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錢幣兌換商、他的妻子及馬刺行會――商業和手工業
中世紀的人被分為三個等級,祈禱者、戰鬥者、做工者。最高的是基督教教會人士,其次是貴族騎士,最底層是各類勞作者,包括農民、手工業者等。至於商人則被排斥在等級之外,像阿奎那這樣的大哲學家竟然都認為商業活動是不光彩的、下賤可恥的職業。但是商業和手工業仍然在不斷發展。
一、中世紀的商業
早期中世紀商業的衰落與1013世紀的發展
羅馬帝國衰亡後,西歐商業確實經曆了相當長一段時間的沉寂和衰落。但人們看到,即使在最黑暗的時期,西歐也從來沒有出現商業完全消失、一切都是自然的“以貨易貨”的時代。在蠻族國家時代,商業的確衰落了,東西方之間生活水平高低程度的不同,使西方隻能拿奴隸、木材、皮革、穀物等粗糙之物去換取他們所覬覦的東方的奢侈之物,而且內部的交換也由於經濟的衰落而衰落。但是,商業依然存在且發展著。無論在墨洛溫時期還是加洛林時期,商業都是必須的。教俗貴族要享受,故垂涎於東方的高檔商品,如貴重金屬製品、絲綢織物、瓷器玻璃製品、酒、香料等等。下層人民需要食鹽之類的生活用品和鐵器之類的生產用品,商人和商業自然不可或缺。法蘭克時代最重要的商人是居住在北海沿岸的弗裡西亞人,他們與法蘭克本土、斯堪的納維亞及不列顛進行貿易。但總的來看,早期商業規模極小,經商者也多為業餘而非職業商人,商品種類也極少,是商業相對衰落的時代。
10、11世紀商業的發展與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城市的興起是同步的。可以說在西歐的南方和北方,商業同時得到發展。以意大利諸城市為中心的地中海貿易興起,商人們占據東西方交通的要津,向東與阿拉伯人、猶太人。埃及人等進行商業貿易,向西向北與西班牙、法蘭克、佛蘭德斯、英國、德國等進行貿易。於是出現無所不在的意大利商人和成為商業中心的諸多城市,如威尼斯、米蘭、熱那亞。比薩等。北方的佛蘭德斯及北海貿易區輻射大陸和英倫三島,影響所及商業繁榮,出現了像香檳那樣的國際性集市,以及著名的萊茵和漢薩城市商業同盟。南方與北方兩大商業區域相互之間的商業貿易更使西歐商業充滿活力與生氣。在這個“信仰的時代”,熙熙攘攘的商人在西歐的道路與河流上,為了“利”而往來穿梭,奔波不息。意大利人跨越白雪皚皚的阿爾卑斯山,肩挑背負、車載馬馱來自東方的香料。絲綢、珍寶之屬,將其售予那些喜好奢侈的法國、德國貴族。德國人沿著著名的琥珀商路為南方的貴族供給琥珀、瑪瑙、皮革之類。在萊茵河上航行的不僅有德國人、法國人,也有來自北歐的丹麥人甚至捷克人、保加利亞人等……
商業更生了!
市場與集市
市場是地方貿易的場所。市場的設立有些是自然形成的,如地理條件優越、交通便利等造成大家聚集在那裡進行商業貿易,有些是有國王和君主頒發特許狀後建立的,有些則是地方領主為收取貨幣金錢而建立的。英國1198-1483年王室共分賜市場特權證書2800件(不限於給城市),但據估計晚期中世紀英國有市鎮800多個,這些市鎮就是有市場交易的城鎮。大陸上市場也非常多,甚至引起人們的抱怨,說新市場排擠舊市場而使它衰落。交易須在一定時間內進行,一般為周六和周日(城內每日進行產品交易者是本城的商人和手工業者,他們有自己的店鋪,但在市場日他們必須到市場去做生意,而不能在自己的店鋪內出賣產品,違者處以重罰),日中為市,鳴鐘為號,開門讓做生意者進入。如12世紀一位法國作家所描述的:
“在周六的日子,鄉下人為了做買賣,從周圍各地雲集而來;他們運入蠶豆、大麥,或者任何種類的穀物來出售,而在市場上鞋匠和其他手工業者擺設著貨攤。”
市場多設在教堂大院內或市政大廳等公共建築物前的廣場上,有城市官員進行管理和征收市場稅。市場上進行交易的大都是小生產者,沒有太多的專業商人,交易產品大多是農產品、畜產品以及粗糙的手工業品當然也有從外地運來的銅鐵之類的產品。城市市場還有行商坐賃所販運來的高級商品。此外,各地逐漸出現定期的專業性市場,即規定每月某一天或某幾天在某地專門進行穀物、牲畜、木材。葡萄酒等的交易。日落時分,教堂鐘聲響起,市場即行收場,人們散去。
市場交易擴大乃有集市出現。集市是指區域性貿易甚至國際性貿易的場所。與市場相比集市有更大的規模、更豐富的商品、更集中和更長的交易時間、更專業性的商人和更複雜的交易成員構成、更集中於城市。集市往往一年或半年或一季度舉行一次,每次延續一周、數周或一月。幾乎所有的國家和較大的封建領地上都設立有集市,國王和領主對於前往集市的商人們不僅給予特彆安全狀,而且給予一係列優待條件,如減低關稅和通行稅、售貨的便利、設立特彆的法院來解決爭執等。如果說市場是城市市民和周圍地區農民高談闊論閒聊的場所,則集市是城市的重大節日。集市開市之日,往往是隆重的賽會日,故有“費爾(fair)”之稱。
