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實施犯罪後,如何規劃逃跑路線,怎麼躲避警察的全城搜捕,向家屬索要財物時如何不被定位,收到巨額贖金後,又該如何洗錢銷贓,則處於其認知範圍之外的事情。
必須要承認的是,人與人之間是存在著參差和鴻溝的。
這種事情雖然聽起來十分離譜。
有種草台班子趕鴨子上架的感覺。
但現實生活中,這種臨陣磨槍,走一步看一步,做事不考慮後果,隻顧眼前利益的人,卻不並在少數。
劉勝民顯然就是其中之一。
也就是說,即便當時她反應不及,不慎被對方綁架上了車。
也有極大的可能,在半路上就被及時趕來的警方救下。
從一開始,這就不是一場經過完美策劃的綁架案。
柏鳶自己心思深沉,走一步看三步,自然以為其他人肯定也跟自己一樣,沒有完全的準備,絕不會輕易出手。
但卻忘了像她這樣的人才是少數。
更多的,才是成事不足敗事有餘的笨蛋。
反觀刑警,正因為有些豐富的閱曆,見識過了太多的烏龍事件,把這些細枝末節都考慮了進去,才會給出這樣的結論和報告。
也就是說,這件事確實可能隻是劉勝民一人所為,不存在同夥和幫凶。
換言之,即便有人在背後刻意引導,將柏鳶的出行信息透露給劉勝民,利用他的報複心理來達成某種目的。
對於劉勝民而言,也不覺得是被人利用和慫恿,反而覺得一切都源自於他強烈的恨意和報複心,自始至終都未受到任何人的指使。
線索也便就此斷在這裡。
以劉勝民的認罪伏法收尾。
隻不過,鑒於對方有嚴重的精神疾病,在一審判決中肯定會根據實際情況更進一步分析。
如果確定對方在作案時,因精神疾病發作,不能辨認或控製自己的行為,經過法定程序鑒定後,將不負刑事責任。
對此,柏鳶卻並不擔心對方會因此逃過製裁。
對於大多數人而言,聽到“精神疾病”,往往第一反應就是其具有“犯罪豁免權”。
就好像隻要能夠證明自己的精神出現了問題,不是正常人,就能以此逃過法律的製裁。
但其實,在法律中還有後半段解釋。
即“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由政府強製醫療。”
據這份口供得知。
劉勝民父母均去世,妻子與其離異再婚,兩個孩子也被判給前妻,又因其負債累累,與家裡其他親戚早就斷了聯係,孑然一身。
既沒有家屬,也不存在監護人。
既然如此,那就隻能由政府強製醫療,送往海啟青山精神病藥接受治療和看管。
精神病院,可不比監獄更加舒服。
反而監獄因有其嚴格的規章製度,還更具人性化一些。
不但每天有人監督良好的作息時間,再監獄期間,還能通過勞改學得一份養家糊口的手藝。
更彆提每天半個小時的運動、一日三餐的營養搭配、閱讀看報看新聞的休閒娛樂。
監獄生活反而要比大多數宅在家的青年們更加規律健康,修身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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