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出意外,案件再次到了林吳市法院審委會那裡。
倒不是說案子有多難,從法律上來說,周雲的訴訟是沒有任何問題的,這個補充責任就應該由銀行承擔!
至於承擔了補充責任後是否追償,那是銀行的事,但最起碼現在確實應該承擔。
可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如果判了的話,那出現其它影響怎麼辦。
其它的爛尾樓業主們會不會照貓畫虎跟著起訴,這樣一來金融係統的壓力就會很大。
雖然我們是成文法而不是判例法,但是,照樣有指導性案例,有參考案例以及典型案例這些說法。
最典型的指導性案例,根據《最高法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
凡是學過法律的應該都知道這個“應當”的概念。
亦或者就是案例庫裡的參考案例,如果法官不知道怎麼判,參考這個判肯定也沒問題。
所以案例不重要,但有的時候案例又很重要。
但要是不知道怎麼判,也沒有案例的話怎麼辦,答案是請示!
雖然經常說各級法院都是獨立審判的,但都懂,不知道咋判了,不要自己亂來,向上級法院請示,上麵說怎麼弄咱就怎麼弄,保證不會有問題。
這是有相關製度的。
法學界對於“請示製度”也是爭議很大,認為這其實直接破壞了各級法院的獨立審判權。
總之,林吳市法院審委會對案件的判決爭議很大,經過多方的爭論後,決定走兩條路。
第一,積極促成調解,如果銀行不同意的話,那就和他們講道理讓他們同意。
法院在講道理這方麵還是很厲害的,非常專業。
第二,如果實在沒辦法促成調解,那就和上級法院請示,上級讓怎麼判就怎麼判。
秉持著這個觀點,案件承辦法官開始聯係雙方了。
林吳市酒店房間內,周雲正在和莊主任打電話。
“主任彆催了,很快就完事了。”
電話那邊的莊主任黑著臉道:“半個月前你就和我說快了,結果現在又是這話,到底還得多久?”
主要是他等不及了,再這樣下去,怕是要有其它地方的律所來挖人。
放在京海他這律所自然很牛逼,但是和帝都魔都的那些紅圈所比起來就差著了。
周雲聞言笑道:“那我可決定不了……主任你那邊怎麼樣了?”
這家夥又轉移話題,莊振銳隨即道:“江啟銘現在已經被取消了律協的所有職務,就是一個普通律所主任了。”
“現在,就是會持續盯著他,隻要能有切入口,我這邊肯定不會放過他的,你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