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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晉商的性質(1 / 1)

綜觀明清時代的晉商,具有三個明顯的特征:一是封建政府把他們作為政府推行財政政策和提供軍協餉供應的工具;二是商人與封建政府之間有著不一般的相互結托關係;三是利潤的封建化。

所謂山西商人作為政府推行財政政策和軍協餉供應的工具,主要是指其中的大商人,即皇商、官商、大鹽商、洋銅商等。如開中法的實行,就是明政府為北方邊鎮軍隊籌集軍餉,實行由商人提供邊鎮軍隊糧、布餉需,換取鹽引,到指定鹽場支鹽和販運鹽斤。明政府通過這一辦法的實施,既解決了北方邊鎮軍餉,又收到了鹽稅,而山西商人也因此而興起。入清後,清政府則把山西視作“商賈之途”,是“財賦有出”之地,另眼看待。清王朝在為鞏固其政權所進行的平定三藩之亂、平定準噶爾部噶爾丹叛亂、平定大小金川叛亂,及在鎮壓川楚陝白蓮教大起義、太平天國、撚軍起義等的軍事行動中,都得到了山西商人在財政上的支持。在清代的皇商中,最著名、資本最雄厚的是山西介休範氏。範氏除了為內務府來辦宮廷用品外,從康熙到乾隆年間又為清政府運送軍糧,建立了功勳。當清廷製錢用銅奇缺時,範氏又作為最大的洋銅商,往返於東土與東瀛間。山西票號創立後,山西商人又為清廷代墊代辦彙兌軍協餉、籌借彙兌抵還外債、代理部分省關的財政金庫等。光緒二十六年(1900)庚子事變發生,西太後、光緒帝西逃,途經山西時,又由山西商人借銀40萬兩,以解皇室經濟開支燃眉之急。事後,清廷令各省解京餉款,改彙山西票號老莊――平遙、祁縣、太穀,頓時山西平、祁、太票號總號成了清廷總出納。次年,西太後、光緒帝由陝返京,仍由山西票號繼辦“回鑾差款”彙兌。所以有人說:“山西票號是清廷的財政部”,此話是有一定道理的。

山西商人與封建政府之間的結托關係,表現形式很多,如明代揚州鹽商,商籍有山西而無安徽,正是山西商人與政府有著特殊關係,政府優待山西商人而歧視徽商之明證。入清後,山西商人在政治方麵的優勢依然沒有動搖,徽商為了爭取上風,不得不采取交際方式籠絡政府官員。(參見餘英時《中國近世宗教倫理與商人精神》,《內在超越之路》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2年版)在這方麵,山西商人不僅毫不遜色,而且自有獨到之處,以致與政府達到如膠似漆的地步。以山西票號來說,他們先從經濟上幫助窮儒寒士入都應試和走馬上任。儒士一旦考中,票號便利用其關係代為運動,放任外官。這些靠票號從經濟上幫助走上官場的儒士,以後便成為與票號有著特殊關係的官員。山西票號還為一些人代辦代墊捐納官職。鹹豐時,清政府為籌集軍餉,大開捐納鬻官之門,規定文官可至道台,武官可至遊擊、京堂二品、各部郎中,鬻實官和虛銜。山西票號乘機居間攬辦,對捐官者票號予以保守秘密,而票號也得到了官僚的庇護。對於在任的王公大臣,山西票號更是施儘手段交結。陳其田《山西票莊考略》稱:“票莊與官僚的私下交結,更多趣聞。……在京的幾個大的票莊,拉攏王公大臣,在外省的碼頭,不啻為督撫的司庫。”最著名者,如蔚盛長交好慶親王,百川通交好張之洞,協同慶交好董福祥,誌成信交好粵海關監督某氏,大德通交結趙爾巽和慶親王,三晉源交結岑春煊,日升昌交結曆任粵海關監督、慶親王、倫貝子、振貝子和趙舒翹等。據說張之洞因母守製三年後,從原籍赴京想謀取更高官位。為了訂通關節,張曾拜訪日升昌票號,想借銀十萬兩,日升昌因數目大未能爽快答複。張又改去協同慶票號,該號經理早已派人打聽到張去日升昌之用意,對張的要求滿口允承,並聲稱:十萬銀不算什麼,但不可能一下用完,不如立個折子,用多少,取多少,不必限定數字。張聞言大喜。而經理的打算是,既拉攏住張,又看張究竟能出任什麼官,借銀也可隨機應變。後來張放任兩廣總督,張便把兩廣財糧國稅均交協同慶解交,協同慶因此三四年就盈利百萬銀兩。山西票號還為封建官吏窩藏贓款。如安徽蕪湖道童謠圃,在卸任還鄉時,將搜刮來的十萬兩贓銀,交蔚豐厚票號彙回重慶,每年支取一萬兩,十年交完,而不計利息。重瑤圃放棄利息,表麵看來有些損失,實際上他是因為從數千裡外運回重慶銀十萬兩,不僅運費浩大,而且有風險,贓銀一旦被人發覺或被禦史彈劾,不但銀子保不住,本人也會身陷囹圄,甚至遭殺身之禍,但與票號勾結起來,采取彙兌辦法,則可保無虞。山西票號利用其與封建官吏的交結,對擴大業務和謀取利潤帶來了好處。如各省解部款項,原來是由各省直接向中央戶部解款。但是手續繁雜,戶部財庫人員常常挑剔、刁難。山西票號卻不同,他們上結尚書、郎中,下交門房、庫兵,手續嫻熟,