西歐集市在12、13世紀有很大的發展,許多城市建有集市,更有許多城市以集市而著名。意大利的威尼斯、熱那亞、比薩、米蘭等都有出名的集市;佛蘭德斯的集市有伊普雷(2月28日一3月29日)、布魯日(4月23日一5月22日)、土魯特(6月24日一7月24日)等;德國有科隆、萊比錫、漢堡、法蘭克福等城市的集市;英國有波士頓集市、聖吉勒集市、聖艾夫斯集市等。法國有魯昂、巴黎、奧爾良等,而最著名的是香檳集市。香檳是香檳伯爵的領地,由五個伯爵領組成,其中香檳和布裡占有最重要的地位。香檳位於連接佛蘭德斯和意大利的商路上,地理位置極其優越,加之該地物產豐富,於是形成中世紀西歐最大的集市。香檳集市實際上是一係列集市,它們輪流在特魯瓦、拉尼、普羅文、奧布河上的巴爾這四個城市舉行,每個城市集市的時間長達一個半月,而且特魯瓦和普羅文則舉行兩次,此外還有小的集市,所以這裡終年集市不斷。香檳集市的繁榮和成功,除了地理等因素外,香檳伯爵的管理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當然伯爵也從中獲得極大的收益。他們提供安全保障,消除盜賊和土匪,為此甚至積極消滅周圍森林中的狼群;他們與許多國家簽定條約,以減免前來貿易的商人在其他國家過境的通行稅;他們製定統一的度量衡;他們派專門的警官來維護集市的順利進行;他們為商人們提供寬廣的營業大廳和大的儲貨棧;為了集市的行政管理,他們製定出了精細的管理職員的製度:有監督2-3人,負責司法警務和公布管理法令,有集市書記後來取代了監督,有秘書即監印官,有警衛官人數有時達100多;更有集市法院隨時解決集市上的糾紛,市長也參與到集市的管理。因此,各國各地區的商人千裡迢迢趕來進行貿易,有意大利人、德意誌人、英國人、佛蘭德斯人、西班牙人、葡萄牙人、波蘭人以及來自拜占廷等近東的商人,當然還有法國各省的商人,如諾曼底、布列塔尼、普羅旺斯等地區。交換的商品則彙集了西歐乃至東方的產品無所不包,諸如呢絨、絲綢、皮革、毛皮、生皮、香料、藥材、食鹽、糖、糧食、酒、黃金、白銀、珠寶、木材等等。14世紀後地中海與北海的貿易多走海路,經直布羅陀海峽,沿大西洋洋流北上,到英吉利海峽,再與佛蘭德斯、英國及波羅的海等國交易,於是香檳集市衰落了。
商業的運行
政治法律環境――技術條件之一分裂割據的政治局麵,獨立半獨立的地方領土的存在決定了商業的艱難命運。國家國王、領主、城市都把沉重的負擔加在商業貿易上。國家一方麵抑製商業,另一方麵又寄希望於商業的稅收能夠緩解財政之困難。商業貿易要受到無數次的海關稅和沿路通行稅的盤剝,儘管它們名稱不一,收稅者不同。通行稅原本屬於國王的權利範圍,但割據的局麵使地方領主及城市也攫取了這一權利。封建割據的局麵使西歐無論水路還是陸路的交通被人為地切割,道路上設立無計其數的關卡不讓行人車輛通過,河流中建起大小不一的堤壩和魚梁阻止船隻的航行。據估計14世紀末法國盧瓦爾河上有關卡130座。德國13、14世紀易北河上有關卡35座,多瑙河上奧地利境內一段有關卡80座,美因河上有20座。12世紀末萊茵河有關卡19座,13世紀末為35座、14世紀末有近50座,15世紀末為60座。設關立卡目的隻是為了征稅要錢,每個封建主,無論公爵、伯爵、子爵,還是國王、堡主對過境的一切大小商人都雁過拔毛,處以罰金、課以重稅。稅收種類之繁多,從以下名稱可略窺一斑:過境稅、橋梁稅、運貨車稅、河流稅、渡頭稅、通行稅、貨物通行稅(包括的商品無數,如牛、馬、醃肉、醃魚、麥類、蔬菜、乾果、金屬、皮革、葡萄酒、羊毛、武器等等)。稅收額之重,往往使商人不堪重負。15世紀塞納河上穀物運行200英裡等於其售價的一半,可見其重。因此,貨物在出售時總是將稅收計算在內,據估計一般貨價要增加20%,而經過塞納河和萊茵河則要加價50%。
不僅如此,各地方領主還巧立名目,甚至公然勒索,征收許多稅外之稅。他們強迫商人走他所規定的道路好收取通行稅,在德國這叫“強製走路”。有許多時候,領主就是強盜,能征稅時征稅,能搶劫時搶劫。在德國某地,一位領主的奴仆被派在名蘇爾德橋的橋上收集過橋稅,一旦遇有單身旅客經過,他就將旅客殺死,屍體拋入河中,財物據為己有,正所謂謀財害命。更有許多蠻橫荒唐的陋習,如從一輛載貨馬車上落到地上的任何包裹都歸當地的領主所有。而如果一輛載貨車翻倒了,則車上的貨物全部歸當地領主。而當時道路條件的惡劣是人所共知的,落貨於地和翻車之事常有,更有貪婪的領主蓄意破壞領地內的道路,如毀壞路麵、設置陷坑等,以便獲得翻車上的財物。而按當時流行的“船難法”,所有從遇難船隻上漂流來的貨物,或者一艘擱淺貨船、損壞貨船上的貨物,都歸當地海岸封建主所有。通過掠奪商船而發財,成了占有海岸地帶的封建主的慣用手段,法國布列塔尼海岸上有一個領主甚至以海岸上的一座危險山岩自傲,認為它是他王冠上的一粒最好的寶石。於是,他們黑夜中於礁石林立的海區設置燈光,誘使商船觸礁受損。如果船隻漂流到岸,即使沒有受很大損失,也往往被扣留貨物。若遇抵抗,船上人員往往難逃一死。但是,商業貿易帶給政府和國家王室的利益,使他們仍然采取許多措施來保障商業最低程度的運行。如維護國內的和平,保障商旅的安全。為維護本國商人的利益,國家往往與彆國簽定協議合約,有時甚至以開戰相威脅。國家往往以法令的形式規定地方領主或城市在對待外國商人或外地商人時不要太過苛刻,嚴格控製“戰時捕奪許可令”和對外國商人的報複。
