基本沒有遭到來自地方的有效且有力的反抗。王家力量在逐步而穩定地增長,到菲力普四世(1285-1314在位,被稱為美男子)時達到頂點。法國有人口2000萬左右,而且法國版圖已經形成。此時,法國國王是真正的王國的皇帝。他是最高的封君,其權力的基礎是封建製度。誠如當時的一位法律官員所言,因為"所有的審判都是由國王主持,無論是封土還是次封土,故任一領主權都成了王國不可分割的整體"。國王在封建梯子的最頂端,沒有貴族能夠名正言順地反抗國王。所以,"完全強大的王權已經建立起來"。有人甚至稱法國是中世紀西歐三個發展出中央集權的國家之一。

德國王權中央王權弱小、國家分裂的典型就是德國。應該指出,在加洛林帝國解體之後,法國與德國在王權的發展上基本處於同一起點。但後來卻朝著不同的方向發展,前者走向強大,後者則逐漸弱小,以至國家幾百年間一直分崩離析。

在東法蘭克從加洛林帝國剛剛分離出來的一兩個世紀中,它呈現出較為強勁的王權發展勢頭。先是薩克森王朝的幾位國王成功地阻止了那些公爵領地的擴張,使他們不至於威脅到德國的獨立。國王奧托一世(936-973在位)的即位得到教會和眾武士們的欣賞與認可。他培植教會勢力以對抗世俗大公爵的勢力,他將教會作為王權在地方政治事務的代理人,他完全壟斷了設立教區、建立修道院、任命主教和修道院院長等各種教會權利。這就破壞了諸公爵對其統轄地區上教會的控製,並且使國王與教會之間關係非常親密。教會受到王權的控製,成了國家的支持者,私有教會發展為國家教會。在960年左右東法蘭克已經產生了早期中世紀最輝煌的王家權力與秩序。國王被看做一個人心靈的引導牧師,他同時也是教會的保護者,他可以分享來自教會奉獻者所提供的服務。國王成了教會的夥伴。而且國王王位的神性及其與上帝的親近特征也為時人所強調。國王登基儀式也公開化,他騎馬在王國內巡遊接受眾人的恭賀與承認。962年奧托甚至獲得了"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稱號(此後神聖羅馬帝國就成了德國的又一名稱)。王國似乎出現很強的集權力量,表現為11世紀國家的相對穩定、經濟有所增長、土地開墾、東部殖民等,而這些發展反過來又使王權獲益。王權在國家事務管理上也有所發展。亨利二世(1002-1024在位)、康拉德二世(1024~1039在位)、亨利三世(1039-1056在位)等國王有意培養和使用那些地位低下的小貴族進入王室官僚階層,以對抗大貴族。他們中的某些人甚至是不自由的階層,但他們的忠誠、服從及能力使王室管理煥然一新。他們努力使王室土地得以恢複,管理得以井然有序,收入得以增加。通過購買交換及沒收等手段使薩克森王朝的中央王領有很好的發展,為強大的王權增長提供了有力的物質和軍事基礎。總之,如一些曆史學家所斷言,11世紀的德國已經呈現出王權相當強大的發展趨勢。然而德國並沒有沿著這一道路繼續發展,而是走向分裂與弱小。要解釋德國曆史上王權先盛後衰這一現象,人們會有不同的側重點。但我們以為下麵幾個方麵確實不可不提。

