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眼時間來到了周秉昆開庭這天。
庭審現場人不是很多,但周秉昆的朋友來了不少,周秉義並沒有來,不過郝冬梅來了,周蓉、蔡曉光等人也全都到位了。
此時的周秉昆胡子拉碴穿著一間看守所的黃色馬甲戴著手銬坐在被告席上,旁邊還有兩個警察。
鄭娟坐在後麵,滿臉心疼的看著周秉昆,命運給予她的苦難太多了,這輩子基本上沒享著啥福,光遭罪了,好不容易日子有所起色周秉昆又出了這種事,現在她就祈禱對方能夠平安無事吧。
庭審開始,法院方麵查明了周秉昆的身份,宣布了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庭審現場人員,並且告知了當事人以及辯護人享有的權力,隨後檢察院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
接下來就是周秉昆的律師提供各種資料證明,比如駱士賓本來就是一個惡人,並拿出了相關的證據,並且說明當天周秉昆之所以先動手完全是因為駱士賓的言語挑釁等,最後還出具了曾珊簽署的諒解書。
輪到曾珊這邊了,她的律師沒什麼可說的,曾珊的目的早已達到,現在的她就想儘快結束這一切,然後去拿她該得到的財產。
檢察院這邊也沒有意見,一切進行的非常順利,隨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十五分鐘,幾個審判員跟隨審判長到了後庭商量此事。
十五分鐘後,審判長以及幾個審判員回到了庭審現場。
“現在宣布判決結果,請全體起立!”
所有人全都站了起來,看著前方拿著文件的審判長,因為他下一刻說出來的結果就是周秉昆的所要承擔的後果。
“被告人周秉昆,男,三十八歲,因本案於一九九零年五月十八日被道裡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隨後就是一大段的案發經過,證據調查,以及調查結果,認定犯罪事實雲雲,經被告與原告雙方協商,原告確係不再追究被告周秉昆之責任,達成和解。
“本院認為,報告人周秉昆過失致被害人駱士賓死亡,其行為已經構成了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發後,被告人周秉昆停滯現場積極救治傷者,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周秉昆到案後,積極與被害人近親屬接觸協商,最終獲得被害人親屬諒解。根據被告人周秉昆犯罪性質、情節以及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不致產生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以對其適用緩刑。”
“依照《刑法》第條、第條第三款、第條第一款、第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結果如下:被告人周秉昆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