沿海地區的“船難法”被許多國家的法令所禁止,11、12、13世紀各國議會都不時給它以譴責。12、13世紀英國政府不斷頒布法令,以取締“萬惡的習俗”――船難法,亨利一世曾下令,如果船上還有一個人能活著逃出來,該船就不被認為是一隻難船。1275年的法令更規定,如果從船上還有一個人或一隻鼠或一頭犬活著逃出來,該船不得作為一隻難船。國家還試圖以強製登記的方法,保證貿易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許多地方的契約或者加蓋公家印記,或者有教廷、皇帝、國王、主教、市公證機關的親筆簽字。一些關於商業的法規規章製定出來了,管理商業的法庭也出現了,英國有行商法庭(又稱灰腳法庭),後來有大法官法庭;在威尼斯、熱那亞、佛羅倫薩和巴塞羅那有海事法庭和商事法庭;在波爾多有貿易的監督官。他們經常以迅速而高效的程序審理有關的商業案件,有的是在“一日之間”,有的是在“兩次漲潮期間”或“三次漲潮期間”結束審判案件。
進步的地方領主和城市也在改進對商業的態度和行為。領主與領主之間,城市與城市之間不再隻是遏製和報複,他們更多地以相互的諒解來保證雙方商人的利益,各自給對方商人提供較好的條件,以發展貿易。一些進步的王公貴族采取了某些積極的管理辦法,以吸引商旅從自己的領地經過,收取過境稅。而且,隨著王權的逐步強大,地方領主所立下的一些規矩也在逐步改變,如任意勒索減少了,通行稅固定了,德國的王公們認為“任何人都沒有權利迫使商人離開公路,而他們可到任何他們所願意到的市場去”。
道路交通――技術條件之二中世紀的商人多為行商,無論市場的遠近,道路交通都是連接商人與消費者的紐帶。然而幾百年來,羅馬帝國的龐大的公路係統,已經破碎不堪;許多道路早已廢棄不用,仍在使用者的路麵早已麵目全非,當年以石子鋪設的路麵如今隻剩下泥土也許還有雜草。冬季泥濘難行,夏季塵埃四起。因既無泄水處又無排水溝,道路上常有終年積水潭。或者路上雜草灌木叢生,嚴如叢林,商旅難過;或者河流出現處既無橋梁又無船隻,隻能涉淺灘而過……
下麵這個有趣的故事卻真實的刻畫了中世紀行路的尷尬與無奈:
有一個來自另一寺院的牧童,被住持派出去從草地運回青草。仆人們把青草裝載在驢背上。驢子在回家的途上通過某一段下陷的道路時,載貨被兩旁高起的地方夾持住,驢子滑過去自行回家,但牧童還茫然不知。他呆站在草旁,時常以鞭子擊打草捆,並拚命恐嚇著驢子。他也並不離開那裡,直到他的夥伴來找尋他;他們好不容易使他相信:驢子已經走了;而沒有一隻馱獸,青草是動不了的。
道路的破壞,交通工具的落後等困難總是可以克服的,而人為的劫掠和發難則往往難以逆料,其對商人的破壞也更加嚴重。中古時期西歐盜匪橫行,為禍尤烈。騎士是中世紀的職業戰土,但除了打仗,他們更多地搶劫和騷擾。戰爭能帶給他們榮耀,搶劫則帶來財富。他們跨馬提槍,對過往行人商旅橫加勒索甚至公然的搶劫。騎士的這些行為甚至被上層貴族視為勇敢和值得尊敬。更有許多貴族雖然自己不乾攔路搶劫的勾當,但容許他們的城堡作為盜匪藏匿和儲藏贓物之所。以至教會和地方領主為保護本地生命財產的安全,不得不與騎士達成某種協議,如教會的“上帝和平”就要求騎土不要攻擊商人和百姓。但往往對騎士沒有多少約束,他們依然我行我素。中世紀關於道路搶劫的記載如此之多,好像沒有一次旅行能夠幸免。陸上有跨馬持槍的響馬剪徑,海上有掛著黑帆的大小海盜船隻出沒。而且國家對海盜行為甚至有些許的尊重,挪威貴族阿爾夫以波羅的海上的大盜出名,而當他回到老家時卻被其國王提升為子爵。巴黎南部不遠處的叢林曾是盜賊出沒之處,以至人們必須結伴而行。盜匪的橫行使得出外旅行的人們必須攜帶武器,如1156年緋特烈一世的法令中規定,“任何為經商而過境的商人,得攜帶一把劍,綁在他的馬鞍上或放在他的馬車上;但他應為防禦盜賊,而非為反對無辜的人們而使用它。”更多的商人往往結伴而行,或組織護衛隊。經商行路之難,由此可知。然而,中世紀的經商條件不是永遠如此灰暗,它也在逐步改善。從政府到個人的修橋補路的立法與行為,12、13世紀之後逐漸多了起來。1135年英王亨利一世曾頒布法令:一切公路的寬度,應足夠容兩輛馬車對麵而過,或者16個騎兵並排而行。並且一些領主拿出部分捐稅用於維修道路,當時的原則是沿路的領主應負責維修道路,維修的費用應以征稅所得來支付。雖然,這一原則往往停留在形式上,但好歹有人在做。並且公眾對於道路交通的暢通有很大的興趣和關心,保養維修道路被認為是一種神聖而又慈善的義務;捐造一座橋梁或一條公路,或進行這方麵的勞動,足以解除罪孽。下列情況是常有的,若乾個家庭、個人聯合負責來保養附近的橋梁或道路。如1174年在意大利,有兄弟兩人從政府獲得某種特權,條件是:他們必須好好保養米拉河上的一條石橋,以便人們通過。12世紀末維馬雷的一個年輕教士認為自己聽到上帝的聲音得到上帝的啟示,要他在羅尼河上的亞威農造一座橋,他熱心地去做了。