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的認知裡,當然不一定對,隻是一個普通老百姓最樸素的認知而已,承辦在找我的客戶錄口供的時候,不應該是坐下後讓客戶說說我們的資金往來是怎麼回事嗎?客戶說什麼如實記錄就好了,對吧.
可現實是怎麼樣的呢,承辦先帶著威脅的口吻跟客戶說要好好講,不然可以把他們也都抓進去,然後接著再用具有強烈偏向性和引導性的問題去問客戶,這番操作我想不用我說都會有點不合適吧?既然是這樣,那這個操作我隻能理解為是使用了特殊手段。
那接下來就會有兩個問題需要解答,第一是我這個案子需不需要使用特殊手段,第二是在使用了特殊手段後如何能確保所獲得的口供的真實性問題.
從曆來的案件審理來看,第二個問題比第一個問題更重要,因為我們看到了太多的辦案流程中因為人為的一些主觀因素和一些見不得人的目的,比方說來自上層的各種見不得光也見不得人的壓力、或者要提高辦案效率去爭取嘉獎等等,造成過很多屈打成招、冤假錯案的例子存在。
當然整體上這隻是小概率事件,但是集體的小概率落在個人頭上,那就是他的一生,就算有賠償款那也是無法彌補這個缺憾的,更無法彌補一路以來的冤屈所帶來的身心上的傷害。
所以我們要慎重,慎之又慎,法製化進程絕對離不開慎重這兩個字。
那拿這兩個標準慎重的關照下我這個案子,先不說我這個案子有沒有這種必要使用這種特殊手段,可是先恐嚇後引導,在這樣的情境之下取得的客戶的口供,不會距離真實性很遠嗎?
這樣明顯就會扭曲客戶想要表達的真實意思啊,這不僅違背了使用特殊手段的必要性,也沒有達到獲取口供真實性的本質目的,這樣的執法程序既不符合程序正義,也不具有真實性可言,從宏觀上來講,根本就不能算作證據了吧。”寧致遠說道。
檢A:“還有其它問題嗎?”她仍是頭也不抬的說道,雙手一直在鍵盤上不斷的敲打著。
寧:“還有就是,我也一直在思考一個問題,就是公和私的界限問題。所有客戶的口供無非就是認不認識我,是不是知道我是區域經理,跟我的資金往來隻要符合這兩者,就能得出我是利用職務之便了,這是不是有點以偏概全了?這裡麵有幾點我要說清楚,延展開來詳細說說。
首先,客戶有沒有避重就輕我無法評判,但肯定是遺漏了一點東西的。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吧,這裡我必須先強調一點來引起你們的重視,那就是我接下來舉的例子裡涉及到的不合理之處,還隻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還不包括其它。
我在區域經理的位置上呆了3年,這期間我還結了婚,我妻子也曾在公司任職,隻不過在結婚之前就已經從公司離職了,在我結婚期間,有幾個客戶(這幾個客戶也在這次錄口供的客戶裡麵)還隨了份子錢,就是在作為證據上的資金往來中的一些較小的金額,八千的,一萬的都有,這種資金往來跟其它我在工作上與客戶發生的資金往來有什麼區彆沒有?
因為這些在承辦那裡肯定是沒區彆的,要不然也不會全部歸成一類都做成了證據,對吧。
但我就不明白了,我妻子,在離職之後跟很多我現在的客戶仍保持著朋友關係,這些客戶作為我妻子的朋友在她結婚時以朋友的名義給我妻子隨了份子錢,這個錢跟同一個客戶打給我的份子錢在法律上有區彆嗎?
如果有,那就行,如果沒有,那是不是我也要讓妻子統計下這類情況的金額,也算在犯罪證據裡麵?
我想,嚴謹也應該是承辦辦案過程中的一項要求吧,證據如果這麼不嚴謹或者說連最起碼的嚴謹都沒有,這樣的證據也算作是證據的話,我真不知道您問我的所謂的證據是個什麼東西了。
說這麼多,我就想表達自己的最本質也是最堅定的信念,那就是我隻有一個訴求,就是將承辦提交的用作證據的所涉及到的每一筆資金,都將背後的來龍去脈講清楚,由你們檢察官做個判斷,不屬於犯罪的那就剔除,是犯罪的但沒有在裡麵的也一並加進來,我就是想求個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我想這個要求難嗎?
