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就提到過,執行很難,尤其是涉及到行政機關的執行。
雖然在去年十二月一號,“兩高”發布了新的《關於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但是,對於行政機關作為被告的執行問題依舊沒有辦法解決。
還是那句話,你劃撥人家的款項,人家說你影響行政機關正常運轉,影響社會秩序,負責人也沒辦法拘留,隻能提一個不痛不癢的司法建議。
周雲在執行方麵的專業能力毋庸置疑,但這和專業能力無關。
而一個案子如果執行不了,那前麵的操作再精彩也沒有任何用,依舊隻是一張“司法白條”。
所以不是他周雲那麼喜歡送人進去,而是這個現實逼著他這樣做,沒辦法的。
嗯對就是這樣。
法庭內,嶽夏嵐打完電話準備走了,按照自己同事的說法,自己的行為刑事風險很大。
剩下的三人也準備離開,回去和領導再好好彙報一下。
畢竟周雲那人是公認的有點瘋,他說報案,肯定會報案的。
然而就在此時,幾人就看到審判長於雲濤從外麵走了進來。
而在外麵幾人看不到的地方,幾個法警正在待命。
“嶽律師,還有謝主任你們幾個,先等一等。”於雲濤開口道。
謝主任頓時眉頭皺起:“於法官,您這是什麼意思?”
於雲濤一臉自然道:“剛剛我和周律師聊了一下,你們這個情況確實有一點問題,他那邊已經報案了,民警正在過來的路上。”
“現在就是你們幾位先不要離開,等民警過來調查清楚,嶽律師你也是法律工作者,應該能明白這個情況。”
聽到這話,幾人的臉色一下子變得特彆差,雖然說法院移交相關線索並不一定會有事,但這意義本身就不一樣。
關鍵是,這裡除了律師之外就是公職人員,這個時候人家法院也沒有控製什麼,僅僅就是說讓等等,等民警過來配合調查。
這個時候是沒辦法的,必須得聽話才行。
很多人在維權的時候經常會有這樣的想法,就是說把行政機關看作是一個整體,動不動就說什麼“關係套關係”之類的。
關係這個東西有用嗎,有用,而且誰也不否認有關係的存在。
但事實上各個部門甚至部門內的每個工作人員之間都不是什麼鐵打的一塊。
遇到小事也就罷了,能幫就幫了,但遇到大事,大家都會躲得遠遠地,這才是現狀。
這方麵我們可以運用教員的思想來分析,誰是我們的朋友,誰是我們的“敵人”,這裡的敵人不是什麼真正意義上的敵人,用對手來稱呼比較好。
弄清楚這個,然後“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始終要牢記一點,我們是為了維權而維權,而不是為了發泄情緒而維權。
這個時候就是這樣,你有可能麵臨刑事責任,那我要做的就是躲遠點,明哲保身才是第一要務。
等了大概十幾分鐘的樣子,公安機關的人到了。
周雲和於雲濤開始移交相關“犯罪線索”,也就是相關的證據材料。
“這裡是當初羅宏軒支付給康得公司掛靠費的記錄,以管理費名義給的。”
“這裡是合作協議,基本上可以證明雙方之間確實存在掛靠行為。”
“還有這,這是這次庭審中對方提交的意見書,那個姓高的老板說這筆工程款債權應該歸他所有。”
“還有這裡,庭審筆錄,專門確認過,以及這個二審判決書。”
判決書同樣是證據,因為妨害作證罪破壞的是司法秩序。
而如果做出判決,那就可以說明對司法秩序造成了破壞,量刑上就可能加重。
民警們看著手中的相關證據,有人開口道:“這看起來應該是那個叫高燁偉的合同詐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