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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1 / 2)

《體論》治要

春秋之時,王道浸壞,教化不行。子產相鄭而鑄刑書,偷薄之政自此始矣。逮至戰國,韓任申子,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至於始皇,兼吞六國,遂滅禮義之官,專任刑罰,而奸邪並生,天下叛之。

高祖約法三章,而天下大悅。及孝文即位,躬修玄默,議論務在寬厚,天下化之,有刑厝之風。

至於孝武,征發煩數,百姓虛耗,窮民犯法,酷吏擊斷,奸宄不勝。於是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轉相比況,禁罔積密,文書盈於機格,典者不能遍睹,奸吏因緣為市,議者鹹怨傷之。

《蔣子萬機論》治要·用奇

漢元帝為太子時,諫持法泰深,求用儒生,宣帝作色怒之雲:“俗儒不達不足任,亂吾家者太子也。”

據如斯言,漢之中滅,職由宣帝,非太子也。乃知班固步驟盛衰、發明是非之理,弗逮古史遠矣。昔秦穆公近納英儒,招致智辯,知富國強兵。

至於始皇,乘曆世餘,滅吞六國,建帝號而坑儒任刑,疏扶蘇之諫,外蒙恬之直,受胡亥之曲,信趙高之諛,身沒三歲,秦無噍類矣。前史書二世之禍,始皇所起也。夫漢祖初以三章,結黔首之心,並任儒辯以並諸侯,然後網漏吞舟之魚,烝民樸謹,天下大治。

宣帝受六世之洪業,繼武、昭之成法,四夷怖征伐之威,生民厭兵革之苦,海內歸勢,適當安樂時也,而以峻法繩下,賤儒貴刑名,是時名則石顯、弘恭之徒,便僻危險,杜塞公論,專製於事,使其君負無窮之謗也。

如此,誰果亂宣帝家哉!向使宣帝豫料柱石之士、骨鯁之臣,屬之社稷,不令宦豎秉持天機,豈近於元世棟橈榱崩,三十年間,漢為新家哉!推計之,始皇任刑,禍近及身,宣帝好刑,短喪天下,不同於秦禍少者耳。

《論語》治要·為政

子曰:“導之以政〔政,謂法教〕,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苟免〕;導之以德〔德,謂道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格,正也〕。”

《鹽鐵論》治要

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殺人,而不能使人仁。

所貴良醫者,貴其審消息,而退邪氣也,非貴其下針石而鑽肌膚也;所貴良吏者,貴其絕惡於未萌,使之不為非,非貴其拘之囹圄而刑殺之也。

今之所謂良吏者,文察則以禍其民,強力則以厲其下,不本法之所由生,而專己之殘心,文誅假法,以陷不辜、累無罪,以子及父,以弟及兄,一人有罪,州裡驚駭,十家奔亡,若癰疽之相漫,色淫之相連,一節動而百枝搖。《詩》雲:“舍彼有罪,既伏其辜。若此無罪,淪胥以鋪。”傷無罪而累也。非患銚鋤之不利,患其舍草而芸苗也;非患無準平,患其舍枉而繩直也。

故親近為過不必誅,是不用也;疏遠有功不必賞,是苗不養也。故世不患無法,而患無必行之法也。

《鹽鐵論》治要

古者明其仁義之誓,使民不逾。不教而殺,是虐民也。與其刑不可逾,不若義之不可逾也。

聞禮義行而刑罰中,未聞刑罰行而孝悌興也。高牆狹基,不可立也;嚴刑峻法,不可久也。

二世信趙高之計,深督責而任誅斷,刑者半道,死者日積,殺人多者為忠,斂民悉者為能,百姓不勝其求,黔首不勝其刑,海內同憂,而俱不聊生。故過任之事,父不得於子;無已之求,君不得於臣。知死不再,窮鼠齧狸,匹夫奔萬乘,舍人折弓,陳勝、吳廣是也。聞不一期而社稷為虛,惡在其能長製群下,而久守其國也?