結果,不僅建造了橋梁(1177―1189年),而且還組織了“護橋兄弟會”,成員包括俗人和僧侶。在中世紀,教會和修道院對維持道路交通的良好狀態所發揮的作用甚至超過當時的政府行為,教會不僅拿出錢物用於修橋補路,而且教導人們積善行德,補路修橋,對行善之人主教往往賜給赦罪符,用以鼓勵和宣揚這種行為。而為了本地商業的發展與繁榮,國家乃至地方領主開始肩負起維護和平驅除盜賊的使命。英國1285年的法令規定:應砍除道路兩旁200英尺範圍內的荊棘和樹木,使盜匪在沿路難以藏身。各地領主常常與騎士首領達成協議希望他們不要搶劫和騷擾來本地經商之人,若有可能他們也派軍隊清除盜匪。像上文提到的香檳伯爵為了集市的安全招募了很多警士的行為,也不在少數。而教會則以上帝的休戰與和平來限製騎士對商旅行人的打劫。
運輸工具――技術條件之三商路的破損、狹窄限製了運輸工具的發展。中世紀的載運貨物多數以騾馬馱運,也有受過訓練的騾子、公牛或馬匹用於拉車載貨,但車輛很少能夠用於較遠距離的運輸。馱獸雖然能夠進行遠距離的運輸,卻有如蝸行,速度極慢。每天走多遠才算完成目標,很難一概而論。走走停停對商人來說是常事,從一地到另一地所需時間往往依兩地之間道路交通的好壞而定,長短不一。據說,每天走18英裡就相當可觀了,這大概指載貨行走。若單騎而行,速度可達50-60英裡。從羅馬到英國坎特伯雷旅行的平均時間是7個星期,意大利商人到香檳集市的時間一般為20―25天。而一個法國商人從南部蒙托班經阿維尼翁、恩布倫、比薩到羅馬,需時23天,每天的速度達56英裡。載貨而行,陸路不及水路。西歐地勢平緩,河流眾多交叉縱橫,海岸線悠長,水路四通八達,極利於航行。而且比較起來,船隻的載重遠遠大於馬匹及車輛等陸上載具的載重,一般一輛貨車載貨很少超過1噸,而一條駁船的載重一般在15-100噸之間,航海大船載重在100噸甚至200噸以上。10、11世紀船隻的構造比較簡單,大陸船隻有甲板和船首樓。13世紀船隻開始建造房艙,供人們睡坐和居住之用。14世紀有些地方使用了有3層甲板的船。北方貿易區的船隻與地中海地區相比,有不小的差異。英國的船隻一般小於意大利,並且北海船隻的船首和船尾高聳,作野鳧昂首翹尾狀;地中海的船隻的船身則低平而狹長。13世紀威尼斯等地的一般運輸是用圓形的小船隻,船上裝配有三角帆,名叫考格或卡勒克。而他們(指威尼斯、熱那亞、佛羅倫薩等)與佛蘭德斯及英國等地的貿易往往用大平底帆船和“方帆船”或“圓船”(叫做耐夫、柯根和赫爾克)。15世紀熱那亞名為卡勒克的大帆船的運載量達到800-1000噸之多,其他地方也在發展大船運輸,但小船的技術和經濟上的靈活性使它一直能在商業運輸中占據極重要的地位。船隻推進的方法是帆獎並用。13世紀一隻船牆上掛一塊方形或三角形的帆已經極為普通了,威尼斯的船隻有兩隻船檣和掛兩塊船帆甚至有了三幅帆或四幅帆的船隻。船上配備有數量不等的船槳,船槳置於船的兩側,從槳口伸出船外,船內安放長凳,供劃槳者坐而操之。14世紀的一位作家寫道:一隻船有60條長凳,兩邊各30條共有120個槳手在工作。航行的速度也比陸路行走快,10世紀時,從帕維亞到威尼斯約為200英裡航程,快船3日可達,即一般速度可達60―90英裡,自不可與陸路同日而語。並且,水上運輸的費用比起陸上來要少。
貨幣信貸――技術條件之四商業貿易離不開貨幣這一交換媒介。早期西歐商品經濟雖然沒有完全消失,但加洛林王朝貨幣已經不見了。而查理曼的貨幣改革給西歐以持久的影響,這就是銀本位製。名義上國家仍舊可以鑄造一些金幣,但事實上隻鑄造銀幣。貨幣鑄造權從理論上來說屬於國王,但加洛林帝國解體之後,實際上許多封建主和城市都迅速攫取了鑄幣權,國王自己也把鑄幣權賜給教會和其他封建主。結果是西歐凡有最高領主權的地方都發行了不同的第納爾。在各領地,不同的貨幣代替了查理曼的鎊,五花八門的貨幣造成了巨大的混亂。不但貨幣的種類繁雜,而且貨幣的重量與質地也大大下降了。各封建諸侯不斷以重量輕、成色次的貨幣來代替流通中的貨幣,以此牟利,結果早先的銀幣變成了黑色的。隨著經濟的發展,國家權力的加強各國開始漸漸收回封建主的鑄幣權,14世紀初法國保有自己的鑄幣所的諸侯隻有30人左右,1320―1321年法王菲力普曾擬訂了一個在全國範圍內建立單一幣製的計劃。英國王權一直較大陸強大,故鑄幣權屬於國王。並且,從12世紀末起在西歐許多地方進行了貨幣改革,1192年威尼斯鑄造了嶄新的貨幣格羅特,不久倫巴第和托斯卡拉的諸城市開始仿造。12世紀末,英國出現了改進後的先令銀幣。1266年法王路易九世鑄造了格羅斯托洛斯銀幣,不久又鑄造了格羅斯巴裡斯銀幣。德國和尼德蘭也開始仿造,並且金幣也開始恢複,用於流通。1231年緋特烈二世鑄造了奧古斯都金幣,1252年佛羅倫薩開始鑄造風靡一時的佛羅林金幣。1284年威尼斯仿造了自己的金幣杜加特。14世紀金幣鑄造在整個西歐得到發展,法國、西班牙、英國都鑄造發行了自己的金佛羅林。貨幣的改革使貨幣流通恢複到一種比較健康的狀態,也就有利於商業的發展。貨幣流通的不足,使信貸成為商業發展最必要的一環。