關係甚廣,交款毫無阻擋。所以各省皆把通過山西票號解款,視為捷徑。山西票號解款,自庫兵以至郎中,皆有分例,每逢年節也必贈款,年關時節,自舊曆12月20日起至30日止,每日二三輛轎車,專門送禮,自管事至老媽子,都有名單,按名奉送。票號交結王公大人也有講究,多請王公大人到名為“相公”的地方會麵,這裡酒席講究,招待殷勤,屋內布置精致、雅靜。他們絕對不到妓館等下流交際場,因為這些地方高位者不敢涉足。由上可見,山西商人極儘其交結封建官吏之能事,與封建官吏建立了互相勾結、互相利用的關係。

關於明清山西商人利潤的封建化,我們知道,山西商人雖然富有,但其資本投向產業卻是個彆現象,而且多在清末民初,並未出現商業資本向產業資本轉化的大趨勢,商業資本仍然停留在流通領域。其原因,主要是當時產業利潤低、商業利潤高之故。明清山西商人利潤的去向,因資料短缺,無具體數量統計。不過,明人宋應星《野議?鹽政議》略有記載,《野議?鹽政議》稱:

商之有本者,大抵屬秦、晉與徽郡三方之人。萬曆盛時,資本在廣陵者不啻三千萬兩。每年子息可生九百萬兩,隻以百萬輸帑,而以三百萬充無妄費,公私俱足,波及僧、道、丐、傭、橋梁、樓宇,當餘五百萬,各商肥家潤身,使之不儘,而用之不竭。至今可想見其盛也。

宋應星講得是明朝萬曆時,秦、晉及徽鹽商在廣陵(揚州)獲利情況,即鹽商資本3000萬兩,每年可獲利900萬兩,這些利潤用在輸帑(納國家稅銀)一百萬兩,無妄費(僧、道、丐、傭、橋梁、樓宇等)三百萬兩,各商肥家潤身五百萬兩。這就是說,明代山西、陝西和安徽鹽商,其利潤有40%以上用以課稅、建祠堂等方麵,也就是用在了加強封建勢力的各項事業中。入清以後,這種狀況又遠遠超過明代。具體來說,明清山西商人利潤的封建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麵:

一、捐輸助餉。前已有述,這裡不再贅述。這些捐輸銀兩,主要為清政府的軍餉軍需所用,起到了支持政府財政,維護封建政權的作用。

二、購置土地。封建社會後期商業資本發展的道路,在西歐一般都轉化為產業資本,但明清時期山西商人的資本仍然遵循“以末起家,以本守之”的傳統觀念,購置土地。如明代蒲州商人範世逵經商西北,“義而資益巨,占良田數百畝”。(張四維《條麓堂集》卷28)入清後,山西商人購置土地更是普遍。乾隆時,渾源、榆次二州縣富商大賈“且多置買田地”。(張正明、薛慧林《明清晉商資料選編》,山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乾隆五十一年(1786),河南連年荒歉,有恒產之家將地畝賤價售賣,“山西富戶聞風赴豫,乘機放價,準折地畝取利”。(《清高宗實錄》卷1255,乾隆五十一年五月)道光時,長治宋良弼經商洛陽,值歲饑,當地人多鬻田他徙,宋良弼“以賤值得膏腴田數百畝”。(光緒《長治縣誌》卷六《列傳》)曲沃縣商人彭太,在河南南陽經商獲利幾十萬銀兩,購田置地,數年內土地猛增到六百多頃。(《罪惡之家》,河南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

