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因羅宏軒申請信息公開一案,不服呂山市鐵路運輸法院……第79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原判決。”
“事實與理由,上訴人在一審開庭之後獲取了多份新證據,其中兩份關鍵證據分彆為《銀杉區教育局關於信息公開征求意見書》以及合同相對方康得公司原股東高燁偉出具的《不同意該信息公開的意見書》。”
“根據該兩份證據可以證明,上訴人如果公開該方麵的信息將會對第三方權益造成損害。”
“因此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不予公開。”
理由就是這個,之前是沒有征求第三方的意見,所以沒有拿到這個意見書,但現在拿到了。
周雲身邊,羅宏軒聽到這話之後氣的差點站起來。
“周律師,這……這也有點太欺負人了吧,那個康得公司的老板我都找了他好久,結果根本找不到。”
“現在了他出來給作證,什麼玩意,我當初的掛靠費都給正常交的!”
這就是工程掛靠的問題,如果真的按照法律規定,是嚴格禁止掛靠的。
但做工程的都知道,那掛靠的可太多了。
沒有相應資質但又想做項目,可不就隻能找有資質的公司來掛靠嘛。
因為掛靠而出現糾紛的案子更是多如牛毛。
畢竟從法律上來說,這個被掛靠公司才是合同約定的承包方,錢一定要在這個公司的賬戶裡打個轉,才能給到下麵的實際施工人手裡。
那你就能想到了實務中會多混亂,工程款一般都不是小數目,到公司賬上多待一天,那就多一天的利息。
總之這方麵彆說普通人了,就是很多在業內乾了多年的人都覺得麻煩。
而且在實務中,很多掛靠都是以轉包的方式來弄的,兩種情況存在極大的混淆。
周雲聞言笑了笑道:“不要著急,老羅,問你個問題,你看你之前找了那麼多年也沒找到那個康得公司的老板。”
“那現在,那個老板是不是就出來了?”
嗯……啊?
羅宏軒愣愣地點點頭:“好像,好像是啊。”
羅宏軒確實找了很久,他知道自己起訴是很難贏的。
所以正常來說是必須得讓康得公司站出來找教育主管部門要錢,然後要到了再給他。
或者就算對方不出來要錢,那把之前簽訂的承包合同等等材料給他。
這樣他拿著掛靠合作協議,以及自己實際施工時候墊付的那些費用信息,就可以證明他是實際施工人,證明他可以主張多少錢。
然後以事實合同為由起訴教育主管部門就行。
或者他可以直接起訴康得公司,因為雙方有合作協議,這玩意一般都是外包協議。
但可惜,康得公司直接注銷,他連人都找不到。
“那不就得了,你看現在一共三方,你是實際施工人,那個叫什麼的老板是承包方,教育主管部門是發包人,這就都齊了。”
“等著吧,這個案子很有意思的。”周雲笑眯眯地說道。
上訴人這邊陳述完了,審判長隨即開口道:“請被上訴人進行答辯。”
周雲看了看對麵那個一直盯著自己的律師,隨即道:“一審法院判決事實清楚、明確,適用法律無誤,請求法院駁回對方上訴。”
啊?原本已經做好周雲長篇大論準備的審判長愣了愣神,這就完了?
包括對麵的嶽夏嵐自己都有點茫然,周雲……周雲居然就這麼一句套話?
他們當然看過周雲的答辯狀,那上麵也確實就這麼一句話,但沒想到還真就這麼一句啊!
答辯狀這個東西和證據不一樣,你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證據,那後麵提交的證據就算是證據突襲了,較真的法官甚至能直接認定你的證據無效。
但答辯狀不一樣。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是這麼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