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嗬嗬,是機靈啊。”蒙自成笑,“那我再考考你,造成刑訊逼供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嘿……”聶衛東饒了饒頭,不好意思地說:“這個,我真答不上來了。”
“蒙大隊長,我來回答吧,可以嗎?”邢繼珍把剛倒好的茶水遞到蒙自成的麵前。
“行呀!”蒙自成笑到:“不過這個問題肯定是難不了你的。”
邢繼珍說:“要我看啊,刑訊逼供的主要根源是刑事證據在學理上的分類混亂造成的。”
“噢?”蒙自成一愣,邢繼珍的回答使他感到很是意外,追問到:“怎麼講?”
“學理上對刑事證據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是造成刑訊逼供的一個心理學因素上的根源!”
“心理學因素上的根源?”蒙自成頗感興趣地繼續問到:“能否談具體一點?”
“要得,如果說錯了還得請蒙大隊長指正啊!”邢繼珍謙虛的笑了笑,接著把桌上的《證據法學》一陣翻動後指著書上的內容說:“首先,從學理上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之分來看,是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為劃分標準的,所定義的直接證據是指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依據這樣的劃分標準,於是得出了在刑事司法實踐中主要有這樣幾種直接證據,一是當事人的陳述,包括刑事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二是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人證言,三是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書證,四是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音像證據。雖然直接證據可以有這麼多,但是我們知道,在實踐中最主要的能作為直接證據的就是指被告人的供述。從學理上對直接證據也概括出一些特點,並說最顯著的特點是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是直截了當的,無需借助於其他證據就可以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也就是所謂的‘單獨’、‘直接’。試想,既然直接證據有這樣的特點,既然直接證據有這樣的優勢,那麼,人們有捷徑為什麼還要去繞遠路走呢?於是圍繞著直接證據的獲取就必然會上演一出出大戲出來,誠然,刑訊逼供是其中最慘烈的大戲。”
“但是,獲取犯罪嫌疑人有關案件主要事實的供述並不是說要靠刑訊逼供才能得到啊?這不是一直在要求我們的偵查員要注重增強自身的業務素養、提高審訊藝術嗎?”蒙自成反駁到。
“一般來說,人們重視的是結果,而不是過程,既然有直接證據之說,可以想象依靠刑訊逼供將會來得更直接,而一旦有一次奏效了,接下來的效仿就會成為一種潛在的而且是一種無意識的慣性。這些年來每隔兩三年都要發生一兩起因刑訊逼供造成的冤假錯案,除了辦案人員的自身業務素質的因素外,這種潛在的誘因是不得不引起重視的。”
“依你看來,這個問題該如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