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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章 行使監督權需要理由?(2 / 2)

然後很多人就會被哄住了。

這裡周雲根本沒寫什麼什麼理由,因為沒必要寫,想申請就申請。

這和之前爛尾樓那個不一樣,那個要以利害關係人的身份申請,就是要規避商業機密的理由。

但是這裡一方麵是沒必要,另一方麵……也沒證據,就一份合作協議,這玩意是不夠的。

雙方陳述完,接下來就是舉證質證,周雲的證據就是申請信息公開材料,以及對方的兩份答複書。

而被告這邊則是拿出了很多證據,最直接的就是當初和承包方也就是康得建築公司簽訂的承包合同這些東西。

用這個來證明羅弘軒申請的信息是商業機密。

很快便來到了法庭辯論環節。

周雲率先開口道:“被告一在答辯稱我方的申請沒有說明理由,我認為這簡直荒謬!”

這話剛說出來,上麵的審判長就眼皮一跳,趕緊敲了敲法槌道:“原告代理人,請注意一下你的發言。”

周雲馬上表示注意,然後又道:“剛剛我用了一個不太好聽的詞來形容被告的答辯,主要是因為,被告作為行政複議機關工作人員,甚至都沒有理解到信息公開的核心!”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條,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你可以說你不知道這個,那在2019年,新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發布的時候,司法部負責人在答記者問的時候也說過,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

“也就是說,申請公開不需要理由,這是我們每一個公民在行使知情權和監督權!”

“所以被告的意思是,我還得和你說我監督你的理由?行使監督權需要理由?”

這是在實務中被搪塞最多的情況,做過相關實務的都知道,最簡單的套路,上來先讓你寫一個信息用途。

就是說你申請這個公開是做什麼用的。

很多人不知道,那人家讓寫就寫,結果寫了後人家又說了,你看你是用做這個的,那得提交什麼證明材料……

行了,你慢慢準備吧,到了這一步已經落入套路了。

說到這裡,周雲笑道;“你不會連你們司法部門的老大……咳咳負責人說的話也不知道吧?”

審判長又敲響了法槌:“原告代理人,注意一下自己的情緒,不要老說和本案無關的事,警告一次。”

周雲撇撇嘴,還能不能讓人好好說話了。

事實上《條例》其實有規定,第三十五條說,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

你看,就是一個簡單的擴大化,人家規定說是申請的數量和頻次超出合理範圍,那可以要求說明理由。

但實務中呢,反正就是先讓你說理由……所以周雲就要好好掰扯掰扯。

他倒是無所謂,就怕對方不敢掰扯,這要是深入下去,那可就不好說了。

“第二個,說是涉及商業機密,這更可……證據不足,《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

“而被告的舉證無法證明所謂的信息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這同樣是實務中很容易混淆的一個點,不是因為涉及商業機密才不能公開,而是因為這個涉及商業機密,公開了會對第三方權益造成損害。

所以必須得證明“這是商業機密”以及“公開後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兩點才行。

如果不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那就算是商業機密也能公開。

“而現在,這個第三方康得建築公司早已經注銷了近十年,我不認為公開該信息會對一個注銷近十年的法人權益造成損害。”

很簡單的一個邏輯,法人不是人這個誰都知道,而法人注銷,那就相當於自然人的死亡。

那麼很簡單了,這個法人都“死”了,死了快十年了,然後你說這個商業秘密公開了會對對方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來來來你給我解釋解釋。

對麵的三個人被周雲這一番狂風暴雨般的攻勢給打懵了。

他們以前從來沒有遇到過攻擊力這麼強的行政訴訟律師。

反正有那麼一瞬間,司法局的這個人甚至都覺得對麵的周雲不是來打官司的,他就是來享受這種辯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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