首先,教會與皇帝關於聖職授予權的鬥爭使德國王權的基礎受到削弱。早期教會聖職授予權為德國皇帝所控製與掌握,教會也是皇帝統治的主要支持力量。但隨著11世紀教會改革運動的興起,各種旨在提高教會獨立地位的理論觀點不斷湧現。尤其是教會自由選舉的原則、教會高於世俗力量的原則的出現為教會與王權作鬥爭開了方便之門。王權神授的理論被教會以所謂國王人選的"合適性"而加以限製。同時,有所謂國王與人民之間有某種契約的理論,強調人民與國王之間的相互義務責任與權利,認為一旦國王背棄契約,人民就有權拋棄國王。教會常常祭出此法寶來與國王相鬥爭。一旦形勢不對,教皇就宣布解除人民對國王的義務,這意味著人民可以拋棄國王,可以背叛、可以起義而不會受到道德倫理甚至法律的約束與懲罰。為聖職授予而引起的鬥爭,實際上是權力之爭,是教皇與皇帝各自利益的具體體現。最有名的例子是德皇亨利四世(10561106在位)與教皇格裡高利七世之爭。格裡高利是有雄才大略的教皇,他的改革使早期軟弱的基督教會成為中世紀最有力量與權勢的機構。教皇國也成為當時的三大中央集權之一。亨利四世也頗有雄心壯誌。兩強相遇,各不相讓。兩人的鬥爭從口頭的攻擊到書麵的攻擊,最後到刀兵相見。亨利四世宣布廢除格裡高利的教皇職位,過去德國皇帝常常這樣做,但此時亨利的方法已經不靈了。格氏立即宣布解除人民對亨利的義務,將亨利開除出教(稱為絕罰)。在諸侯群起叛亂的不利形勢下,亨利一時妥協。他於1077年曾親自到教皇所居住的卡諾沙城堡懺悔,赤足立於雪地三天,終於以親吻教皇之足後而和解。不久亨利在穩定了後方之後又帶兵到羅馬,迫使格氏外逃,最後客死他鄉。但這並不意味著教皇與皇帝的鬥爭的結束,此後幾個世紀,雙方鬥爭一直不斷。德王要變成德皇必須到羅馬接受加冕,這就從精神上形成教皇對皇帝的絕對優越感。一分割的趨勢了。他們所能作的隻是使王權適應新的形勢。腓特烈二世於1213年和1220年發布授予德國教會特權的文書,宣布放棄皇帝在教會地產上征收新稅建築城堡和城市的權利。後來又將上述權利授予各大諸侯,使其擁有鑄幣權和控製領地上全部法庭的權利。因此,到13世紀德國各諸侯已經成為獨立的事實上的王國。

第三,德國作為"帝國"並未從中獲益反而受損。自羅馬帝國滅亡之後,世界帝國的觀念並沒有消失。中世紀曆史上曾有不少統治者自稱皇帝,德意誌的神聖羅馬帝國就是其一。962年奧托稱帝,使德國人有了正當的名義占領意大利,而這一占領所帶來對德國的影響是深遠的。在帝國夢想的誘惑下,德國皇帝們分心於意大利的事務,對國內的事務反而關注甚少。這一分心使王權對國內的統治削弱,卻使地方諸侯坐大。最可笑的是,德國人在應付意大利紛繁複雜的政治局麵時往往力不從心。強大的紅胡子腓特烈一世不僅被米蘭市民所擊敗,而且不得不承認米蘭、布雷西亞等城市的自由。一個帝國卻沒有任何強有力的官僚係統來維持其運行,帝國的統治完全依賴於皇帝個人的力量,而皇帝的力量比較於大的諸侯並無多少優勢。12世紀羅馬法的複興帶給德國的是皇帝必須由選舉而產生。當時人強調的是羅馬人的傳統"皇帝由軍隊產生"。雖然王權神授的原則依然存在。但比較起來大的諸侯們更易於接受選舉。於是選舉皇帝在德國得以確立。諸侯們所選的多是容易受控製之輩,或者沒有什麼雄心抱負之人。而一旦某位君王及其家族勢力大增,有淩駕於諸貴族王國之上的趨勢,貴族們就另選"高明"。法蘭克尼亞王朝、薩克森王朝、霍亨斯陶芬王朝等不是更替,而是輪流做莊。世係變來變去,一切都在選舉。甚至可以因為各方利益的不一致,而寧可使皇位空缺,如12541273年的大空位。選舉的原則發展到極至,終於演變為1356年的《黃金詔書》的出現。詔書明確規定,德國皇帝由七大選候選舉產生,皇位虛懸時由薩克森公爵和萊茵伯爵攝政。七大選侯是美因茲、特裡爾和科隆的三大主教,萊茵伯爵、薩克森公爵、勃蘭登堡邊地侯和波希米亞國王(即捷克國王)。

