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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學簡述(1 / 1)

三分損益律是中國音律史上最早產生的完備的律學理論,被稱為“音律學之祖”,大約在春秋中期出現。

律:構成律製的基本單位,當各律在音度上有了精密的規定,形成一種體係時,便稱為“律製”

律學:曾一度被學術界稱為絕學,是研究樂音體係中音高體製及其相互的數輯關係的科學,是音樂聲學、數學和音樂學互相滲透的一種交叉學科。

三分損益律:是中國音律史上最早產生的完備的律學理論,被稱為“音律學之祖”。大約在春秋中期出現。

《管子.地員篇》、《呂氏春秋.音律篇》分彆記述了它的基本法則:以一弦長為其數,將其均分為三段,舍一取二,便發出第一個上五4度音,這就是“三分損一”;如果將均分的三段再加一段,便發出其出第一個下五4度音,這就是“三分益一”,如此推算,可得12個音,稱為“十二律”,每律有固定的律名。

“三分損益”法計算到最後一律時不能循環複生,是一種不平均的“十二律”,各律之間含有大、小半音之彆。用這種方法推出十二律的還有希臘數學鼻祖畢達哥拉斯。

在中國傳統樂器中,七弦琴譜的一部分,民間“點笙”校音,以及其他許多民間樂器都用三分損益律。“三分損益”最初是建立在五聲基礎上,它包容著“七聲”。

純律

純律是用純五度(弦長之比為2:3)和大三度(弦長之比為4:5)確定音階中各音高度的一種律製。

純律,是用純五度(弦長之比為2:3)和大三度(弦長之比為4:5)確定音階中各音高度的一種律製。例如:大七度為純五度加大三度,小三度為純五度減去大三度,由於純律音階中各音對主音的音程關係與純音程完全相符且其音響亦特彆協和,故稱“純律”。

雖然在中國古代沒有出現過關於純律的理論,但是在七弦琴第3、6、8、11等四個徽,依次當弦度1/5、2/5、3/5、4/5處,其比值的分母均為5,為純律所獨有,因此,楊蔭瀏先生指出:“一首琴曲,若用到3、6、8、11徽上的泛音,則這首琴曲所用的律,便隻能是純律。”

從琴譜《碣石調·幽蘭》中用到本一6、8、11徽上的泛音看,可以證明中國在公元六世紀就已應用了純律。從湖北隨縣曾侯鐘銘所反映出來的“三度生律法”,又進一步將純律在中國運用的時間往前上溯到2400多年前的戰國時期。

十二平均律

十二平均律是目前世界上通用的把一組音(八度)分成十二個半音音程的律製,各相鄰兩律之間的振動數之比完全相等,亦稱“十二等程律”。

十二平均律:目前世界上通用的把一組音(八度)分成十二個半音音程的律製,各相鄰兩律之間的振動數之比完全相等,亦稱“十二等程律”。據楊蔭瀏先生考證,從曆史記載看我國在音樂實踐中開始應用平均律,約在公元前二世紀,但平均律理論的出現,則是1584年明代朱載堉《律學新說》問世之時。實踐與理論之先後出現,其間相去1685年。

明朝中葉,皇族世子朱載堉發明以珠算開方的辦法,求得律製上的等比數列,具體說來就是:用發音體的長度計算音高,假定黃鐘正律為1尺,求出低八度的音高弦長為2尺,然後將2開12次方得頻率公比數1.059463094,該公比自乘12次即得十二律中各律音高,且黃鐘正好還原。用這種方法第一次解決了十二律自由旋宮轉調的千古難題,他的“新法密律”(即十二平均律)已成為人類科學史上最重要的發現之一。

這種律製包括了樂音的標準音高、樂音的有關法則和規律。鋼琴鍵盤上共有黑、白鍵88個,就是根據十二平均律的原理製作的。朱載堉的“十二平均律”理論對世界音樂理論有重大貢獻。直到一百多年之後,德國音樂家威爾克邁斯特才提出了同樣的理論。19世紀末,比利時音響學家馬容曾按朱載育發明的這種方法時行實驗,得出的結論與朱完全相同

三分損益律、純律、十二平均律,在中國同時存在。因此,也就出現異律並用的情況。在曆史上,南朝宋、齊時清商樂的平、清、瑟三調和隋、唐九、十部樂的清樂中,都是琴、笙與琵琶並用;宋人臨五代周文矩《宮中圖》卷中的琴阮合奏,其時,琴上所用應是純律,簽上所用當為三分損益律,琵琶與阮是平均律。可見,南北朝、隋唐、五代,都存在三律並用的情況。在現存的許多民間樂種中,也有琴、笙、琵琶、阮等樂器的合奏。因此,這種三律並用就成了中國傳統音樂中存在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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