貸款是最古老的信貸方式之一,參與放貸的以猶太人最為著名。在中世紀,他們確實名聲不好,在任何一地居住,他們都必須得到地方領主的保護,而更多時候他們往往被驅逐。1261年布拉班特的亨利公爵下令將一切高利貸者從其領地上驅逐出去。1290年英王愛德華一世將英格蘭的猶太人驅逐出境。1306年法王美男子菲力普采取了同樣的措施。這樣的事例在各地經常發生,猶太人被視為瀆神者和萬惡不赦之人。實際上在經濟愈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猶太人愈少,倒是在東歐猶太人的勢力較為強些。因此,在中世紀發放貸款者中猶太人的作用被人們誇大了,比起倫巴第人,即意大利人來,猶太人的信用經營似乎是小巫見大巫。儘管教會譴責放高利貸者,但他們自己成了中世紀非常重要的一支放貸力量。要說明的是,許多信貸是用於消費的目的,用於商業的信貸要到晚些時候才有較大的發展。金屬貨幣在交換中的作用和便利是很清楚的,但商人經商攜帶大量的貨幣顯然不便,一是笨重,一是不安全。貨幣種類的繁多使貨幣兌換不可或缺。兌換貨幣成了一種賺錢的事業,經營貨幣兌換必須得到地方領主的批準,並支付領主一定的租金,因此這些人獲得特許權有半官方的性質。後來他們從兌換貨幣發展到替人保管款項,他們也收受存款和扣押的資金,於是,出現了專門替人存放貨幣的錢莊以及與此相應的支票、彙票和紙幣,於是這些兌換商就有了銀行家的身份。在甲城居住的商人欲往乙城做生意,他隻需將一定數量的貨幣存放在甲城的某家錢莊,並從該錢在取得存錢的憑證,然後去往乙城經商。他隻需拿出存錢的憑證就可以在乙城的某一指定的錢莊(有時為一家所開設的同一錢莊,但更多的是不同的錢莊達成協議互相為對方提供方便,因為兩地的貨幣可能不一樣,需要兌換)兌換出同等數量的貨幣,當然他得支付錢莊的保管費。這就是支票及彙票的起源。於是在布魯日,威尼斯的杜加特可以兌換成弗蘭德斯的格羅特,在熱那亞可以將英國的格羅特兌換成佛羅林。彙票帶來的方便顯而易見。而背書行為的出現是在15世紀中葉,在彙票和支票的背麵簽字或蓋章使它們具有了紙幣的全部特征。持有背書的彙票,商人的代理人即可前往處理一應事情,而不需要持票人親自去做。意大利銀行業的發展與繁榮,一方麵說明商業及日常生活對貨幣及信用的需求,另一方麵說明意大利人在信貸業中的地位。放款業務由個人的小規模發展到集體的大規模行為就是銀行的出現。銀行家們既是放款人又是商人,他們為教皇國王和權貴們的戰爭和奢侈生活發放貸款,這些告貸往往難以拒絕,但利潤也極高。巨大的利潤伴隨著巨大的風險,有4個意大利銀行因與英國國王做交易而破產:盧卡的裡卡爾迪銀行毀於愛德華一世手中;佛羅倫薩的弗雷斯科巴爾迪銀行敗在愛德華二世手上;巴爾迪和佩盧齊銀行又因愛德華三世而破產,1290-1345年間他們向3位愛德華提供的貸款不少於43.3萬鎊。銀行家們也為商業行為提供資金,他們與商人和工業家做大筆業務,發放信貸或者為商人們開立賬戶或者購進彙票。
貨幣的流通、信貸業的發展、銀行及信貸技術的進步等等,說明自12世紀開始,商業在這一技術條件上的較為有利。比利時曆史學家亨利?皮朗、英國曆史學家波斯坦等人的研究證明,中世紀信貸在商業中的作用不容忽視。應該說信貸在任何時候都在起作用,信用在各個時期的差彆隻是量上的,而非質上的。在中世紀,信貸的表現形式很豐富,有賒銷,無論零售還是批發以賒銷方式進行交易者不在少數,尤其是國際貿易中很突出。如意大利的商人跟英國的羊毛貿易,佛蘭德斯商人跟英國的呢絨貿易,英國商人跟法國的酒的貿易等都經常采取賒銷的方式。短期貸款和投資也是商業和信用結盟的常用形式,用於商業中的貸款類型有“銷售貸款”、“交換貸款”等。至於純信用形式的出現則以彙票、支票等為標誌。信用的發展刺激銀行業的發展。雖然商業信用所使用的僅僅是可供利用的流動資本的一部分,但它帶給商業的活力是巨大的。
商業管理――技術條件之五儘管在西歐中世紀,人們也輕視和排擠商人,但由於商業能帶來領主們所需要的金錢貨幣,於是我們看到各種權力機構,甚至個人,都在努力將其觸角伸向商業。國家對商業的乾預在中世紀屢見不鮮,有時可稱之為經濟政策。嚴格說來,國家的管理與乾預應該有利於商業的發展,如英國的諸多商業法令或者規定隻能以英國商船運載貨物,或者規定隻能在某集中地進行商業貿易,或者禁止羊毛出口國外而鼓勵呢布的出口,這些法令顯然有利於英國民族商業的發展。但是由於中世紀國家形態的原始性以及國家機構的不完善,使國家往往成了以國王為主的某一王室的家族行為,於是國王的許多政令和措施大多是為了滿足其個人及家族的需要,而甚少考慮國家的需要。國王往往向商人征收重稅,以滿足一己之私。更有國王和君主向商人借大筆款項而最後賴賬不還,致使商人蒙受巨大的損失。如英國三位愛德華的賴賬使意大利4家銀行破產。愛德華四世則喜歡到商人家裡吃飯,在飯桌上他往往獅子大開口,“請”商人資助。他們或者乾脆沒收商人的財產,將其據為己有。
