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個叫什麼嶽夏嵐的魔都律師有很大的可能會進去。
周雲看起來笑得有點靦腆,估計誰都想不到,這個看著有點小帥的年輕人居然會有這麼毒的心!
彆人打官司要錢,他打官司要命!
不過話說到這裡,於雲濤沒有理由不答應,移交犯罪線索而已,既然發現了那肯定得移交。
銀杉區教育係統地震什麼的,和他這個中院行政庭法官有什麼關係。
想到這裡,於雲濤隨即道:“周律師我去穩住他們,你來報案,送線索不夠,我們把人也送到位。”
“實在不行我把法警叫過來……”
聽到這話,原本還在那裡靦腆的周雲瞬間破功,趕緊道:“還是您辦事周到,我怎麼沒想到呢……”
裡麵的幾人都在各自打電話。
嶽夏嵐是和同所的刑辯律師詢問情況。
“對,現在已經判了,我忽略了還有掛靠費的存在,這怎麼辦呢……”
謝主任等人也在打電話,隻不過從他們的臉色就能看出來,對麵的領導聽到消息後心情都不怎麼美麗。
本來隻是一個民事案件,結果搞到現在人要進去了?
但這個事,吊詭就吊詭在,一旦真的有麻煩,那個高燁偉百分之百會選擇甩鍋的。
為什麼,妨害作證罪不是偽證罪,偽證罪是發生在刑事訴訟中的。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
看到了吧,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就算是作偽證,也一般不會涉及刑事責任。
所以那些凡是搞什麼民事案件中偽證被判刑的都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法院能做的就是罰款以及司法拘留。
這也算是一個法律漏洞吧,這些年民事案件中作偽證的情況真的很多。
但是,妨害作證罪不一樣。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妨害作證罪是指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賄買就是給好處,這個都懂。
這個罪很特殊不知道大家發現沒,這個罪隻處理那些“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看到了吧,也就是說實際作偽證的那個人是不涉及刑事責任的。
相反,指使對方作偽證的人,是會涉及刑事責任。
比較相似的有一個罪名,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說的直白點,買的和賣的都不涉及犯罪,頂多治安處罰,但中間那個介紹的,或者是給提供地方的,是犯罪。
所以不要動不動就給人介紹說哪裡哪裡有服務,人家那倆最多十五天,你可是要背案底的!
也因此,嶽夏嵐這幾個人直接攤上事了。
前些年有過類似的情況,其實這種事很好規避,尤其是體製內,不要去主動發揮,案子輸了就輸了唄,那能咋樣,最後又不用你自己還錢。
結果偏不,就要去主動,就進去了……
領導壓力能給多大,孫某某案裡麵照樣有人能頂住壓力,彆人隻能把他調走再操作。
到了這一步,周雲已經完全占據了主動!
接下來就等著對方開條件,這樣就不用考慮涉及行政機關執行難得問題了,對方會主動把錢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