總之,在上述諸因素的作用下,德國王權變得極其弱小。而各地諸侯國林立,它們以獨立或半獨立的姿態出現在德意誌。此外,同樣具有獨立或半獨立性質的城市也在德國大量出現。13世紀德國共有這樣的獨立的政治力量多達數百個。德國成了西歐無政府狀態的典型。著名思想家伏爾泰曾這樣精辟地評論這所謂的神聖羅馬帝國,"既非神聖、又非羅馬,更非帝國"。

英國王權自諾曼征服之後英國王權的發展,一般認為是強大的。但僅以強大來概括,尚不足以揭示其複雜性。

第一,融和與王權的強大。

1066年,法國諾曼底公爵威廉率領700條船、共約1萬名戰士渡過英吉利海峽。在10月的黑斯廷斯戰役中擊敗英國民選國王哈羅德。英國的僧俗貴族立即承認威廉為英國國王,以約克大主教為首的賢人會議對威廉的征服表示認可,並為其本人在西敏寺舉行了加冕典禮。諾曼征服揭開了英國曆史的新篇章。

威廉征服帶給英國的重要禮物是封建製度的導入。征服前的英國經曆數百年的發展,已經基本形成比較完善的行政管理係統和較為強大的王權。國王被視為"承蒙上帝恩典"來統治王國之人,是"神授之王",是上帝在塵世的政治代理人。他不僅掌握全國土地的支配權、土地上的征稅權,而且掌握有強大的武裝。他是王國實際上的立法者和司法審判者,他的"國王的和平"的規定在王國中具有普遍的公法效力。此外,他還控製了教會。並在國家事務的管理中逐漸發展出一套頗具效力的管理係統。有作為中央管理中樞的王廷,其下有一些幫助國王處理各類事務的官員,如文書、司宮等。地方上有郡和百戶區兩級行政單位。郡有郡長負責一郡之軍事、司法及其他政務,執行國王的各種政令。百戶區是最基層的行政單位,有百戶長負責各類事務。這樣,從中央到地方"所有的公共權威實際上最終來自於王權"。

威廉征服後開始推行封建製。他將征服占領的許多土地作為封土分封給隨他出征的那些貴族騎上,是為英國封建製度的開始。接受封土的僧俗貴族成為國王的總封臣或直接封臣。經過多年的征服和分封,英國(指英格蘭)幾乎完全封建化了。形成與大陸基本相同的封君封臣關係,國王是最高的領主。但威廉的分封及封建製從一開始就體現出幾個有利於國王加強集權的特征。首先,王室擁有的地產超過任何總封臣,當時全英格蘭的土地年收入為73萬英鎊,其中王室占17%,而收入最多的總封臣一年不過2500英鎊,一半以上的總封臣的年收入不足100英鎊。可見國王有強大的物質基礎。其次,封建大地產分散於各地,有利於國王的集權。雖然在他的180多名總封臣中,有些人地產極大,但它們分散於10個甚至20個郡,顯然很難以集中的力量對抗王權。這對離心傾向的遏製有很大的作用。第三,國王對各級封臣都有直接支配權。1086年在索爾茲伯裡宣誓中,威廉國王要求英國境內的所有人都必須承認國王的權威。威廉既是所有王國居民的國王,又是可直接控製各級封臣的最高封君,"若反對國王就是違背了誓約,就是叛逆。"並且這一誓約也為威廉的兩個繼承人紅胡子威廉(10871100在位)和亨利一世(1100-1135在位)所重申。因此,英國國王作為最高領主對其下麵的一級級封臣仍然有著不同於法國國王的權威。英國的原則是"我的封臣的封臣還是我的封臣"。所以,在其他國家王權弱小時,英國卻能夠進行全國性的土地賦役調查。1085-1086年間威廉派人到英國全境幾乎每一個城市、村在對所有各級封臣及自由人的土地財產、收入數額進行詳細的核對與查證。他們提出種種問題:土地有多少?誰占有土地?地價如何?耕犁有多少?佃戶有多少?牛、羊、豬有多少頭?調查之細,追查之嚴,無以複加,猶如末日審判一般。當時一位修道院的編年史家憤怒地說:"這事說起來是可恥的,但他做起來卻不以為恥。"其調查的結果被編纂成冊,是為著名的《末日審判書》。英國原有的盎格魯薩克森王國的遺產被保留了下來,它們的國家行政係統以及忠誠、王權神授的觀念依然存在,而國王又建立了獨立於封君封臣等級製之外的權力,於是它們與新導入的封建製度相互鬥爭調適,使英國有著不同於大陸的王權。英國封建王權既體現出封建製度的私法特征,也體現出作為國家公共事務處理機構的公權特征。一方麵,國王是最高的封君,他與其臣屬締結的是私人的領屬關係,他對其封臣行使的是封建宗主權。國王是這種封君封臣關係中的一個環節。另一方麵,王權的公共特征非常突出。王權神授與王位世襲的原則賦予國王神聖合法的統治地位。國王是承蒙上帝恩典而統治王國的人,國王的統治地位和人身財產不可侵犯。國王掌握了全國土地的最高所有權,且直接占有全國土地的約l/7。國王還享有王國的立法權和對全國重大刑事、民事案件的司法審判權。國王既可征調封建騎士服軍投,又掌握有相當規模的雇傭軍,還擁有征發全國性地方民團的權力。同時國家行政製度也較為完備。因此諾曼底王朝(1066~1154)是英國較為強大穩定的王權基本確立的時期。