國家的商業經濟政策主要有對各種商品的供應及買賣,保障糧食的供應是國家和地方政府的主要任務,因此,在饑荒時期。鼓勵從外部運進糧食食品,禁止向外出口,成了政府的通例。為此,一些政府將穀物供應置於自己的控製之下,如意大利北部的威尼斯、比薩等城市,儘最大的努力大量采購以刺激糧食進口。一些政府則將置辦糧食進口的事宜交給私人去經營,如英國。與此同時,國家采取措施調整國內市場上糧食貿易的條件,如禁止糧商組織的壟斷,開放糧食零售商業,禁止囤積居奇哄抬糧食價格。此外為了滿足國王及貴族們對所謂必需品和奢侈品的需求,政府往往製定優惠的政策以招徠外國商人,英國1303年的立法規定給予外商在英國經商的特權,如漢薩商人在英國甚至享有比本國商人更多的優惠。正如愛德華一世所主張的,“國王懂得外國商人對達官貴人是寶貴和有用的”。統治者也認識到,給予商人的保護無論對商人還是對自己,都是“有利益和好處”的。於是,他們給予商人城市和市場以特彆的和平。德皇紅胡子緋特烈和緋特烈二世曾宣布普遍的和平以保護他們人民的快樂田園。他們建立城市市場、集市“把城市治理並且保持得太太平平,就能發展起來,變得富饒”。14世紀時各國政府逐漸認識到交通設施的監督管理是政府的責任,佛蘭德斯的伯爵們已經在為開掘運河,改進河流之航道等公共事業作貢獻。君主們努力維持保養國內的道路交通,建造新的道路和橋梁,因為“對國家有用和對商人有助”。同時,他們頒布法令,以求禁止對過往商旅橫征暴斂。1275年英國法令禁止征收苛刻的通行稅,開征新的通行稅必須得到國王的許可。佛蘭德斯的通行稅變得固定,法國德國也曾進行過這方麵的努力,雖然沒有成功。為保障商業的順利運行,政府對商業的諸多重要環節和要素也進行管理和乾預。如控製貨幣的鑄造和發行,在英國獲得很大的成功,在其他國家也有過類似的努力;管理度量衡,雖然西歐在度量衡上五花八門,但從中央政府到地方領主及城市公社都在努力使其統一和規範。13世紀緋特烈二世的法令規定任何人使用錯誤的度量衡(如砝碼斤兩不足等),都將處以1磅黃金的罰款,若違反者交納不起,則當眾給予鞭答,且將量器衡器懸掛在他的脖子上。若再犯將鋸去其一隻手,若執迷不悟第三次違反禁令則隻好送他上絞架了。在勃艮第的夏提戎,對尺寸不足的商人給予65蘇的罰款,尺寸太大則罰款5蘇。有時則將短斤少量的商人的貨物沒收。政府對價格也進行管理,中世紀強調的是公平價格。1196年英國頒布“度量衡條令”,建立了全國性的度量衡體係。對麵包的價格做出極其細致的規定,麵包價格按糧食的成本,麵包的重量大小而定。每種類型的麵包的重量根據糧食穀物價格而確定。國家政府對於任何個人為牟利而乾預市場造成市場價格波動的行為都嚴令禁止,如禁止以壟斷的方法使彆人的商品不能進入市場、禁止以壟斷的方法大量或全部收買、禁止囤積居奇。
除了國家政府,地方領主、教會、城市行會等權力機構也對商業進行著管理甚至操縱。為吸引商人來本地經商,他們也製定出相應的政策,采取適當的措施。他們建立市場與集市,並加強對集市與市場的管理,如設立商業的市場法庭以處理商人的糾紛,成立維持治安的市場警察、設立專門的市場管理官員以監督市場的運行、頒布有關的市場法規反對欺詐。對商人的商品質量加以嚴格的監督與控製,在這方麵城市行會的作用更突出。假酒問題同樣使中世紀的人們很惱火,13世紀末的一位作者寫道:“當人們品嘗那些酒時,一些酒商采取欺騙手段。為了使苦酒和酸酒嘗起來好像是甜的,他們誘使品酒者先吃乾草、堅果、鹹奶酪或者以香料烹製的食品”。所以該作者建議顧客最好清早品嘗酒而且要在洗漱之後。許多法令反對酒中參雜任何有毒的物質,如粘土、鹽、明礬、甘汞之類是絕對禁止的。酒中摻水、新酒與老酒參雜一般也遭禁止。1317年比利時城市列日的法令規定對那些酒中摻假者不僅要罰款而且將其開除其教籍、沒收其財產、或者3年的禁止經商。從對酒的關注可以看出中世紀對商品質量控製的一斑。
為加強管理,中世紀各地發展出相應的機構和官員。如經紀人、城市公告宣讀員、度量衡維持員等。經紀人一方麵為商人的利益服務,另一方麵他又監督外國商人保護地方利益。各地任命的經紀人雖然有不同,但作為地方市場的管理官員,他們對穩定度量衡的製度及控製物價還是起了不小的作用。城市公告宣讀員通常被雇傭來為酒做宣傳,他可能高喊:“快到雷蒙或威廉的酒窖去,那兒有上好的卡拉曼酒、蘭塔酒和巴爾瑪酒”。他作為城市的官員負責監督度量衡,一旦發現問題應立即報告。遇到酒店主人有欺詐行為,應給予罰款。其他官員也同樣有對商品市場監督與管理的權利。有時中央與地方同時派人對市場和集市進行管理而引起爭吵,這也反映了商業管理的普遍性。
商業的組織
