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證明,一旦某些單位動真格的時候,很多事都能查到。
比如現在,住建部門僅僅用了一天的時間就把大概情況查清楚了。
開發商現場根本沒有什麼瓷磚之類的東西,包括之前的貨單也沒有。
也就是說,這些所謂的材料,僅僅隻是在賬麵上有顯示,現實中根本沒有。
這已經足以說明問題了!
雖然這些預售款沒有進監管賬戶,但理論上這些錢在房屋交付之前隻能是專款專用的!
結果呢,卻被用這樣的方式套走了,這就是妥妥的挪用資金罪!
至於其它什麼職務侵占到底有沒有,那就是經偵的事了。
周雲拿到證據,隨即便向雲山縣法院申請撤訴。
雲山縣法院自然沒意見,巴不得把這案子早點甩出去呢。
證據已經全部拿到了,但是周雲卻沒有著急報案,因為起訴銀行的案子要開庭了。
現在肯定不能報案,因為報案之後,根據先刑事後民事的原則,和刑事案件相關聯的民事案件都要暫停審理。
等待刑案有結果後再根據情況來決定是否審理。
從那個老板手裡追回來的錢,很大概率還是要專款專用,把爛尾的房子建起來。
但是這樣一來的話就有個問題,溫雨荷李大爺等七個人家專門請自己打官司,結果到頭來和其它那些沒打官司的一樣。
這肯定是不行的,主動站出來維權,那就肯定要有超出彆人的利益才行,至少在周雲這裡是這樣的。
所以,周雲打算先把和銀行的案子做了,從銀行那裡拿到違約金賠款後,再報案!
這樣子,爛尾樓可能重新修好,李大爺等七戶人家也能拿到額外的違約金,住建局又辦成了一個保交樓,銀行……就不提了,咳咳,總的來說大家都很滿意。
出來這麼多天了,京海那邊的莊主任催了無數次,也該把案子做完回去了。
又是一個下著小雨的上午,周雲來到了林吳市法院。
林吳支行這邊聘請了專業律師,好像姓郭,是一個看著就像是欠她很多錢的中年婦女。
而在中年婦女郭律師的身邊,則是方行長。
方行長的臉色依舊很不好,看著周雲都恨不得想衝過來打一架。
周雲之前的那次舉報很致命,現在金融管理局已經在調查了。
方行長那真的是又氣又怕,生怕他的那些事被查出來。
如果有機會,他是真想和麵前這個姓周的律師玩命!
對於方行長的眼神攻勢,周雲直接選擇了無視。
案子能不能贏他也不是特彆確定,但是前世的那個類似案件,最後之所以沒贏,法院的理由之一就是,銀行不是違約的合同相對人,而且業主應該先找開發商。
所以起訴用的理由就是補充責任,而且是先找了開發商,窮儘了一切手段後都無法拿到違約金,這樣才找違規放貸的銀行承擔補充責任。
相對於前世的那個案子,這一世周雲拿到了更多證據。
很快合議庭成員進來了,在確認雙方都沒有調解意願之後,便宣布庭審開始。
首先還是原被告的陳述,周雲的事實和理由並不複雜,就是銀行作為金融機構,卻違規放貸,貸款沒進監管賬戶,由此給開發商提供了便利,導致資金被轉移,項目爛尾。
結合前世案例,周雲沒有表明銀行違規放貸和違約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隻是說銀行在這裡麵有責任,應該承擔補充責任!
補充責任,是指在不法行為人(主責任人)不能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時,與其有特定聯係的當事人依法就其不能償付部分承擔的間接責任。
開發商是違約的主責任人,而現在,執行已經終本,周雲特意在舉證中拿出了之前的判決書和終本通知書,來證明開發商已經無法承擔責任。
“銀行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理應清楚,房屋貸款同樣是預售款的重要組成部分。”
“同樣,銀行更應該清楚在這樣的情況下,將房屋貸款打入非監管賬戶是存在極大風險的,但是卻依然選擇了這麼做。”
“而且將房屋貸款打入非監管賬戶卻沒有通知當事人,現在我方已經證明開發商無法承擔責任,因此銀行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周雲的邏輯很簡單,基本上稍微專業點的律師都能想到這個邏輯。
關鍵還是證據,打官司就是打證據!
周雲分彆拿出了幾份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觀點。
“證據一,在林吳市支行查到的,林吳市支行將房屋貸款打入非監管賬戶的記錄,本證據由林吳支行自己出具。”
聽到周雲的話,方行長氣的想打人,這家夥還真的是殺人誅心!
沒完沒了了是吧!
而周雲已經拿出了第二份證據。
“證據二,林吳市住建局出具的,關於林吳支行沒有把貸款打入監管賬戶的對賬單。”
“證據一和證據二證明,林吳支行存在極其嚴重的違規放貸行為。”
這就是比前世多的證據,首付沒進監管賬戶的,你可以說是業主自己眼瞎,自己授權了,啊,說你隻能聽業主的話,業主給哪個賬戶你就給哪個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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