肯定不難吧,可就這個訴求也不能被滿足嗎?現在的情況是彆說把所有提交的資金往來的每一筆都弄弄清楚了,就連所有資金往來的客戶承辦都說不用找全,理由是節約司法資源。
在我看來,理由是可以隨便說,但是要合理吧,我認為節約司法資源的前提是目前所掌握的證據足夠符合邏輯事實,但很顯然,我的這個案件並不符合這個前提,所有資金往來的詳細背景都沒有,這又是根據什麼做出的有罪的判斷呢?
有些事,做起來難和做不到是兩碼事,承辦的這種行為節約的不僅僅是司法資源,還有對程序正義的不尊重,辦案不能這麼粗糙吧。
還有一些流程上的細節,比如給我錄口供的時候不允許我戴眼鏡了、中午飯隻給了兩塊小麵包了、當天下午明明有機會可以回SH市卻沒有回來也沒有告知我什麼原因而是在我被抓的當地呆了一晚上了,如此種種的事情,我就不說了。”寧致遠有些憤慨的說道。
檢A:“還有嗎?”這次她抬頭看了寧致遠一眼,寧致遠從她的表情裡看到了一絲微妙的變化,從完全的漠然到有了一點點的重視。
寧:“我是利用了職務之便,這個我完全認同,但是傷害他人利益這點我無法苟同。我要是真的傷害了他人的利益,他人還會在事後給我好處費嗎?這個不符合邏輯吧?
反過來說,彆人既然給了我好處費,那就說明他獲得的好處比給我的要多,而且還多得多,不然他圖什麼呢?
我是有職務,但我不是黑社會,我不是敲詐勒索,我不是強盜搶劫,我們乾的還是你情我願的事情,我沒有威脅彆人把手伸進彆人口袋裡去掏錢,不然我也不會是以這種事成之後銀行打款的方式,我既然選擇了這個方式,那我就認為我拿這些錢並無任何不妥之處,或者說我有該拿的理由,你沒有見過強盜搶劫是搶銀行卡的吧,都是搶現金的,我要是覺得我不該拿,我也收現金了,對吧。
收現金和打銀行卡在利用職務上沒啥區彆吧,我所有收到好處費都對應著客戶門店開發的成功,公司對於門店開發都有審批標準的,這個你可以去對應我的工作流程、審批記錄,一目了然。
那為什麼這個背後還要有好處費呢?因為客戶知道公司的發展戰略變了,公司有新的開店標準,凡是不符合標準的一律不允許,那怎麼辦?那就是求我做出一些工作之外的事情。
原因很簡單,公司新的發展戰略肯定對公司是有利的,但並不意味著一定對客戶有利,甚至還需要客戶做出些利益上的讓步,這時有些客戶就隻能先關注並保證自己的利益了。
舉個簡單的例子,不是所有不符合公司標準的店就是不賺錢的,比如公司要求門店麵積在30平米以上,可是實際運營過程中原本要求的15平米就夠了呀,客戶是想小一點好,畢竟小一點房租少呀,房租是每年實實在在要交的,但公司要求門店要大一點,要樹立高端的品牌形象,中間有了利益上和理念上的矛盾,那怎麼辦?
客戶還是想賺錢的,或者說想儘可能的多賺些錢的,如果按公司的標準來,租金就會貴很多了,不劃算呀,但不開肯定又賺不到錢,對吧,客戶就想到了一個辦法,找我幫忙。
怎麼幫呢?晚上等我下了班了不工作了,約我去喝酒吃飯,談天說地,那個時候口口聲聲是兄弟,是哥們,是大家賺錢都不容易,求求你幫一把,會記著你的好,店小一點也讓我開起來吧,省下的錢說實話還不如大家賺呢,給房東不是白白便宜了陌生人?還要每年都給他,他憑什麼,對吧。那還不如給兄弟您呢,您還能給打個折扣,再說了,肥水不流外人田呀,對吧。
如此種種,幾個回合下來,我被說動了,不隻是因為客戶說有錢大家賺,還有客戶酒後的真情,說賺錢難說家庭難,養老婆孩子難。畢竟我的人生經曆也讓我對他們所說的這些難感同身受。
我拗不過,就說那試試看吧,事情還沒辦呢,就是一句試試看,他們當時就感動的涕泗橫流啊,我想,那時的眼淚應該是發自內心的真情實感,到現在我都是這麼認為並堅信的。
然後我殫精竭慮的寫情況說明,一遍又一遍的告訴領導為什麼這個店雖然不符合公司當下的發展戰略但還是有其存在的必要,因為所有的開店流程都在公司工作平台上公開透明且要領導層層審核通過以後,才能開起來,不是我寧致遠一句話就可以隻手遮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