儘管政治環境險惡,道路坎坷,關卡林立,盜匪橫行,市場變幻莫測,商人的財產甚至生命都處於巨大的危險之中,但是受巨大的商業利潤的吸引,仍然有許許多多的人們甘於冒險,去博取厚利。也正是在這種冒險經商之中,商人們摸索發展出許多商業組織來使商業順利發展。為了對付盜匪,商人們開始結伴而行,久而久之形成了商隊。隊伍前麵是旗手,中間是由弓和劍武裝起來的商人及護衛之士圍著滿載著貨物的車輛緩緩前行,車上以袋、桶、箱等承載著各色貨物。最初這樣的商隊也許是鬆散臨時的組織,隻是因為同路而走到一起,並且中途不斷有人退出(到達目的地),有人加入。後來鬆散的組織不再鬆散了,商人之間有了更多和更緊密的聯係與約束。他們開始共同出資雇傭護衛商隊,一起投資於某一商品的買賣,利潤按每人的份額比例來分配。他們中間有了較為嚴格的管理,有商隊首領,商人們宣誓相互忠誠,出賣商隊利益的要受到懲罰。除了商隊,合夥製要算最流行的商業組織。合夥製的形式因時因地而不同,在西歐各國各地區的名稱也各異。或者因為個人能力不足財力不夠,或者某種商業一個人難以獨立進行,於是兩個三個甚至更多的商人聯合起來經營,形成合夥製。一般合夥製有3類:第一,“資本”雇傭商人的服務,可稱之為“服務合夥製”;第二,商人雇傭“資本”,可稱之為“資本合夥製”;第三,“完全”或“真正”的合夥製,所有合夥人既提供資本又提供服務。第一類接近於普通的服務契約,商人隻是資本的雇員為資本服務,並獲得一定的傭金。第二類接近於普通的貸款,商人借貸資金,支付一定的利息。第三類集前二類於一體,體現了合夥製的主要特征。在意大利合夥製主要有3類:第一,“委托製”,由兩方組成。一為坐商,提供商品或貨幣或意見之後對具體的經商一概不管,隻在家中坐等消息和到時分得利潤。英語用“睡(sleeping)”來形容他們的坐享其成。一為行商,押運商品貨物到目的地,進行具體的交易,完成任務後返回。委托製的特點是坐商或委托人隻提供資本不付出勞動,獲得利潤的3/4。行商隻貢獻勞動不提供資本,獲得利潤的l/4。因此,它表現出來的主要是“服務合夥製”的特征。坐商多為手中握有資金而又因各種困難不能親自經商的孤兒寡婦、教士官吏或者年老體衰的商人,他們通過投資而獲取利潤。第二,“協作製”,與委托製基本相同,也有坐商與行商之分。其特點是雙方(或多方)都提供資本,而隻有一方提供勞動。坐商提供2/3的資本,行商提供1/3的資本,利潤平分。它具有“資本合夥製”的特征。第三,“共事製”,是雙方既提供資金也提供勞動,並共同承擔債務。它多由家族聯合成長而來,是較為完全的合夥製。當時還有一種名為“海上借貸”的經商方式,由商人向人借款。若航行中商船受損,貨物喪失,則由投資者承擔,商人不必還款。但如果船隻到達目的地,則不管經營之盈虧,商人均須還本付息。這樣的投資因為風險大,放利息也高,一般為本金的40%或50%。但這一方式更像高利貸,而不像合夥製。
德國、英國也有相對應的合夥製存在。儘管它們的名稱有不同,但基本性質沒有多少差彆。合夥製主要流行於所需資本較多、風險較大的國際貿易,又以海上貿易最為突出。意大利合夥製絕大多數實行於海上貿易,如跟英國、佛蘭德斯的羊毛貿易,跟拜占廷及東方的奢侈品貿易等。合夥製在不斷發展變化。兩人三人的合夥製在逐漸擴大,成為多人的合夥製。經營業務範圍由最初的一次帶上許多種類的商品,慢慢演變為從事某一類或幾類專門商品的貿易。經商對象由最初的漫無目的,演變為占據重要的國家和地區的重要市場。總之,從中世紀商業組織的發展可以看出其基本趨勢,商業規模在不斷擴大;合作經商的商人和非商人人數在逐漸增多,多人合作的情形很普遍;合夥製轉變為公司,商業組織朝著近代專門化、規模化、規範化邁進。公司是商人的聯合,從13世紀出現於西歐各地。最初公司規模較小,約二三十人。這種聯合更多地出於家族或親朋關係,公司也往往以家族命名。如13世紀的錫耶納的朋塞努裡公司,有成員23人,其中4人為公司奠基者之子,1人為侄子,其他人為外來參加者。此類公司的經營形式靈活,由參加者每人出資。集體經營,往往一二年之後即行解散,進行核算分紅。利潤的分配或以所出資本的多少為據,或以所付出經營勞動的多少為準,或不計資本不計勞動大家有福同享平均分配。結算之後又另行組織,重新投資經營。因為有家族這一核心故能夠維持較長的時間。公司有類似今天經理的人物進行全麵的經營管理,該管理者一般經驗豐富,能力出眾,深孚眾望。公司因經營業務的需要往往在各地開設分號,有代理人負責當地的經營業務,該代理人往往為家族的一員,分號與總號之間的聯係就主要靠各代理人與公司的這種家族關係來維持。這一類的家族公司以意大利的商人開設的最多也最為活躍,他們的公司及其分號遍布西歐,控製和操縱著許多商業的運行。據估計,14、15世紀意大利有此類公司近200餘家。
與意大利不同,北方貿易區家族公司的數量較少,更多的是商人與商人的聯合,14世紀初英國有集中地貿易製度,14世紀末15世紀初出現了商人冒險家公司。集中地貿易雖然是由英王以法令形式設立的,但商人自發聯合的特征也很明顯。從14世紀起,英國在大陸先後有聖奧梅爾、安特衛普、布魯日、根特、加萊等集中地,商人們將商品(主要是羊毛)運往大陸的集中地進行貿易。最初的集中地貿易是商人與商人互不乾涉,獨立經營。後來集中交易使商人的聯合得到加強,而且商人的商業行為也日漸規範,在集中地商人們不僅服從於該地總督或商人公司的管理向國王交納貿易稅,而且逐漸形成一些經商的具體要求和規定,如不得私自壓價,不得坑害同行等。因此,集中地貿易製度使“羊毛商人組織為半合作狀態的貿易”。商人冒險家公司是一種規約公司,跟聯合股份公司不同。參加者交納入會費後,根據大家認可的規約單獨進行貿易。