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章 讓羅家屈服的理由_從法盲到律神,我經曆了什麼!_免费小说阅读网 

第106章 讓羅家屈服的理由(2 / 2)

“我也是這麼想的。劉傑吩咐我們去做這件事。我知道他沒有這個眼光,他的背後一定還有人。”喬越說道。

“劉傑背後的人是誰?”鄭平問道。對於這個人,鄭平的心裡是有數的,十有**就是王遠行。

“這個我就不知道了。始終這個人就沒有跟我們見過麵。我也不想見這個人。這種事情,兩不相見是最好。劉傑是中間人,隻要劉傑不出事,兩邊出事各不牽連。”喬越對於劉傑背後的人是誰並不關心。有的時候,知道太多並不是一件好事。他要做的,隻是最大限度保護好自己。

“羅偉為什麼會承認殺害劉惠,這可是死罪呀。”鄭平又提出一個問題。殺人可是重罪,就算是頂罪,也要看是什麼罪名。羅家如此看重羅偉,怎麼會讓獨子去做這種事情。就算是死不了,也是前途儘毀呀。

“我剛剛說了,時間給了當事人充分的準備時間。劉惠死亡的信息,我們是在發現屍體後才確認的。但當事人不一樣,不論是汪家,還是羅家,都是第一時間就知道了整個事情的結果。這就讓兩家有了充分時間來協商如何應對這件事。”

“這件事情,汪家與羅家是怎麼協商的?”

“汪家,汪副主任自然是不會插手的。領導乾部就是這樣,不論什麼事都由下麵去做。出了事也會由下屬來承擔。這是官場的規矩。汪副主任是個老派的人,他對這種規矩是嚴格遵守的。所以,汪家出麵的秘書劉傑。你想找到汪副主任介入這件事情的證據,那是肯定找不到的。”

“我很想知道為什麼羅家會同意讓羅偉來頂罪。”既然汪家這裡沒有好的證據,鄭平便又提到了羅家。

“羅家同意羅偉頂罪,也是不得已的。因為羅偉不得不出麵。”

“為什麼?”

“如果仔細查詢卷宗,你會發現現場沒有發現凶手的痕跡。其實這怎麼可能。現場到處都是痕跡。畢竟那可是公廁,沒有痕跡,才是不正常的。這種到處都是痕跡的情況,痕跡的證明力反倒是不強了。”

喬越說的情況倒是符合常理的。現場痕跡太多,說明來的人非常多。尤其是開放性場所,每一個人都有理由在此停留。因此對於痕跡的解釋也會比較簡單。查證每個人的解釋,卻是比較困難的。

“你是說現場是有汪喜斌的痕跡的。”鄭平心裡一驚,難道當年就有證據指向汪喜斌,而沒有去調查。

“有,還是沒有,這一點我也不確定。我隻知道,當時公廁到處都是指紋、腳印,還有很多痕跡。我們沒有一一進行排查。那個時候,不論是技術力量,還是人員上,我們都沒有這種能力。這可不是因為誰來打招呼的原因。”

“如果這些痕跡有凶手留下的,你們不是失去了查找凶手的機會嗎?”

“對於痕跡的歸類調查,也是分輕重緩急的。血跡肯定是優先排查的。然後是屍體附近的痕跡,再就是現場看起來可疑的痕跡。同時對所有痕跡去清查,那是不可能的。隻是現場痕跡還沒有怎麼查,那邊羅偉就出來口供了。有些痕跡就沒有跟進去查。”

“如果羅偉的口供有問題怎麼辦。這些線索你們就此放過,不怕會讓真正的凶手逃脫嗎?”鄭平看向喬越的眼光充滿迷茫。實際上,這麼做已經讓真凶逃脫了。如果說,喬越告訴鄭平這是因為人為操縱所產生的結果。那鄭平還好接受一點。偏偏喬越告訴他,這是正常調查下的結果,鄭平就真的有些接受不了。

“用你剛才的話說,這可是殺人案件。羅家又隻有羅偉這個獨子,怎麼可能會出現問題呢。並且,羅偉本來就是重要的嫌疑對象。在現場也明羅偉的痕跡的。”

“既然在現場有羅偉的痕跡,為什麼不在卷宗中列明。”

“因為現場羅偉的痕跡指向性不明確。不能根據這些痕跡來證明羅偉是凶手的結論。”

“什麼叫指向性不明。”

“羅偉的指紋與其他人的指紋是重疊的。這種情況下,羅偉的指紋指向性就不明確了。其他人也有類似指紋留在現場。從指紋的角度來說,反而對羅偉更有利。”

“重疊的指紋是誰的?”

“有的已經查明,是羅偉的同學的。不過,他們都有不在場證明。畢竟案發時,大家都在上早操。也有一些指紋沒有查明,羅偉已經交代了,調查也就轉向了。”

“羅偉現場的痕跡不具備指向性,為什麼還會承認?”

“羅偉的痕跡不具備指向性,是指已經查明的痕跡。還有一些沒有查明的痕跡,那些痕跡實際上也是指向羅偉的。隻是當時羅偉承認了,就沒有繼續跟進而已。”

“你怎麼知道這些痕跡是羅偉的。”

“劉傑告訴我。當然有些情況是我猜的。劉傑對我說,汪喜斌殺害劉惠,完全是個意外。殺人後,汪喜斌轉移屍體進入廁所,就沒有再動劉惠。但後來發現屍體時,劉惠屍體的衣服被脫下來,位置也有了移動。這些事情都是羅偉做的。而這些舉動,都或多或少留下了一絲痕跡。可以說,汪喜斌暫時還不會被查到。但羅偉被查倒是遲早的事情。”

“也就是說,當年的調查實際上已經逼近了真相。”

“應該是這樣的。但是當初的局長管峰是知道凶手就是汪喜斌的。他是不會讓調查工作指向汪喜斌的。他隻是需要通過調查給羅家一些壓力,讓羅家讓步而已。”

“就算是有壓力,羅家會讓羅偉認這個殺人的罪名?”

“劉傑說,說服羅家的過程其實也是很艱難的。我懷疑是他背後的人做了工作。劉傑說,他們首先指明了羅偉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就不能判死刑。從這一點來說,羅偉認罪死不了。汪喜斌則不一樣。”

“這個說法倒是成立的。問題是,不判死刑,故意殺人也是重罪呀。羅家怎麼可能同意。”

“這就是第二步了。羅偉在本案中全程參與,他也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一旦承擔刑事責任,那一切就會完了,這一輩子就再也沒有前途可言。”

“目前來說,有過犯罪記錄的人,在體製內是不可能招錄的。就算是一些特定的行業,也不會招用有過犯罪記錄的人。從這個角度來說,這個說法是成立的。”(www.101nove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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