三、轉化為高利貸資本。這是一種古老的生息資本,是為榨取高額利息而放貸放給他人使用的資本,其形式繁多,有印子錢、驢打滾、典當、放青苗等。乾隆五十一年(1786),河南連年歉收,“山西等處富戶,聞風赴豫,舉利放債。”(《清高宗實錄》卷1255,乾隆五十一年五月)近人衛聚賢說:“明末清初,凡中國的典當業,大半係山西人經理。”(衛聚賢《山西票號史》)康熙時,全國有當鋪22357家,山西一省就有當鋪4695家,占全國當鋪家數的21%。高利貸資本對小生產者敲骨吸髓的剝削,使眾多的手工業者資金積累不足,無法擴大再生產。所以說,商業資本轉化為高利貸資本,是走上了畸形發展道路。

四、窖藏。山西地處黃土高原,其地燥,故不腐,其土堅,故不崩。山西富商多利用地窖藏其物資或銀兩。明人謝肇製說:“三晉富家,藏粟數百萬石,皆窖而封之。”(謝肇製《五雜俎》)入清後,山西“民家多有儲蓄”。山西平陽府亢氏,“家巨富,倉廩多至數千”。清後期,山西富商窖藏多為銀兩。如山西祁縣富商渠源禎,人稱“旺財主”,資產三四百萬兩,他認為獲取高額利潤後,再投資不如窖藏保險,竟從其辦的票號中抽出大量股金窖藏起來,估計藏銀達百萬兩以上。辛亥革命後,閻錫山一次就向渠氏“借銀”30萬兩。

五、作為宗族活動和封建慈善事業開支。如定襄縣邢大緒,服賈漠北,致富後即誌在行善,“族中舊無祠堂,公偕眾建立;村西舊無文昌閣、財神閣,公偕眾修之”。(定襄《邢氏族譜》卷二)盂縣張芝,販帽致富,嘗出金建“崔府君祠……縣治西關帝廟”。盂縣張熾昌,貿易關東,“一時儕輩推為巨擘”,“平生性氣慷慨,迎輝門外關帝廟張氏所創也”。(盂陽《續修張氏族譜》)祁縣人閻成蘭,行商朔平、歸化,乾隆十二年(1747),於井陘縣捐己資,命子督工四年,修大石橋14孔,車馬通行,臨終又命其孫補修,並建河神廟等等。(乾隆《祁縣誌》卷九《人物》)

六、奢侈消費。明清以來,山西商人的經濟實力雄厚,其生活奢侈不亞於大官僚、地主。據載:他們“自數百萬數十萬之家相望,飾亭台,聚古玩,買姣童於吳閭,購美玉於燕趙,比比也,縱博博,蓄優伶,賓從雜遝,一言之悅,乾沒萬金不問。”(王錫綸《怡青堂詩文集》卷二,引自《近代的山西》山西人民出版社出版)大鹽商亢氏在其家鄉平陽府(今臨汾)建亢園,“園大十裡,樹石池台,幽深如通,間有婢媵出窺,皆吳中妝束也。……康熙中,長生殿傳奇出,命家伶演之,一切器用費鏹四十餘萬。”(梁恭辰《池上草堂筆記》)亢氏在揚州的小秦淮也建造了亢園,其“長裡許,……臨河造屋一百間,土人呼為百間房”。(李鬥《揚州畫舫錄》卷九)汾陽何以恭,父以商起家,“父歿,事繼母孝,兩弟皆繼母出,性豪侈,母複縱之,恣其揮霍,後家日落”。(光緒《山西通誌》卷140)太穀曹氏家族,傳至曹克讓時,生活糜爛,全家大小每日山珍海味,每逢婚喪嫁娶喜慶之日,大擺宴席。男女老少又皆食鴉片,家中平日存儲鴉片達萬兩以上。家中傭人有三百多人,每年家用開支在十萬元以上。曹氏入不敷出,最後終因揮霍浪費而破產。

總之,明清晉商資本的運轉方式,是與封建地主製經濟結構完全協調的,是封建地主製經濟的一個環節,是為封建地主製經濟服務的。明清山西商人“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而他們用貨幣――商品―一貨幣的活動方式,以交換為手段,將其觸角所及的人和物,統統裝到商品經濟的車子上來,推動他們在傳統的經濟模式下不斷前進。山西商人集團及其資本,本來就是應地主製經濟的生產、分配、交換、消費鏈條運轉的需要而產生的,它在這個鏈條的運動中起著推動和潤滑的作用”,在這種經濟體製下,“這個集團及其資本越是巨大,其地主製經濟的屬性,或者說其封建性,就越明顯。”(經君健《明清時代山西商人的性質問題》,《文史研究)1994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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