每個在國內市場以自己的資金購買商品(主要是呢布),然後集體運往海外銷售,個人出賣商品所得款項由商人自己決定處理辦法,或通過彙票帶回國內,或購買商品回國經營。而規約主要是裝運呢布的數量和出賣時的互相監督。在安特衛普或尼德蘭的其他城市,英國商人必須在規定的日期,同時一起出賣其呢布。雖然沒有證據表明存在一種協議的固定價格,但規約所體現的限製競爭和防止商人減價出賣而損害他人的利益的意圖是很明顯的、該類公司甚至對年輕商人的品行、商人在某地的住址的選擇等都有規定。冒險家公司實際上是商人的聯合,但商人獨立經營自負盈虧。他們能走到一起來主要是為了與國外商人競爭而集體搶占市場,同時也為了防止海盜搶劫而集體裝船而行,有時聯合雇傭武裝護航隊。公司實行寡頭統治,其組織機構最上層是總督(總裁)1人,其下是助理12人(其中至少8人為倫敦商人),最底層是公司全體成員大會(其中2/3為倫敦商人)。決定公司規約的雖是成員大會,但操縱和控製者是最上層,後者把持著公司的一應事務,從商業決策、製定章程到具體的商品出賣等行政經濟大權都掌握在他們之手,普通成員處於依附地位。
商人行會――商人的組織
商人行會是西歐各國行會組織的第一種形式,或最初的形式。商人行會的出現則更多是商人出於商業利益的需要,城市中共同的經濟利益和政治地位決定了他們走到一起,組成行會。
與手工業行會不同,商人行會在一個城市一般隻有一個。商人行會的參加者多為富裕的商人,實際上直接生產者也參與其中,但他們也是亦工亦商的角色,所以有人認為商人行會是城市所有工商業者的組織。在最初城市的工商業者即城市市民,他們或經商或從事手工業生產,但不是所有的工商業者都能夠成為城市市民,也不是所有市民都是行會的成員。構成行會主體的是從事工商業的市民,但占主導的是富裕的商人,所以英國曆史學家李普遜認為商人行會是富有商人的組織,它排斥手工業者。
商人行會的興起與城市的興起幾乎同步。正是在城市爭取自由自治的鬥爭中,商人行會作為城市鬥爭的先鋒和最終的獲益者而出現和成長壯大。商人行會往往以特許狀的方式從封建主和國王手中獲得各種經商以至政治的特權,這些特權往往就是城市的特權。因此,在某種程度上,商人行會就是城市的管理機構。雖然我們見到很多城市有兩套班子,一為城市市政的、一為商人行會的,但許多時候二者是可以重合的。這一點從當時文獻不加區分的稱呼城市市民為“‘市民”、“公民”或“城市公社和商人行會的市民”、“商人行會的溫徹斯特的市民們”,以及一些地方將市政機構與行會領導人物合二為一的行為可以得到證明。許多商人行會的上層人物同時也是城市的行政領導。英國的商人行會會長被稱為“埃爾特曼”’,是僅次於市長的人物。巴黎商人行會的會長擁有廣泛的權力,他的司法審判權不但及於商會成員,而且及於全體巴黎市民,他負責城防建設,監督道路橋梁的修築,主持城市警務及糧食供應,並征收賦稅。可見他的政治作用之大。即使商人行會在一些城市不是市政機關,它也是市政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對成員的監督管理事實上起著政府的作用。甚至它的宗教職能和社會職能都在很大程度上幫助了市政機關的管理和統治,因為這二項職能教育和穩定了成員隊伍,也就給城市帶來穩定和秩序。
當然,作為一個工商業者的行會組織,商人行會更經常和更主要的職能是規定和管理城市經濟的運行。如對城市商業活動的壟斷,許多城市的特許狀明確規定,“非商人行會成員不得在城市及郊區從事商業活動”,任何人違反此禁令都將受到處罰;對行會內部成員均等機會給予保障,消除潛在的競爭隱患,表現在控製采購物品的個人優勢,提倡利益分享,有些城市甚至形成分享權製度和共同交易製度。如英國萊斯特城規定,若某個成員購進了一批貨物,無論貨物的來源怎樣,其他行會成員都可以要求獲得其中的一部分,後者所付的價格與貨物購進時的價格相同。利物浦規定商品運來該城必須先出售給商人行會,價格由估價人來確定,外鄉商人如拒絕,他必須購買一張允許其在開放集市上出售商品的許可證。此外,有控製商品的價格、限製營業方式,甚至監督手工業生產活動。
商人行會的經濟職能(這同時也體現了它的政治職能)最突出的是它不斷為城市及商人爭取經商的種種特權,因此在與各級封建主做鬥爭時行會往往是急先鋒。其中最重要的是商品稅收的豁免權的不斷獲得,如我們所知的領主征收多如牛毛的稅收,在許多城市商人行會的努力爭取下,漸漸或被免除或種類減少或稅收額減輕和固定。在英國這些特權多來自國王的特許,在大陸則多來自領主。各城市獲得特權的程度和範圍是不一樣的,但商人行會所作的努力本身構成了城市爭取自由和自治運動的最為成功的一部分。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商人行會的存在和發展是早期城市曆史的創業階段。雖然商人行會統治城市,實行寡頭壟斷,但它的確為城市的發展在爭取良好的環境。
二、中世紀的手工業
手工業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