第二,王權的進一步發展,以及公權與私權的衝突。

安茹王朝(11541399)是英國王權進一步發展的時期。亨利二世及理查一世、約翰王、愛德華一世等國王是英國王權得到加強的幾個關鍵人物。從這一段曆史來看,作為集最高封君和王國國王於一身的英國王權自始至終都麵臨著這一對矛盾所帶來的種種衝突,即公權與私權的矛盾衝突。這一矛盾就決定了英國王權的起伏與不穩定,決定了它是一種鬥爭中的強大。

作為建立在封君封臣關係基礎上的英國王權不可避免地麵臨著同樣的因封建而產生的離心傾向。如威廉時期設立的地方行政長官郡長不斷增強其獨立性,他們的職位逐漸世襲,經濟實力、軍事實力以及影響也在不斷增強。一旦王權的控製減弱,他們的潛在破壞力就會明顯地表現出來。亨利一世死後,其女兒瑪蒂爾妲與其侄子斯蒂芬爭奪王位,進行了長達十多年的內戰。於是許多貴族利用此機會擴張其勢力。如11481153年間徹斯特郡的拉努爾夫伯爵和萊斯特郡的羅伯特伯爵竟然達成協議,明確劃定各自的地方利益的勢力範圍,而且規定一旦有事將不惜與他人開戰。亨利二世(11541189在位)登基之後的首要問題是解決因戰亂而造成的無秩序無法律的局麵,即無王權的現象。他全力推行國王的和平的政策。所謂國王的和平指的是凡王國境內的那些自由人都可以得到國王提供的保護,若有人敢於傷害他們將處以重罰。國王的和平與封臣的和平是相對的,前者的擴展必然限製後者的發展。1166年的《克拉倫敦敕令》就是強化對封臣的控製、貫徹國王的和平的原則、將國王的和平落實的一個重要文件。該敕令內容以刑事案件為主,規定非常細致,如禁止人口流動、組織陪審團進行調查等。其中重要的一點是規定郡長、各級官員、男爵的管家及郡中的所有騎士和自由領有人都得宣誓遵守敕令。在實際執行中,敕令使國王的管轄權大為擴張,在一定程度上限製了郡長的權力和直接封臣的和平。1170年亨利二世頒布郡長調查令狀,郡長們勢力擴張的危險迫使亨利二世不得不采取措施將他們中的許多調離本郡,對他們進行仔細的調查後加以重新任命。他還對男爵領進行調查,以實現對全體封臣的控製。因此,亨利二世時期的王權與前期相比更為強大和穩固。儘管如此,潛在的和明目張膽的反抗仍然存在。一般封建貴族仍然認為王國隻是一個名譽稱號,而且法律必須獲得封君封臣的普遍讚同才能實行或改變之,封君不能任意妄為。於是有亨利之子少王亨利第三聽信眾貴族的慫恿起兵反對其父,引起1173-1174年的內戰,雖然亨利二世平息了叛亂,但他所努力維持的王權已經受到很大的挑戰。到理查一世和無地王約翰時期,王權受到來自僧俗貴族的更為激烈的反抗。約翰王不是沒有采取措施強化王權。他以人質作抵押的方式來確保封臣行為的規範。他頒布效忠憲章,規定一旦某人被懷疑不忠於國王就可以不經過任何法律程序來迫使他放棄土地,他16年中征收盾牌錢1達11次。1207年他征收動產稅的收入達6萬英鎊,大大超過當時王室年收入2萬英鎊這一數額。他還行使封君權利對貴族征收繼承金、結婚金等款項。這些行為表明約翰王時期的王權也是相當強大的。但問題是他沒有認識到他作為國王與作為封君的權力的界限。他濫施封君權利進行敲詐勒索,他將作為國王的那些公共權力無限製地施用於他的直接封臣身上,終於引起1215年貴族們的反抗。這一反抗是封臣對封君行為不當的反抗。