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可以退席,公訴人請發表質證意見。”
“公訴人對證人鄭浩然的證言有以下質證意見:一、證人與被告人是親屬關係,其證言不可信。二、證人證明事實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馬東生說道。
“先說證人本身的問題。證人鄭浩然是被告人的親屬,在被告人被起訴故意殺人時,突然出現作證說在五月初屍塊就已經出現了。而其他證人,則是鄭浩然的好朋友加同事,他們已經有了二十多年的交情了。”
“以鄭浩然為中心,連帶其他證人,與被告人形成了一條利益鏈條。此時,這些證人的證言就不具備太多的效力與可信性,需要其他證據印證才能作為定案依據。”
“而幾位證人的證言最大的問題就是沒有其他證據進行印證。在水麵發現漂浮的屍塊,這可不是小事。偏偏幾位證人以怕報複為由,讓這樣的一件大事,就這麼無聲無息地過去了。過了幾個月以後,幾位證人又站了出來,這個時候他們倒是不怕報複了。”
“除了幾位證人以外,並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證人證言表述的情節曾經存在過。這裡需要特彆說明一點,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也曾經對有關情節進行了調查。並未發現相關事實存在。而且除證人鄭浩然與被告人存在親屬關係外,其他三名證人中的許加興曾經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是一個有前科劣跡的人。”
“如果所有的案件,在證據齊備的時候,都出現本案中這樣的幾位證人,那麼之前的砍痕鑒定、顱骨身源鑒定等技術證據就可以被否定,那麼是不是每一個犯下嚴重罪行的人,都可以輕易逃脫法律的懲罰呢?”
馬東生的話引發了所有人的思考。公訴人提供的證據都是通過技術手段獲得的,具備科學性。這樣的證據,辯方隻是找到幾個證人作證就可以輕易否定嗎。
至於說鄭浩然的利害關係,大家當然會注意到這一點。而馬東生關於證人許加興的前科情況的特彆說明,也許在現在這個時代,是完全沒有必要的,甚至可能會收到相反的效果。畢竟因為一個人曾經的錯誤,對其進行人格上的歧視,這是法律所不容許的。
可是,在當時,在案件調查時,一個人的過往經曆,往往決定了社會對他的信任程度。在那個年代,不要說自己曾經犯過的錯誤,就是家庭成分不好,都會被認為一種不被信任的理由。我們無意評價當時這種情況對與錯,隻是在這種社會背景下,馬東生強調證人的前科情況,還是非常有必要的。
“這個世界沒有那麼多偶然,也沒有那麼多不為人知的秘密。證人所在輪渡每天來回於東口渡口,需要擺渡人數眾多。可是除了他們四人外,沒有人看到屍塊的存在。這種情況下,公訴人認為四人的證言與本案的其他證據,尤其是技術證據是相矛盾的。相較來說,技術證據更具備可信性。”
“最後再說明一點,就算是東口渡口當時在水麵上有一些漂浮的物體。也不一定是屍塊,這裡確實存在誤認的可能。假設漂浮的就是屍塊,也不一定就是蘇玲的屍塊。”
“今天庭審的案件,是一起死刑案件,這個案件中有一位女性被害人被人殺害,並以殘忍手段分屍。這樣的案件,庭審中呈現的證據應當是精確的,可核實的。而不應當是無法查證,甚至是可能出現錯誤的證據。據此公訴人認為,本案證人鄭浩然的證言不可信,存在誤認可能,其證言內容不能確認與本案的關聯性,依法不應認定為定案依據。”(www.101nove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