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對公訴人舉證是否有異議。”到了這個時候,封海濤也認為案件審理進入了純粹的程序時間。
單憑現在的情況來看,田剛這個案子是翻定了。田詩在這個案件上沒有耍花招,而是使用了有說服力的證據。憑借證據翻案,不論是公訴方,還是偵查方,都是服氣的。至於說法院嗎,這種無爭議的局麵是最好裁判的。
“辯護人有異議。根據勘察筆錄,偵查機關在現場發現了2枚指紋,但未進行查驗。因此本案遺漏了重大線索,不能排除有他人進入現場犯案的可能。”田詩說道。
“公訴人有什麼意見。”封海濤看向石青山,他想知道石青山如何解釋這件事。現場的每一處細微痕跡,對於案件偵破都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田剛的這個案件,線索本來就不多。
“警方在現場已經發現了大量田剛的指紋及痕跡。沒有發現彆人的痕跡。至於辯護人所說的2枚指紋,位置是在廚房窗台的下沿。遠離臥室,與案件並沒有明確的關聯性。”
“另外警方也不是在這2枚指紋沒有排查。通過排查,警方未發現申訴人、被害人的關係人存在與指紋相符的情況。因此,也確定了警方猜測。”
“辯護人並不讚同公訴人的意見。這2枚指紋是否與本案具備關聯性,需要調查確定指紋的主人才能確定。另外,案發現場是申訴人的住所。在申訴人的家裡發現他自己的痕跡,這難道不是一件再正常不過的事情嘛。偵查方不去追查可疑的陌生指紋,而強調本就應當在現場出現的痕跡,這一點並不合理。因此現場勘查筆錄反倒可以證明案件證據不充分的情況。”田詩說道。
“不能因為現場的一些痕跡沒有查清,就排除其他證據的效力。這2枚指紋未確定與本案的關聯性前,是不作為本案的證據的。不論是有罪證據,還是無罪證據。如果辯護人要求偵查機關把現場所有痕跡全部查清,那是不是房屋的每一塊磚頭都在確定來源。”石青山的話引起一陣哄笑。
“公訴人你在注意你的言辭。請繼續出示證據。”封海濤及時製止二人的進一步辯論。都已經進入純粹的程序時間了,還辯個什麼勁呀。大家把程序走完不就可以了嗎。
“還有就是田剛鄰居羅某某的證言,可以證明田剛夫婦之間感情並不融洽。就在案發的早上,兩個人還大吵一架。這件事情,田剛在案件剛開始調查時,並沒有對警方提起。”
“辯護人請發表意見。”
“辯護人對於證人的證言涉及的客觀情況沒有異議。至於田剛夫婦感情如何,那隻是證人的猜測。事實上,辯護人可以向法庭提供證明,田剛夫婦一直感情還是很好的。至於說,公訴人所說的隱瞞了夫妻吵架的情況。辯護人認為,這件事關係到個人**。申訴人不願意向偵查機關提,也是人之常情,是可以理解的。不能對這種行為倒推與殺人行為的因果關係。”
“公訴人是否有證據繼續出示。”封海濤一看,卷宗的證據也基本要出示完了,就問道。
“沒有了。”石青山回答道。
“辯護人是否有證據向法庭提供。”封海濤看向田詩。正常情況下,辯護人很少在刑事案件中提供證據。這是因為刑事案件的情況非常特殊。律師收集證據可能會麵臨一定的法律風險。所以多數情況下,律師隻是針對卷宗證據提供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