1215年6月衝突雙方經過妥協最終簽訂了著名的政治文件《大憲章》。因此1215年的大憲章中的許多條款所反映的是封建的封君封臣關係。男爵貴族們並不攻擊靠神的恩典而統治國家的國王,但是他們要將國王帶回到傳統習俗及普通法所要求的封建的範疇中來,而不使其有出格的行為。他們的原則是一旦作為封君的國王行為不符合規範,封臣就可以起而反對他。他們所要求國王的是恢複古代特彆是亨利一世時期的所謂"仁政、德政",恢複他們原來所享有的封建權益,對國王的最高政治權威做出種種限製,並賦予貴族以使用武力迫使國王改正錯誤的權力。從這些方麵來看,《大憲章》的出現無疑使英國王權受到很大的限製以至削弱。但是《大憲章》的作用往往被誇大,其實它對英國曆史的影響是相當小的。首先,如我們上述所言,《大憲章》仍然強調國王人身不可侵犯的尊嚴,仍然將國王視為貴族權益的恩賜者,即仍然肯定封建王權的合法地位。其次,《大憲章》後的近1個世紀,英國王權也沒有受到來自憲章的特彆限製。英國的情形是"一代王,一代律",即國王個人的能力、性情及行為方式決定了王權的強與弱,性子剛烈而乖僻的亨利三世(1216-1272)以幼年登基,成年後總想大權獨攬。他置《大憲章》於不顧,強征各種稅收,引起貴族們的反對。妥協後的1258年《牛津條例》在許多方麵甚至超過《大憲章》對國王的限製,亨利自然不願接受。於是引起1264年的內戰,國王被俘。1265年貴族們召開了英國曆史上第一次國家會議,它包括所有階級,這就是英國議會的起源。被稱為英國議會之父的愛德華一世(12721307在位)受製於由各級貴族組成的議會,王權顯然受到限製,但他在位時致力於擴展皇家的司法行政權利。他所實行的對叛國者進行審判與懲罰的政策,卻有很大的獨裁與集權的意味。凡陰謀殺害國王、或正在謀殺國王、或反叛國王、或起兵反叛國王的行為都是叛國罪,都要受到嚴懲。從前男爵作為封臣所享有的放棄效忠的權利也被視為對國王的反叛,應受到製裁。可見王權的強大與蠻橫。在13、14世紀英國逐漸形成王權在法律之上的觀念,這也反映王權的強大。理查二世(1377~1399在位)有一名言:"法律在國王的胸中或口中。"

1盾牌錢是國王對不服軍役的封建貴族征收的免役錢,它起源於諾曼底征服之後。一般一個騎士領征收2馬克。

從11―13世紀的曆史來看,英國王權是強大的。但是,顯然不能過分誇大這種王權的強大,它也是有限的。在封君封臣關係的作用下,國王時時刻刻麵臨著因這種關係而產生的離心傾向。他們必須不斷與貴族們作鬥爭,雖然貴族們總以封君封臣原則為借口來要求國王行為規範,但其實質是削弱王權。在這種鬥爭中,有的國王能夠取得對貴族的勝利,有的則不得不做出妥協和讓步。作為封君的國王與作為公法意義上的國王是沒有分離的,這就使國王的權力時時受到來自封建貴族方麵的掣肘製約。

王權與教權

在西歐王權發展的曆史過程中,教權的存在一直與其有密切的關係。今天人們往往用王權與教權的鬥爭來概括中世紀二者的相互關係,其實有些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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