《政要論》治要·臣不易

夫治國之本有二:刑也,德也。二者相須而行,相待而成矣!天以陰陽成歲,人以刑德成治,故雖聖人為政,不能偏用也。故任德多,用刑少者,五帝也;刑德相半者,三王也;杖刑多,任德少者,五霸也;純用刑,強而亡者,秦也。夫人君欲治者,既達專持刑德之柄矣。

位必使當其德,祿必使當其功,官必使當其能。此三者,治亂之本也。位當其德,則賢者居上,不肖者居下;祿當其功,則有勞者勸,無勞者慕。未之有也。

《仲長子昌言》治要

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罰為之佐助焉。古之聖帝明王,所以能親百姓、訓五品、和萬邦、蕃黎民,召天地之嘉應,降鬼神之吉靈者,實德是為,而非刑之攸致也。至於革命之期運,非征伐用兵,則不能定其業;奸宄之成群,非嚴刑峻法,則不能破其黨。

時勢不同,所用之數,亦宜異也。教化以禮義為宗,禮義以典籍為本。常道行於百世,權宜用於一時,所不可得而易者也。故製不足,則引之無所至;禮無等,則用之不可依;法無常,則網羅當道路;教不明,則士民無所信。引之無所至,則難以致治;用之不可依,則無所取正;羅網當道路,則不可得而避;士民無所信,則其誌不知所定,非治理之道也。誠令方來之作,禮簡而易用,儀省而易行,法明而易知,教約而易從。

篇章既著,勿複刊剟,儀故既定,勿複變易。

而人主臨之以至公,行之以忠仁,壹德於恒久,先之用己身。又使通治亂之大體者,總綱紀而為輔佐;知稼穡之艱難者,親民事而布惠利。

政不分於外戚之家,權不入於官豎之門。下無侵民之吏,京師無佞邪之臣。則天神可降,地祇可出。

《袁子正書》治要·禮政

治國之大體有四:一曰仁義,二曰禮製,三曰法令,四曰刑罰。四本者具,則帝王之功立矣。

所謂仁者,愛人者也。愛人,父母之行也。為民父母,故能興天下之利也。所謂義者,能辨物理者也。物得理,故能除天下之害也。興利除害者,則賢人之業也。夫仁義禮製者,治之本也;法令刑罰者,治之末也。

無本者不立,無末者不成。夫禮教之治,先之以仁義,示之以敬讓,使民遷善日用而不知也。儒者見其如此,因謂治國不須刑法,不知刑法承其下,而後仁義興於上也。法令者賞善禁淫,居治之要會。

商、韓見其如此,因曰治國不待仁義,不知仁義為之體,故法令行於下也。是故導之以德,齊之以禮,則民有恥;導之以政,齊之以刑,則民苟免,是治之貴賤者也。先仁而後法,先教而後刑,是治之先後者也。

《袁子正書》治要·禮政

夫遠物難明,而近理易知,故禮讓緩而刑罰急,是治之緩急也。夫仁者使人有德,不能使人知禁。禮者使人知禁,不能使人必仁。故本之者仁,明之者禮也,必行之者刑罰也。先王為禮,以達人之性理,刑以承禮之所不足。

故以仁義為不足以治者,不知人性者也,是故失教,失教者無本也。以刑法為不可用者,是不知情偽者也,是故失威,失威者不禁也。

故有刑法而無仁義,久則民忽,民忽則怒也;有仁義而無刑法,則民慢,民慢則奸起也。故曰:“本之以仁,成之以法,使兩通而無偏重,則治之至也。”夫仁義雖弱而持久,刑殺雖強而速亡,自然之治也。

《淮南子》治要·泰族

夫刻肌膚、镵皮革、被創流血,至難也,然越人為之,以求榮也〔越人以箴刺其皮,為龍文〕。

聖王在位,明好憎以示之,經誹譽以導之,親賢而進之,賤不肖而退之,無被瘡流血之患,而有高世尊顯之名,民孰不從?古者法設而不犯,刑措而不用,非可刑而不刑也。百工維時,庶績鹹熙,禮義修而任賢得也。

故舉天下之高,以為三公;一國之高,以為九卿;一縣之高,以為二十七大夫;一鄉之高,以為八十一元士。各以小大之材處其位、得其宜,由本流末,以重製輕,上唱而民和,上動而下隨,四海之內,一心同歸,背貪鄙而向義理。於其以化民也,若風之搖草木,無之而不靡。

《政要論》治要·詳刑

夫刑辟之作,所從尚矣!聖人以治,亂人以亡。故古今帝王莫不詳慎之者,以為人命至重,一死不生、一斷不屬故也。夫堯、舜之明,猶惟刑之恤也。

是以後聖製法,設三槐九棘之吏,肺石嘉石之訊,然猶複三判,僉曰可殺,然後殺之,罰若有疑,即從其輕,此蓋詳慎之至也。故苟詳,則死者不恨、生者不忿。忿恨不作,則災害不生;災害不生,太平之治也。

《政要論》治要·詳刑

是以聖主用其刑也,詳而行之,必欲民犯之者寡而畏之者眾。“明刑至於無刑,善殺至於無殺。”此之謂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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